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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2-07-22 0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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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保证 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的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是通过评价和审查企业活 动,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财 产物资的安全性,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集团内的所有公司、人员和 专题经济项目。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集团设立审计部,由审计部总监及审计经理、审计专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部由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副总裁、总裁代), 直接向集团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依法对集团公司的经济活动及其所属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审计部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参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富有敏 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审计原则,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 避审计风险。

 第三章: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 2、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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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5、 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6、 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有效性和可行性;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装修项目、临床费用等预算的执行,成本的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7、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有重大的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8、 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调任、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的权限 1、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权查阅所有记录,接触所有人员及与实施审计有关的部门。

 2、 审计部有权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直接报告。

 3、 审计部有权采取调审或就地审查的工作方式,查阅所有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档案,被审计公司或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4、 审计部有权参加集团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5、 审计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的审计依据和辅助证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设置障碍。

 6、 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当面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副总裁、总裁代)报告。

 7、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反映。

 8、 审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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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 日常审计监督工作除外),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 作底稿。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部门或 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 实,如有需要可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计负责人将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提交集团副总裁、总裁,对于轻微错误,可要求被审计部门 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纠正错误,对于重大错误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做出批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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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流、宣传内 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 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某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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