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有下列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一)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二)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首次临床应用时。。
(三)"三无"患者的救治,或需紧急手术而患者家属不在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五)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六)有重大经济开支时。
(七)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院内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九)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十)接收在职正厅级以上重点保健对象及外宾做医疗保健检查时。
(十一)收到省卫生计生委及其他上级机关下达的会议通知或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时。
(十二)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凡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院领
导审批。请示报告文字表述要简洁明了。
三、院领导对请示报告的事项批示后,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负责到底,认真落实办理,并及时向院领导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