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转科、转院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病情复杂、特殊的患者,尽早获得相应的诊疗资源,并使患者安全地到达诊疗目的地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因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其他科室病情或确诊为非本科疾病需要持续性地治疗,或因患者所住医院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有限,不能处理的患者可以实施转科或者转院治疗。
(三)基本要求
1.医院对转院或转科患者有明确执行标准。
2.医院要有明确的患者转科、转院的工作流程及相关人员职责,保障患者安全。
(四)具体细则
1. 医院内转科
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出记录,按双方科室商定的时间转科。
危重患者转科,转出科室需派医护人员护送到转人科室并交代有关情况。患转入科室于患者转入后书写转入记录。
2. 医院间转院
(1)遇有医院尚缺专科的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经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同意即可转院;限于医院技术和设备原因,而不能继续
诊疗的患者,由经治科室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并签字,经报医院相关部门同意后,邀请接收医院会诊,征得同意后进行转院治疗。
(2)危重患者转院,须先征得转入医院同意如预估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度过危险期后再行转院。较重的患者转院时,须向家属进行告知义务并家属履行签字,并携带病历摘要,转院途中应有本院或转入医院或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护送。
3.落实病情和病历等资料交接制度,保障诊疗的连续性。
4.传染病转院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