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员工劳动与健康保护制度
第一条 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与健康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的休假制度,医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院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职工体检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特殊岗位职工,可视医院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时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第四条 对于从事传染病、放射等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严格按国家有关防护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防护补贴。
第五条 对于孕产期的女职工,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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