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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市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细则

时间:2022-08-08 1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2020 年度市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细则

 根据《2020 年度市州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办法》(湘平安[2020J3 号),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分值 市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按总分 20 分计基础分,另有1 分加分。口考评最后总得分按 1 分折算后直接计入市州平安建设考评得分口最后总得分超过 2 0 分的,折算后只计 1 分。

 二、考评指标 1.畅通渠道(1 分)。坚持疫情防控和信访工作两手抓,健全信、访、网、电、视一体化接访网络 B 未设立和公布专门的信访地点、电话、信箱、邮箱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控告的,扣 0.5 分;电话、邮箱无人接听、答复的,每件次扣0.1 分。

 2.领导接访(1 分)。坚持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示范推动信访工作深入开展。相关工作资料台账于年度考评前报送省委政法委。未及时报送工作台账的,扣0.5 分;接访登记表填写不规范、不真实的,每起扣 0.1 分。

 3.依法导入(1 分)。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对信访事项进行甄别,对应当导入法律程序办理而未依法及时导入的,每案扣

 0.2 分;对导入法律程序的信访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每案扣 0.2 分;未及时与信访人见面和答复信访人的,每案扣0.1 分。

 4.交办件办理(2 分)。对上级交办件,按要求甄别核实、分类处理,及时办理并回复。未按要求办理并回复的,每件次扣 0.5 分;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的,每件次扣 0.2 分口末按时按要求填报省委政法委转送群众来信访源信息的,每次扣 0.5分。

 5.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 分)。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律师值班、律师评析案件和律师代理申诉、重大疑难案件化解工作。工作未开展的,扣 1 分;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每项各扣 0.2 分。

 6.信息采集(1 分)。组织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清理排查,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特别是反复赴省进京上访、长期重信重访案件,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未落实的,扣 1 分;导致信访人失管漏控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件次扣 0.2 分、0.3分。

 7.情况报送(1 分)。按季度、按年及时报送涉法涉诉信访数据,提供分析总结报告。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数据及文字材料的,每次扣 0.2 分;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的,每

 次扣 0.1 分;属中央交办事项的,加倍扣分。

 8.司法救助(1 分)。按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市、县两级未设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0.5 分;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范围、不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挤占挪用救助款项、不按时报送救助情况的,每案扣 0.2 分;信访案件当事人未签订息访协议即发放救助资金的,每案扣0.2 分。

 9.案件终结(2 分)。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到省进京访情况,积极主动开展信访事项终结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信访事项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经审批终结的信访事项,及时报请协调落实终结移交后续工作责任口案件终结工作台账于年度考评前报送省委政法委审查。未开展信访事项摸排并申报终结的,扣 0.5 分;终结后未及时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并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导致信访人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件次扣 0.3 分、0.5 分。

 10.案件评查(2 分)。按要求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形成评查工作总结、评查工作统计表、案件评查通报等材料报送省委政法委口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扣 2 分;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资料的,每次扣 0.3 分;因案件评查不负责造成所评查案件存在执法司法错误未被发现,或评查结果等次明显不当的,每案扣 0.3 分;不按照评查意见纠错、补瑕、

 迫贵、整改的,每案扣 0.3 分。

 11.积案化解(2 分)。未按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省委政法委要求部署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和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攻坚化解工作的,扣 0.5 分。按信访事项发生地统计,各市州到省委政法委的重复来信前三季度总量排名前五,在本年度第二、三季度连续上升,且上升幅度分别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扣 0.3 分、0.2 分、0.1 分。

 12.信访事件(3 分)。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处置工作不负责、办理不及时引发当事人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媒体炒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每件次扣 0.2 分。因预防、化解、稳控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被中央政法委、省委、省委政法委批评或通报的,每件次分别扣 0.5 分、0.3 分、0.2 分;发生上访人自残、自杀等影响恶劣的极端行为,每人次扣 0,5 分;重大节会等敏感时期,发生极端恶劣影响的信访事件,每件次扣 1 分;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处理的,每件次扣 0.3 分。

 13.责任查究(2 分)。健全信访责任查究机制,对存在工作过错,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追责而末追责的,每案扣 0.3 分;上级指出或督办后,限期内仍未纠正、补正、追责的,加倍扣分;追责不及时,不到位的,每案扣 0.2 分。

 14.经验推广(加分项目,1 分)。围绕涉法涉诉信访工

 作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调研报告或经验材料被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推广的,每篇分别加 0.5 分、0.3 分;加分累计不超过 1 分。

 三、组织实施 (一)考评方式。实行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注重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和记录,收集好有关工作台账、报表及其他资料,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

 (二)考评时间。考评时段为上年 11 月 1 日至本年 1 月31 日。各市州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应于 11 月 10 日前报送省委政法委。本年度 11 月 1 日至考评结果发布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列入本年度考评计分。

 (三)考评复议。省委政法委将提前向各市州通报考评 预扣分情况。各市州如有异议,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对预扣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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