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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时间:2022-08-04 1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附件 2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 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方式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各施工工区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监测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

  - 4 - 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工区(标段)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工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工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工区(标段)(以下统称施工工区)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仅指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

 第三条

 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

 第 四条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 五条 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每个施工工区(随机抽查车站和区间各 1 个)现场存在的需监管评价项目至少监管评价记分 1 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 六条 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 1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 七条 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监测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 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测负责人记分。

 第 八条 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3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九 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及业主代表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首要责任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 4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对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记分。

 第 十条 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 2 周年时,责任人以每 2 周年为 1 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 十 一条 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 1 次质量安全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

  - 6 -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时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按本章节规定予以监管记分。

 第十 二条 条

 动态监管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操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的视同未整改反馈。

 第十 三条 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 5,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业主代表、项目经理、监测负责人和总监应在相应《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予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施工、第三方检测、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第十 四条 条

 监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于“项目监管系统”中生

 成并审核通过的《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 6,以下简称《告知单》),应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于违规事实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 五条 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 六条 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 七条 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和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通过系统告知异议人。

  - 8 -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 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

 第十 八条 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记分值不设峰值。

 (一)各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

 式中  j iW X,kwjrW, n s wr r/  dJ: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id iXJ MN 

 iX: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工区质量安全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iX:责任单位的单个施工工区质量安全施工行为记分值; N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施工工区总数;  jW:责任单位的单个施工工区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 1.1.1 条、1.1.2 条等; jW :责任单位的单个施工工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施工工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 rw: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rw:某个施工工区第 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rs:某个施工工区第 r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施工工区第 r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 值为 1; iM: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

 NXJi r

  - 10 - 式中 "l jX W  ," pjwWm,ppswn

 rJ: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lX: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 N :责任人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施工工区总数; iX:责任人记分周期内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施工工区每个季度记分值总和; "jW: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W:责任人单个季度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pw:责任人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m: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 pw :某个施工工区单个季度第 p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 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ps :某个施工工区单个季度第 p 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 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 :某个施工工区第 p 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 值为 1。

 (三)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1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

 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 L 1 ;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 L 2 ;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 L 1 >L 2 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 2 /L 1 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项目记分率 L 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再乘以 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

 第十 九条 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 3 个月及以上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工作。项目准备复工后,施工单位应于复工前5 天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监管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第 二十条 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

  - 12 - 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

 (一)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质量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 一条 条

 工程项目按现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已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之日起 3 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登记申请,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登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工程项目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记分后 6 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质量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 二条 条

 工程项目按现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登记,并上传“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登记;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质量验收登记申请3 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

 零。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的,约谈工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所属施工工区项目记分(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累计值,下同)达 100 分及以上的; 2、所属施工工区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约谈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1、一年内同一施工工区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 2 次及以上的; 2、所属施工工区项目记分达 120 分及以上的。

 (三)所属施工工区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记分(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累计值,下同)达 60 分及以上的,约谈施工工区第三方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四条 条

 有本规定附件 7 所列存在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存在情形相应记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有效期为 1 年。

 第二十 五条 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

  - 14 - 令该施工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

 (一)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单次监管检查工区项目经理记分值达 60分及以上的。

 (三)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

 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或发生坍塌险情时,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或停止使用)改正,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工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 3 个工作日内,项目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监管部门发出的非停工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单,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 二十 六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满 60 分且由高到低排名前 3 位的工区施工单位(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 3 家单位,若第 3 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前 2 位的承包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当年度违规记分值满 90 分且排名前 5 位的工

 区项目经理和排名前 3 位的监测负责人、总监及业主代表;周期违规记分值满 150 分的工区项目经理、监测负责人、总监和业主代表。

 (二)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连续 2 个季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 3 位的工区施工单位及均在全省前 2 位的承包单位、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

 (三)根据“项目监管系统”统计数据,同一个施工工区的关键节点在 1 年之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 2 次及以上的,或混凝土构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2 次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区项目经理、总监和业主代表。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后,仍不整改的工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总监。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坍塌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监控量测未提前发出预警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测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和业主代表;未经监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测负责人。

 (六)1 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 2 人事故的工区施工单位;1 年内在所属施工工区发生较大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或 1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的工区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总承包单位、

  - 16 - 承包单位、工区施工单位。

 (七)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责任单位管控期限为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新开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招投标结束,且不少于 1 年,管控期限内不得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

 (二)责任人管控期限为 1 年,在管控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任务。对周期违规记分值满 150 分被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完成“项目监管系统”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 八条 条

 对当年度记分值满60分且由高到低排名前1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信用记分。

 第二十 九条 条

 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 三 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 150 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 三十 一条 条

 对施工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单位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监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

 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单位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二条 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和附件 4 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件 1、附件2 和附件 3 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

 第三十 三条 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0591-87621327。

 第三十 四条 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6 月 30 日。此前下发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测负责人记分项目汇总表 3.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4.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记分项目汇总表 5.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6.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7.责任单位存在情形及相应记分值一览表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险情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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