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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时间:2022-08-04 1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事故代理词 导读 :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与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

 今,人理代其任担,托委得告原受们我ﻫ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得全部责任**

 时6日52月 01 年ﻫ45 分,原告驾驶001 牌电动车由 xx驶往 xx 方向,经 xx公路 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 xx 村里去,这时 xxx 驾驶 xxxxxx 号货车,超越原告得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 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得交通事故。经 xxx 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 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得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得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得;”之规定,就是造成此次事故得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得受伤与被告 xxx得行为有因果关系。由xx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得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得内容,可见,被告 xxx 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 xx 保险股份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得,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得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得,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了解,xxx 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 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 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 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张主告原、三ﻫ得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安通交路道《据依ﻫ全法》第76 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671、65—27778、65-900=67993 元。

  (一)、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得伤残鉴定合法有效

 ﻫ被告二提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治疗没有终结,作出得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得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得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得诉讼代理人得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具有鉴定资格得xxxx司法鉴定中心也不会作出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 2、7 条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就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如果等到二期治疗结束,那就要到一年以后,这就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得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法律规定也不相符.因此具有鉴定资格得 xxxx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得鉴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二)、医疗费 27778、65 元、检查费 927 元、鉴定费900 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 条第一款得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除原告住院治伤期间得医疗费与鉴定费被告已支付以外得检查费927 元被告理应支付。(

  元 00041 费工误、)三ﻫ 根ﻫ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得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得医疗机构出具得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得,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得,误工费按实际减少得收入计算"原告从 2009 年 10 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到 2010年 4 月20日定残,共 175 天,根据黄坛乡政府及南溪村委会得《证明》可知,原告工资收入为 80 元/天,那么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得收入为 80 元/天×175=14000元。

 (四)、护理费 13500元

 条 12第》释解偿赔害损身人《据根ﻫ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得收入状况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得,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即按照实际减少得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及在家疗伤得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子在家护理,共计 3 个月。原告子方明在上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月工资4500 元,有上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得证明及方明得工资条为证。方明在家护理,没有上班,上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没有发给工资,因此方明得实际减少得收入就是 4500元/月×3 个月=13500 元。(

  元 0081 费助补食伙院住、)五ﻫ 损身人《据根ﻫ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得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江西省省直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原告只提出每天为 20元得补助标准,即 20元/天×90天=1800 元,理应支持。

  (六)、营养费1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 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伤残十级,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得常理,原告仅仅主张每天 20 元得营养费(20 元/天×90 天=1800元),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七)、交通费 1316 元

 条 22第》释解偿赔害损身人《据根ﻫ

 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得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得费用计算",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 1316 元,虽然原告之子上海至景德镇得车票不慎遗失,但原告之子为了前来护理,必须乘车前来,根据从上海到景德镇得票价可知 226 元为必然支出,也已实际支出,只就是不慎遗失,理应赔偿,其她交通费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元 0011 费理修辆车、)八ﻫ 原,后故事通交生发ﻫ告得 001牌电动车致损严重,移至三铃大阳摩托车 001 电动车 xxx专卖店修理,修理费及换配件共计费用 1100 元,这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得直接财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元 05101金偿赔残伤、)九ﻫ

 害受据根金偿赔疾残,定规条 52 第》释解偿赔害损身人《据根ﻫ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江西省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9 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5075 元,因此伤残赔偿金为5075元×20 年×10%=10150 元。(

 0005 金慰抚神精、)十ﻫ元

 苦痛得上体肉得重严了成造告原给,后生发得故事通交起该ﻫ与精神上得痛苦,长期在家休息,会影响劳动得连续性,也使原告得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及有关法律得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治续后、)一十ﻫ疗费15000 元,后续治疗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 3400 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得左手进行了内固定,内固定必须取出。司法

 鉴定中心作出得《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认定取左手内固定术费用为5000元.出院小结得医嘱中说明还要继续活血化瘀,接骨治疗。xxx 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得《疾病证明书》诊断左尺骨骨折术后延迟愈合,需定期检查,进行二期植骨融合内固定术,费用10000元左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被告理应赔偿.

 ,疗治续后行进ﻫ必定会发生在此过程中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此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必定会发生。如果待实际发生后再提起诉讼,必将累诉且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原告只提出 3400 元得此类费用合理合法,请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综观案情,以人为本加以确定.

 采以予并虑考分充庭法请,见意理代上以ﻫ纳。

  交通事故代理词(二)

  :员判审、长判审ﻫ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 XXX 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 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得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再次出庭,参与本案得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得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与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得认识。现在针对上次开庭争议得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与认证得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得认定无异议,但本案依法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理由有以下四点:

  理由之一:依据公安部门及原告方所提交得受害人得身份证明材

 料可以证实死者 xxx 为济阳县 xx 镇 xx村人,其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相关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xx 仍然在济南市区居住.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得“暂住证”可以作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得有效证据,但原告所提交得死者 xxx 在济南得一张“暂住证”(有效期2007 年 6月?-2008 年 7 月)至事故发生之日早已过有效期,即使该“暂住证"就是真实得也不能证明其在济南城区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亦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仍在济南城区居住。被害人完全可以在办理此“暂住证”后得任何时间离开济南城区居住。关于法院主动调取得受害人xxx得“租房证明”不属于得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得范围,亦不就是证明“经常居住地"得合法有效形式,该证据不就是有效证据。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据合法有效(租赁期间 2007 年4月-2008年 6 月),根据房东得证言“……已经很长时间没见到她,她还欠半年得房租……",结合“暂住证”等证据,却可以证明至**年6月,受害人xxx已经离开济南,也就就是说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已不在济南城区居住。

 上义意律法成形有没区市南济在前生 xxx 人害受:二之由理ﻫ得“经常居住地"。关于何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 5 条规定:公民得经常居住地就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得地方。但公民住医院就医得地方除外。据此,结合本案情况可知“经

 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事故发生时被害人

  理由之三:受害人 xxx 主要收入来源地不在济南,其收入仍来源于农村。根据原告方提供得“受害人 xx 在济南务工得证明”所述“……自**年 4 月至2008 年 10 月受害人累计在我单位打工七八个月,其间逢年过节、春耕秋收都回家,**年10 月后就没再来过……"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得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保险缴纳凭证等。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与收入来源于城市得合法有效证据.仅可以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在 xx 公司打过短工;

  2、受害人在 xx 公司得务工就是阶段性得,在济南城区得居住不就是连续性得;、3

 数多大间期,月 01 年**—月 4 年**自人害受ﻫ时间就是回家务农,主要得经济收入仍来源于农村;、4

 01 年**自ﻫ月之后,受害人已不在 xx 公司务工.

 在,口户村农系 xx 者死,上综ﻫ济南市区亦未形成法律意义上得“经常居住地”,其主要经济收入仍在来源于农村农耕收获,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得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得复函》([**]民她字第 25 号)之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内容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得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得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得标准.本

 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得相关标准计算。”原告以此为依据主张高额赔偿,但就是我们应当注意,适用该司法解释得前提就是“死者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得得说明这一点,代理人查找了作出该司法解释得一些背景材料供合议庭参考:“2004 年5月 1 日云南省昭通市发生了一起死亡5人得特大交通事故。本案中唐顺亮与两个孩子得身份问题就是正义得焦点.在事故赔偿中,罹难者之一得唐顺亮就是农村户口,但 10 多年前一直在昭通城里做生意。1996 年,唐顺亮与一个朋友开起了沙发材料经营店.2000 年,她扩大了经营规模,注册成立了家具公司,唐顺亮任法人代表。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大,该公司固定资产达到了 70 余万元,并在大关县开设了摩托车销售店。2004 年 5 月 1 日下午,唐顺亮乘坐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得客车从昭通去大关,想去料理大关县城摩托车分店得生意,谁知祸从天降.唐顺亮乘坐得客车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行至昭麻线 K19+979M 段时与迎面驶来得捷达轿车相撞,造成五人当场死亡,客车上其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得特大交通事故。唐顺亮不幸罹难!唐顺亮得身份证明就是农村居民,但她却长期(1996年 3 月起至 2004 年 5 月事故发生之日)在城市工作与生活.作为"昭通市麒麟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得原法人代表,她在城里有自己得商业经营场所与经营活动,有固定得房产与住所,年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得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她得两个

 子女都就是在昭通市内出生,都在昭通城里得学校上学,享受着城市人得学习与生活待遇."如上所述得最高院给云南省高院作出得复函就是针对此种特殊情形。但我们不能以此扩大解释把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得情形!死亡赔偿金就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得赔偿,其性质就是财产损害赔偿,针对本案我们应该正式济南市区与济阳县农村收入得差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有关规定依法裁判。

 关有、二第ﻫ原告诉讼请求方面(

 由为认师律本,述所点一第见意理代于基)一ﻫ于 XXX 死亡产生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赔偿金额计算如下:(对抢救费用无异议?)

  1、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20 年=XXXX 元

  2、丧葬费:六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死者子女抚养费得主张应依据“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原告xxxxx 元得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她扶养人得,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得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得,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就是对被抚养人生活消费得一次性补偿)本案中死者得孩子(被抚养人)均系农村户口.据此,死者得孩子得抚养费

 计算如下:

  孩子一:(农村标准*年数)÷抚养人总数=数额

  孩子二:(农村标准*年数)÷抚养人总数=数额

  (三)对于死者 xxx 得妻子 xxx 得扶养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司法解释》中,对扶养费得规定严格适用未成年人与60周岁于以上得被扶养人,60 周岁以下得必须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得成年人;原告提交得由(证据出处)签名盖章得证明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死者之妻 xxx 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她生活来源,其提供得证据在形式上与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得证明必须履行严格得证明程序.况且死者之妻 xxx 已有子女已经成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死者之妻xxx 主张得得有关扶养费得请求。

  (四)误工费、交通费等其她费用?(

 神精于关人等 xxx 告原)五ﻫ抚慰金得请求数额就是否太高?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悼哀与情同示表遇遭得属家其及人害受对们我,述所上综ﻫ但就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就屈法从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仍然就是我们得法制精神。我们恳请法庭保持头脑清醒,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此维护双方当事人得利益。

  )三(词理代故事通交ﻫ

 尊敬得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得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得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得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得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得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 】第 00137 号得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得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 条、106 条、119 条与《侵权责任法》第16 条、第 22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 1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06、249 费疗医 )一ﻫ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 19 条规定,原告花去得门诊治疗费用 942、6 元应当予以支持。(

 5 费理护)二ﻫ138、50 元

 适件案偿赔害损身人理审于关《院法民人高最据根ﻫ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 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得收入状况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共住院 25 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0 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得规定, 2011 年度吉林省非医护人员得护理费为每人每天 102、77 元。因此原告得护理费为 :

 102、77 元×25 天

 ×2= 5138、50 元(

  元 58、49662 金偿赔疾残)三ﻫ 对过经ﻫ原告得伤残鉴定,证明原告得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第 25 条、 35 条得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0 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得规定,吉林省 2011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 17796、57 元,因此原告得残疾赔偿金为:17796、57 ×15 年×10 % =26694、85 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1250 元.

 法民人级高省林吉《 据依ﻫ院二 0 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得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因此,原告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 50、00 元×25 天=1250、00 元(

  元 0051 费定鉴残伤)五ﻫ ﻫ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 1500 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2 第》法任责权侵《据依ﻫ2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 1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得解释》之规定,原告因自己得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得生活,原告主张 10000 元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告被三第由应用费述上 ,中案本、二ﻫ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保险公司得,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强交保承由先)一ﻫ险得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相得法任责权侵与法全安通交路道照依,得足不有仍)三ﻫ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得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客型小号 XXX-A 吉得中案本ﻫ车在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得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刘某某与第二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京北:人理代ﻫ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向军 !您助帮能望希,读阅谢感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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