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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地保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6 16:15:01 来源:网友投稿

 轨道交通工程地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0 号)、《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政办文〔2014〕3 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大会关于审议《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决议》(轨工会〔2013〕9 号)、《关于成立地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轨安监〔2013〕57 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应范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包括已经建成运营和建设、规划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1.3

  本办法用语定义 1.3.1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中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

  - 2 - 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1.3.2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 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 10 米内。

 1.3.3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 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 3 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 5 米内。

 1.3.4 申请人:申请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

 1.3.5 证据保全单位: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外部作业施工前地铁设施原始状态、外部作业施工后地铁设施当前状态以及紧急情况下地铁设施状态确认的单位。

 1.3.6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具有监测资质,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保护监测的单位。

  - 3 - 1.3.7 第三方评估论证单位:指负责基坑支护等工程对地铁影响数值模拟分析的评估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该单位需为该条线地铁设计单位、该项目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之外的其他有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工作划分 2.1 集团地保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成员 根据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分工形式,地保管理工作采取三级管理体制进行,即集团公司由集团地保领导小组领导,集团总部安监室(牵头组织部门)、前期部、总工室、审计法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在集团公司层面的相关地保管理业务,建管公司、运营公司主要负责对相关项目的监控、巡查工作,资源公司、运营公司负责牵涉商业开发等业务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负责与地保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集团地保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集团地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地保办”),办公室设置在集团总部质量安全监察室,作为集团公司地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处理集团地保领导小组工作的日常事务。集团地保办主任由集团总部质

  - 4 - 量安全监察室负责人兼任。

 2.2 集团地保领导小组的职责与工作划分 2.2.1 集团地保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地保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地保方面的整体领导工作; 2.2.2 提出集团公司的地保工作指导思想、年度地保工作目标与考核机制,并分解纳入下属子公司的考核体系。

 2.2.3 协调相关各部门和子公司有关地保的重大问题。

 2.2.4 决定有关地保工作奖惩事宜。

 2.3 集团地保办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划分 2.3.1 统筹集团公司地保管理工作,并对地铁建设、运营等单位的地保工作进行指导及程序监督。

 2.3.2 作为受理地保案件的窗口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外部地铁保护项目、案件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地保项目、案件受影响地铁区域明确具体配合办理部门、单位。

 2.3.3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地保项目、案件的设计技术方案,出具相关设计方案技术审核意见。

 2.3.4 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建及运营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工程和作业的设计方案、地铁安全保护方案(包括专项施工方案、自身监控量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地铁结构的证据保全方案及对地铁结构的专项监测方案(包括含在地铁内的专项监测和按相关规范要求基坑方面的监测

  - 5 - 方案)的审查工作,配合组织召开相关专家评审会。

 2.3.5 负责建立地保项目、案件专家审查专家库,组织审核证据保全、监测、评估单位相应资质。

 2.3.6 根据《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地保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建设经营单位的控制保护区内相关职责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制订对策措施和解决方案。

 2.3.7 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和部门对集团公司地保相关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定期组织地保监控、巡查的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地保工作总结会,并依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3.8 负责受理超权限案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交运、规划、住建、城管等)的协调工作。

 2.3.9 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具体工作。

 2.4

 集团总部前期部工作职责与工作划分 2.4.1 负责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轨道交通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需要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线,并报备集团地保办。

 2.4.2 负责出具轨道交通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涉及的地保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地保项目技术审核意见的会签工作。

 2.5 集团总部总工室工作职责与工作划分

  - 6 - 2.5.1 对涉及建管公司、运营公司之间的集团公司内部地保项目组织专项审查工作。参与建管公司、运营公司内部地保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

 2.5.2 对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地保项目配合主办部门、单位采取专家论证等形式的技术审查并会签相关复函。

 2.6 集团总部综合部工作职责与工作划分 负责地保项目的资料接收、分发、归档、保存、调阅管理工作。

 2.7 集团总部审计法务部工作职责与工作划分 负责地保工作涉及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索赔项目与内容的合法性论证、参与索赔会商、与外部法律顾问协同代理公司进行民事诉讼等法律相关业务。

 2.8 建管公司相关职责与工作划分 2.8.1.作为本单位地保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地保案件审核、地保工作制度、目标的组织实施与具体落实。

 2.8.2.根据《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建管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责任书、考核办法确定的工作范围与授权界面所对应的工作内容与权责范围承担地保工作责任。

 2.8.3.根据《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地保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重点

  - 7 - 工作推进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地保工作规章制度,并逐级检查、督促、落实地保工作责任。明确地铁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并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

 2.8.4 配合集团地保办提交轨道交通初步设计阶段后至试运行前及跨越建设和运营期涉及的地保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会签工作。

 2.8.4 负责及时向集团公司前期部提交轨道交通初步设计阶段后至试运行前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线变更情况,并报备集团地保办。

 2.8.5 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内部和外部)开展针对外部项目对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以试运行前未交付运营公司为分界)的全过程监控。具体包括与申请人签订安全监控(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协议,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施工作业方案、计划进行检查、监督,以及现状鉴定和过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2.8.6 制订相关巡查管理细则,定期组织对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地保(控制保护区内)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按程序处理未报审项目。

 2.8.7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针对内部项目对规划、在建、已建(未移交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地保方案审查、实施等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备集团地保办。

  - 8 - 2.8.8 负责将内部项目对已试运行以后的轨道交通线路及相关设施的地保方案向集团总工室提出技术审核申请。

 2.8.9 负责向运营公司提供移交已通过验收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地保资料,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的限载、限高要求及其他建设期相关地保资料等。

 2.8.10 向运营公司移交发生在试运行前的地保项目相关资料,并配合参与试运行后但仍处于质保期内的地保项目证据保全工作。

 2.8.11 负责继续处理发生在试运行前并延续到试运行后未通过相关地保技术审核的地保案件。

 2.8.12 每月 25 日前向集团地保办报送地保工作月报。。

 2.9 运营公司相关职责与工作划分 2.9.1 作为本单位地保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地保工作制度、目标的组织实施与具体落实。

 2.9.2 根据《市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运营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的责任书、考核办法确定的工作范围与授权界面所对应的工作内容与权责范围承担地保工作责任。

 2.9.3 根据《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地保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地保工作规章制度,并逐级检查、督促、落实地保工作责任。明确地铁保护工作牵头部门

  - 9 - 并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

 2.9.4 配合集团地保办提交轨道交通试运行后涉及的地保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会签工作。

 2.9.5 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内部和外部)开展针对外部项目对运营(包括试运行、试运营线路)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全过程监控。具体包括与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监控(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协议,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计划进行检查、监督,以及现状鉴定和过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应制订相关监控管理细则。

 2.9.6 制订相关巡查管理细则,定期组织对运营(包括试运行、试运营线路)的地保(控制保护区内)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按程序处理未报审项目。

 2.9.7 每月 25 日前向集团地保办报送地保工作月报。

 2.10 资源公司相关职责与工作划分 负责地保工作涉及的商务事务,具体包括牵头商务谈判、相关协议的草拟、对开口单位的监管、索赔会商等商务相关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技术审查 3.1

  如果申请人需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可到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索取《城市轨道交

  - 10 - 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许可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咨询有关申请与技术审查事项。

 3.2

 申请人直接向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询相关意见的,需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函件,否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受理。

 3.3

 受理申请单位: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4

 施工作业申请文件,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规划阶段:

 1、XX 项目选址意见书; 2、XX 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平面附图(如果都没有须提供证明该公司具备开发该项目资格的政府性文件并提供设计和项目业主签字盖章的用地红线平面图和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 基坑支护设计阶段:

 1、XX 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的总平面图(含净用地红线坐标和地下室边线)及其他与地铁相关的附图; 2、XX 项目基坑工程勘察专项报告(含前置审查意见和回复); 3、XX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含针对地铁的保护方案);

  - 11 - 4、XX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计算书; 5、XX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6、对 XX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回复; 7、XX 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对地铁影响数值模拟分析的评估论证报告(必须是第三方单位编制,第三方单位是指该条线地铁设计单位、该项目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之外的其他有资质的单位); 8、市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许可申请表 如果地铁结构已经完成或者地铁已运营时,还需提供:

 9、地铁结构的证据保全方案; 10、针对地铁结构的专项监测方案(含在地铁内的专项监测和按相关规范要求基坑方面的监测方案)

 3.5

 申请文件应首先经过集团地保办审查,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集团地保办应详细列举欠缺事项,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请。

 3.6

 申请/审批/实施程序规定如下:

 3.6.1 申请人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3.6.2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理施工作业申请; 3.6.3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或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

  - 12 - 家论证; 3.6.4 申请人委托证据保全、第三方监测;

 3.6.5 签订安全监控(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协议; 3.6.6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市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作业许可申请表》技术审查意见; 3.6.7 申请人将施工相关资料报集团地保办备案,施工作业全过程接受建管公司或运营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3.6.8 施工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申请人应当将有关保护区安全工作资料移交给建管公司或运营公司,并报备集团地保办。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4.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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