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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2-08-12 17:00:04 来源:网友投稿

 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文化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过程。

  第三条本机关行政执法制度公示的内容为:主要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和执法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监督机制、处罚结果、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县政府主管文化市场的工作部门,其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本县社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计划,依法对全县社会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文化、电子游戏、电影发行放映、艺术考级、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违法经营视频点播的行为;

  (四)查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七)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等;

  (八)制订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须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简易程序”案件中,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含**元,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元以下的罚款,由执法组织负责人批准。

  “一般程序”案件中,对公民处以**元以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元以上的罚款,由执法组织提出,局职能股室会审,局办公室复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处罚金额超过 50**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须有局行政处罚审查小组讨论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局办公室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内容为: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通过执法组织的公示栏、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执法监督电话为:0752——7780266。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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