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
(二)
(三)
(四)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