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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5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诚信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通过 AA 市国土资源局运用监管手段,征集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责任主体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AA 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涉及国土资源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环境等 97 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详见附件)。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限期拆除、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AA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 AA 市市本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可纳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诚信守法经营,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未被列入违法名单的; (二)在国土资源领域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其他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纳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1 次或 1 次以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造成情节严重,对社会影响较坏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的司法裁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七条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以自主申报为主,同时 AA 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对拟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名单”的初步名单,需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二)审核认定。由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结果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信息公示。将集体讨论后决定的名单在 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七日。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AA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议将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在 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异议材料未予以采纳的,经 AA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 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正式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 AA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红

 名单”管理期限内,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存在失信行为,或发现“红名单”责任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经 AA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属实的,应当将其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推送至 AA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AA 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方案一: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责任人,责任人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通知书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方案二:鉴于符合“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是在已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并经相关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在此期间也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和尊重责任主体的权利,如再设置信息告知程序,实际已重复之前的工作,势必增加审查工作量,不利于日常管理。建议不再设置信息告知程序,直接进入审核认定程序。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由责任科室在初审后提交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结果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信息公示。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 AA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 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 AA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应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 AA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期限届满后,其违法行为未消除的或者完成整改到位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消除或者完成整改到位。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按照前述程序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责任人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证号、有效期起止)和列入名单事

 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相关法律文书、管理期限)。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对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的期限原则为一年,“红黑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 AA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名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

 (二)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优化比例和频次。

 (三)支持行业性激励和表彰,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行业内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

 (四)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黑名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监管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

 (二)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土地矿产招拍挂、竞标、上市,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优、表彰、土地矿产招拍挂、竞标的资格。

 (三)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法律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红名单”有效期届满,一般应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责任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若违法失信行为已经消除或者整改到位,一般应依据第八条第五款退出名单,有关

 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AA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 AA 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经核实后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AA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 AA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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