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城玮文档网 >作文大全 > XX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XX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01 0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XX 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X 政发[2018]XX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X 府办规[2019]XX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政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以“政策支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为原则,统筹推进“个转企”工作,力争利用 3 到 5 年时间推动“个转企”400 户,实现市场主体结构更加优化、整体上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未来 5 年内,原则上区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

 二、支持标准

 (一)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将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

 (四)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 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五)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六)结合 XX 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确定以XX 市“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配套行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大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为重点转型对象。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为准。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含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成立 1 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支持政策和计入“个转企”目标任务统计。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增值税优惠。对“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

 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契税优惠。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7.扩展“个转企”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按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对“个转企”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起 3 整年内,免征保障金。(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工会经费优惠。对“个转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会员不足 25 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工会)

 10.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11.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 3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二)财政支持

 12.区政府政策优惠: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公章;对于有需要的“个转企”企业,提供 1 年的免费代账、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税务申报持续6 个月以上的,经过领导小组审核后,每户给予 5000 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3.设立“个转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成功存活 1 年以上的,每户给予 20000 元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 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请省、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监分局、区发改局)

 15.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请省、市有效商标注册补贴(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区财政局)

 16.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组织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7.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支持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监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8.对“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支持“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申请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9.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双创”领域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支持申请省级双创平台及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0.支持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做好 XX 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的推荐工作,被认定后可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和上市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2.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支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 XX 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个转企”的企业,支持申报 XX 市科技发展计划,按照当年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3.当年备案为 XX 市科技型“小巨人”或认定为 XX 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个转企”企业,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 5 万

 元的经费补贴;当年成功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个转企”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金融支持

 25.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信贷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6.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线上申贷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监分局)

 27.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享受省、市贷款担保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四)准入支持

 28.“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市监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来即办。登记机关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转企”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

 29.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一律采取变更方式,通过绿色通道限时审批。(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0.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当日办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区政数局、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

 (五)其他支持

  31.“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2.充分发挥商标注册窗口和质押窗口优势,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协助其办理商标权转让、变更、质押、续展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

 33.“个转企”企业可选择加入“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4.“个转企”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保障机制

 (一)成立 XX 市 XX 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X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XX(XX 区市监分局局长)

 XX(XX 区税务局局长)

 成 员:区市监分局、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工会、人社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政数局、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XX 区市监分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联系人制度。各成员单位分别选派 1 名同志担任,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之间的联络、文件传达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工作,具体由办公室联系人负责调度。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后,组长召集(或副组长代为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过联席会议解决。

  3.建立考核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目标对各部门“个转企”工作进行考核,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统计监测。“个转企”工作推进实行月通报制度,确保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到位、计划目标落实到位。对工作中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三)建立培育库

 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市监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行业提供的符合标准或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为基数,按行业建立 XX“个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库建设,按需要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共享培育库数据。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发展空间较大,有升级需求且达到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应转尽转”的要求纳入“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部门协作

  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精准定位转企对象。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的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随时调整出台的新政策,搞好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确保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工作目标。

 (五)加强政策宣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掘和选树成功转型的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区“个转企”工作。(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因机构改革政府相关部门发生职能调整的,由承接职能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继续抓好“个转企”相关任务落实。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方案由 XX 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热词搜索: 实施方案 升级为 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