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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2-07-23 14:0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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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9 日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督导委)成员单位作用,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督导委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决定全省教育督导规划和重要事项,聘任省督学,发布教育督导公告。

 第三条 省督导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开展工作。省督导委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省督导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省督导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督导委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各类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

 第五条 省督导委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审议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报告、确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和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副主任可不定期召集召开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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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督导委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和公报,由省督导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省督导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由省督导委副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省督导委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省督导委委员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省督导委委员参加省教育厅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会议。

 第八条 省督导委应当对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各成员单位根据省督导委的政策和决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省督导委成员单位有关职责如下:

 省委组织部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约谈政府负责人。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学校意识形态和思政工作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媒体的涉教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教育事业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将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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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经信厅负责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产业人才建设工作,统筹支持教育事业。

 省教育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

 省科技厅负责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指导、监督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财政教育投入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财政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牵头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加强岗位管理,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布局规划,指导学校建设用地征收。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学校等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校舍危房改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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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工作、支持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学校卫生监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学生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常见病矫治。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避险自救知识、技能等的宣教普及;同时,督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监管,监管学校做好集中用餐和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社会体育资源的共建共享、体育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使用、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和体校文化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并落实相关政策。

 第九条 省督导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督导工作,每年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调研或参加教育督导评估检查活动 1 次以上。活动结束后,向省督导委或办公室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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