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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时间:2022-08-12 1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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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3 篇

  广电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第 1 篇

  1、政务公开的内容暂定为以下几种:

 奖惩、处理、监察、审计、审批、授权、计划、机关管理等。本制度只针对内部行政行为而定。

 2、以管理形式出现的政务内容,譬如奖惩、处理、机关管理等必须依照有效的制度来执行,而制定制度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行为。

 3、要依法行政,政务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在责任人,不得越权审批,带全局性而且影响很大的审批,一定预先通报。因特殊原因不能通报的,在下一次局长会议中必须通报,以此作为公开的依据,有必要的,要向职工讲明,由审批人负责。

 4、重大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公开形式以文件或公示牌公开,以加强监督。

 5、不宜公开的政务,可分为过程不宜公开和结果不宜公开,分步掌握。如命令、调动、纠纷、人事等特殊事项,都属结果公开,要区别对待。

 6、属本单位监察、审计的政务范围,必须彻底公开。属外来行政行为的监察、审计将依据具体的法规程序办理。

 广电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第 2 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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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

  3 终有总结;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档案、图片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4)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股室、各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开展政务(事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各所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局各股室、各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各所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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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测绘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

  5 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简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 政务公开程序

 第九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各股室、各所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股室、各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

  6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所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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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电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第 3 篇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

  8 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

  9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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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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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

  12 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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