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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

时间:2022-08-16 14: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南京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本预案是应对Ⅲ级,指导Ⅳ级,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参与Ⅰ、Ⅱ级响应。

 — 2 —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省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

 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宁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1.5

 预案体系 包括本预案、相关部门预案、各区级预案及相关单位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牵头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区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 4 — (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宁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市场预警预测,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行协调,保证粮食加工优先需要。

 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所需粮食地区、数量等情况,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应急粮食调运和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舆情监控

 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必要时按程序依法启动应急征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各环节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采取措施,指导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产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 6 —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信贷资金。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职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属各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成立相

 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上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预警预测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区级(Ⅳ级)两级。

 3.1.1

 市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本市较大范围或 2 个以上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当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市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 30%,

 — 8 — 周边省份或省内其他省辖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 3 天;或 2 个以上区出现粮食抢购、异常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 3 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 7 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 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严重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 10 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 100%,省内其他地区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我市主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 2 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1.2

 区(Ⅳ级)应急状态 本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在市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研究制订区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2

 市场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

 信息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 10 —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区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1.3

 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 24 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4.2.1

 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市粮食应

 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市、区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

 (2)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者国家储备粮。

 — 12 —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实施粮食定点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法制定特殊时期粮食供应办法。城镇居民凭户口簿领取“粮油应急供应券”定量、定点供应;大专院校等集伙单位凭集体户口簿或有效证明领取“集体伙食单位粮油供应单”定点购粮;其他非户籍人口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油供应计划,经核准后到指定企业购粮。

 4.2.3

 如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必要时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国家储备粮油。

 4.2.4

 各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 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如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区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或启动应急预案的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

 — 14 — 时终止应急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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