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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12 17:10:03 来源:网友投稿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功能,加强市场监管,理顺条块关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72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市、县(市)工商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权界清晰。进一步推动市、县(市)工商管理职能转变,明确各地工商部门职能定位,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和优化市、县(市)工商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3、积极稳妥、实事求是。针对体制调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持工商部门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工商部门继续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工商部门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后,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维持原来的管理模式,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承担。

  (二)规范市县(市)工商部门机构设置

  1、市级。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设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鼎湖分局、肇庆高新区分局,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由市统一管理。

  2、县(市)级。四会市、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并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子。

  3、派出机构。除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鼎湖分局原设立的工商所外,其余工商所统一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并调整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或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布局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但不得突破原有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

  4、调整人员编制管理。原县(市)工商部门及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全额划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粤机编发〔20**〕8号文件下划的编制数,各地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变动。

  5、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具体实施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厘清各级工商部门职责关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认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授权做好承接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大案、要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实施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协调推进全省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负责推进全省一体化的监管信息化业务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等。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开展工商管理业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授权做好承接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专业性强和特殊领域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四)调整经费保障机制

  1、做好人员经费保障。省下划各地原工商部门的预算经费基数从 20**年 1 月1 日起计算,市县级财政不得挤占、挪用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基数。各地要将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履行工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原工商部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原县(市)工商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今后随所在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2、做好专项业务经费保障。具有行业特性、需全市集中管理的基础性业务经费继续保留在市工商局统一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根据“三定”规定,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研究测算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3、做好系统资产划转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开展资产清查和划转移交工作。办公场所、设备、车辆等国有资产下划移交各地管理前,应先进行资产清查,按统一基准日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划拨。移交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等固定资产要维持现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拨或挪作他用。

  (五)妥善做好人员划转和安置工作

  1、保持干部队伍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编在职人员按照粤机编发〔20**〕8号文规定和“人随编走”原则成建制划转,离退休人员按现保障渠道整体移交各地管理。移交人员名册由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审核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2、解决好异地交流干部的安置问题。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任职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回原单位。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体制调整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应从严把握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妥善解决干部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干部职工身份认定或任免、调配、工资等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工商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妥善解决。

  三、组织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与各县(市)政府商定人员和资产具体交接时间,经费保障机制调整自 20**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划转的监督工作,严禁虚报、瞒报、漏报、错报和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规突击提拔干部,禁止突击

 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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