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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十类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2-08-10 0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川消安办〔2015〕3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类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公安部及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我省相关重点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组织研究起草了 10 类《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及夏季消防检查相关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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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宾馆饭店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客房数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还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 2 小时开展一次

 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六)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娱乐场所、会议室、厨房、茶坊等区域使用或者营业结束后,应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气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工程部、安保部、客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消防控 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宾馆饭店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 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宾馆饭店应当规范设置禁止、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并

 在客房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 【消防 安全宣传 教育 】宾馆饭店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宾馆饭店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客房电视应设置开机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 志愿消防队】宾馆饭店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客房、厨房、锅炉房、配电房、洗衣房、库房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

 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四)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或其他障碍物; (七)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八)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酒店、宾馆、饭店、旅馆、客栈等。

 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仓储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仓储物流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营、储存、运输甲、乙类危险品的仓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仓储物流企业还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各仓库(堆场)每个班次应当至少明确一名保管员为本仓库(堆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维护装

 卸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巡查】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确定负责巡查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仓库(堆场)消防管理人员和巡查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进行装卸作业、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二)仓库的门窗是否封闭完好; (三)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五)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六)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七)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八)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制冷机房、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分检包装车间、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工程、安保和仓储库场、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储存、装卸、用电、用火、氨制冷设备管理是否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要求; (二)仓库保管员、装卸和运输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三)电气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定期检测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 1 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仓储物流企业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储存甲、乙类物品时,应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储场所内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标志;外围墙上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八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 30%。

 第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仓储物流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装卸车辆集中停放区、加油加气充电区,员工集体宿舍和锅炉房、配电房、制冷机房、分检包装车间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规超存超储,将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储; (五)在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办公室;在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六)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八)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九)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超负荷用电,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的住宅建筑、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出租方责任】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并告知承租方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承租方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第四条 【集中出租形式】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居住使用人数达到 10 人(含)以上的,出租方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承租方责任】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护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应当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和承租房屋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六条 【属地管理责任】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 (五)对初起火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 【禁止行为】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违法建设或者其它依法依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结构; (三)生产、经营、储存和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七)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八)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巡查】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 2 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

 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 1 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

 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志愿消防队建设】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 OK 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禁止性条款】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业人数超过 300 人的,应当确立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第三条 【防火巡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现场有无遗留火种; (六)消防设施和机电设备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七)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集中摆放;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电气线路的定期检查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火源、危险源管理】生产作业区域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中需要使用酒精、油漆、液氨等危险物品时,应落实专人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喷漆工段应与其他工段进行分隔,保证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清洗通风管道。

 需要使用液氨制冷的场所,不宜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并应当定期检修设备和管道。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

 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专人监护。

 第六条 【电动车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点,并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和充电。

 存放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 安全评估】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全面检测 1 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人员密集的车间和员工宿舍显著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生产车间疏散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

 检测情况。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伍,人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应当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禁止性条款】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擅自进行室内外装修、改变使用性质,擅自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 (三)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为夹芯的“彩钢板”;

 (四)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堆物遮挡消防设施; (五)

 在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广告牌; (六)在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吸烟,违规使用明火; (七)生产车间、员工宿舍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上述规定适用于从事制鞋、制衣、玩具、电子、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单体建筑同一时间容纳 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商场市场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场市场或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巡查】商场市场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 2 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员工、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十)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商场市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 1 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商场市场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 【消防 安全宣传 教育】商场市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商场市场内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 志愿消防队】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商场市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商场市场的每个经营或其他功能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当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第十条【 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板材;

 (三)违规搭建雨棚、连廊等临时建(构)筑物; (四)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

 外墙门窗、阳台处设置栅栏、架空管线、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八)生产或违规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十)

 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一)商场市场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二)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护理、特教等服务人员应将劝阻、制止服务对象玩火、违规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有内设机构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夜间防火巡查每天不少于两次。重点巡查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使用蚊香、蜡烛、煤炉、酒

 精等物品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 1 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 1 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 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对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设施设备开关、阀门上有“常开”、“常闭”等标识标牌;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张贴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在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针对特殊服务对象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第七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方能上岗,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教育。

 第八条 【志愿消防队】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志愿消防队员应包含消防管理人员、保安员及护理、特教、医务等服务人员,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岗位共同参与的演练。

 预案应明确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置、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并针对无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逐一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救护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无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

 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担架等必要器材。

 第十条 【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 (二)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 (三)超负荷用电,随意乱接电线; (四)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六)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七)违规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 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 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 【防 火检查、巡查】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

 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 2 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 2 次。

 第五条【 火源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 【电源管理】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消防 安全 宣传教育】文物古建筑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

 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文物古建筑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

 第一条 【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 管理人员及部门 】学校(幼儿园)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 防火巡查 】学校(幼儿园)应当明确防火巡查的人员和部位,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夜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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