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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地震应急预案模版

时间:2022-07-28 14: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农商行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全省农商行正常办公和营业秩序,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等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破坏性地震事件和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四条

 地震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防救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行动、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当本省及省缘发生 5.0 级以上、毗邻省区发生6.5 级以上和国内发生 7.0 级以上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 地震应急事件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全省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或太原城区发生 6.5 级以上地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全省发生 6.5-6.9 级,或太原城区发生 6.0-6.4 级地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全省发生 6.0-6.4 级地震,太原城区发生 5.5-5.9 级地震,造成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全省发生 5.0-5.9 级地震,造成 20人以下死亡。

 第三章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农商行地震应急领导组,作为全省农商行系统地震灾害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机构,组长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省联社其他领导担任,省联社各处室、直属中心以及各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地震应急领导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及时调整。地震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联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地震应急领导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

 (二)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的农商行网点进行紧急救援。

 (三)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四)部署、协调、督促、检查系统内各级各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五)当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第九条

 地震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二)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三)贯彻省联社地震应急领导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四)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五)起草地震应急领导组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六)承担地震应急领导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地震应急领导组下设人员抢救组、安全保卫组、数据信息组、后勤保障组、资金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重建组等 7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人员抢救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人力资源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组织搜救压埋人员,抢救伤员,转移遭遇险情人员,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二)安全保卫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安全保卫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及时搜寻金库,确认现金、各类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密押、有价单证、各类档案资料等实物始终保持在视线以内,进行武装护卫;加强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沟通联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协调受灾或即将受灾农商行现金资产、印、押、证的转移安置工作,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路线,指定安置场所。

 (三)数据信息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科技信息中心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及时获取灾备中心数据,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确认中心机房设备损毁状况,及时掌握系统数据备份情况;探测受灾农商行硬件设施、网络及系统损毁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搭建恢复运行业务平台。

 (四)后勤保障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行政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紧急筹集救灾专用物资(如: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药品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品);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使用;保障受灾员工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

 (五)资金保障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财务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紧急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六)新闻宣传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企业文化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七)善后重建组

 组成部门及人员:党群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履行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以及善后保险金、抚恤金、救济补助的统计与发放等;负责调查统计受灾农商行员工生活状况,制定受灾员工及家属的粮食救济、衣被救济、伤病救济等救助标准以及农商行或员工危房修缮和倒房恢复重建的救助规划方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农商行及员工的生产生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均要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领导组、地震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资金准备。灾害发生后,各联社视自然灾害的程度和涉及区域范围情况,可特事特办,紧急调拨资金用于灾害应急处置,事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准备。各级农商行应根据救灾专用物资需要,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基础上,视实际情况进行紧急采购。

 第十四条

 救灾设备准备。各级农商行应配备或指定救灾必需的车辆、发电机、燃料、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准备

 (一)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二)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三)依托各地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对农商行相关人员进行抗震救灾知识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培育系统内防灾、抗灾、救灾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安置准备

 (一)建立本辖区重点防控区域、营业机构和安置场地的档案;

 (二)根据本地区成灾规律、人口密度、地理环境等情况,设定备用安置场所,划定疏散转移路线。

 第十七条

 要积极配合各地政府积极开展减灾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农商行员工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程序:

 (一)接到政府部门地震预警后,迅速启动本预案,并逐级及时上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二)地震应急领导组部署相关市、县农商行开展紧急救援、人员搜救、安全护卫、数据备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后勤保障、应急资金划拨、宣传报道等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三)地震应急领导组下设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四)视灾情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灾情报告

 (一)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农商行必须立即向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报告,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和当地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核实、评估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区域地点、地震等级,人员受灾情况、伤亡数字,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救灾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灾情稳定前,应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报告制度,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受灾地区农商行要及时向地震应急领导组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汇报

 (三)灾情稳定后,各级联社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数据的准确,为实施救助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农商行要组织员工及时将现金、账本、重要凭证、可转移的电子数据载体、武器弹药等转移到安全地带,并派专人保管和守护,做好防范工作,如遇有犯罪分子趁机作案,按相关预案或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受灾地农商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当抢险救灾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地震应急领导组立即组织人员携带通讯设备、工具和必要的安保器具等赶赴现场救助。妥善转移和安置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受灾员工疏散转移后,后勤保障组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并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保证衣被、帐篷、饮水、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员工转移安置、生活必需品供应、住房恢复重建、灾后生活安排等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伤员的紧急医疗。

 第二十三条

 抗震救灾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严防余震、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可能出现的危险对抗震救灾造成次生灾害。

 第二十四条

 在受灾损毁程度严重的情况下,省联社动员全省农商行为灾区信用社提供援助。受赠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接受捐赠机构和工作队伍,合理安排接受场所和仓储设施,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为受灾信用社救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灾情过后,受灾地农商行应立即展开善后安置与重建工作。调查统计受灾农商行员工生活状况,制定受灾员工及家属的粮食、衣被、伤病等救助标准以及信用社或员工危房修缮和倒房恢复重建的救助规划方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农商行及员工的生产生活等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以及善后保险金、抚恤金、救济补助的统计与发放等。

 第二十六条

 遭受重大地震以上灾害的农商行经上级批准,根据受灾情况,可向法定监管部门提出机构歇业、迁址、撤并、恢复营业等申请

 第二十七条

 农商行因遭受重大地震灾害,导致账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应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尽快恢复营业,防止挤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灾情稳定后,各级农商行要尽快转入正常工作状态,符合营业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及时恢复对外营业,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划拨到位、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第七章

 预案管理、检查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预案管理

 (一)各级农商行都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经上级单位审查后批准印发,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随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各级农商行应对地震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农商行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预案检查

 (一)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省联社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省联社负责各办事处(市联社)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商行要按照预案要求,由安全保卫部门牵头,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第八章

 责任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震应急工作和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农商行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应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X 农商行地震灾情速报(第 XX 期)

 速报人:XXX

  批准人:XXX

 截至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一、灾害发生时间:

 二、震感范围(区域地点):

 三、地震等级(从第二次开始报余震震级):

 四、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五、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

 六、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及营业设施受损等情况:

 七、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职工情绪及救灾情况等)说明:

 八、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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