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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时间:2022-08-05 15:40:05 来源:网友投稿

 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学校综合优势,积极争取科技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与开发任务,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技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 三 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科技 项目类型与管理 第 四 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横向科技项目和校内项目。纵向科技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等;横向科技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校内项目指:配套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支持计划和校级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等。

 第 五 条 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院(系)或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管理。

  第 六 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但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制,双重负责和管理。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 七 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 八 条 横向项目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使其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各类科技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由院(系)、科研机构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后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合同审查,统一加盖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各院(系)、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 九 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第十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向;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概算及使用说明、经费来源等。

 第十 一 条 有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校科技处。

 第十 二 条

 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 三 条

 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或不通过学校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在年终考核时,将不承认其工作量,同时 3 年之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 十 四 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并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向校科技处提交合同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待审定备查。

 第十 五 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 六 条

 科技项目签订后,若项目部分研究内容分解给其他校内科研教师完成的,需填写《大学科技项目校内协作协议》,经双方院系和科技处同意后进行项目转出和转入,并办理独立的《大学科技项目经费拨付支付本》。

  第十 七 条

 科技处及院系相关领导和科研秘书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协调、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第 十 八 条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国防军工等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 十 九 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履行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如出国 3-6 个月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双方签字和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出国 6 个月以上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经双方签字和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获得合同委托方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纵向科技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横向科技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五章

 科技项目的 结题与 验收

 第二十 二 条

 所有科技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成果时均应署名“××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 三 条

 科技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院(系)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 四 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验收或成果鉴定方式为主;横向合作项目结题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上报各种项目总结材料,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处实行项目跟踪,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主管部门。

 第 二十七 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 二 十 九 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 6 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 三十 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技项目清单及实施、完成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汇总。科技处根据全校科技发展情况组织科技年报的撰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 三十 一 条 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大学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 三十 二 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4 年 11 月 24日颁布的《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4]21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三 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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