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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5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奖惩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奖惩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主题词 奖惩

  管理

 办法

 版本号 制定或修订日期 制定或修订部门 审核人 签发人 制定或修订说明

 2015 年 3 月 人力资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奖惩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公司有效实施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处,创造良好的工作导向与氛围,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制度坚持人人平等原则,奖惩实施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对公司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工会提出申诉,工会认为不当时,可代表员工提出意见。

 第四条

 当违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时,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移送行政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奖励 管理

  第五条

 奖励适用: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按事绩情况进行奖励: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超额完成任务者; 2、维护公司荣誉,有突出事迹者; 3、优质服务,有突出事迹者; 4、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确实有成效者; 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者; 6、研发创新,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7、技能超群,工作业绩突出者; 8、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9、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的相应条款者;

 10、见义勇为或其他行为受社会褒奖者; 11、有其他突出业绩,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12、参加总公司、市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和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论文发表、科技成果等。

 以上奖励的方式和标准,根据员工具体行为表现由部门或人事部门提议,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先进评比等,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六条

 员工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荣誉奖励认定依据 1、公司内部荣誉:依据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及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牌等进行认定。

 2、上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依据上级部门或机构的文件通知、荣誉证书、奖牌等进行认定。

 3、业务比赛、技能竞赛等获得的荣誉:依据上级、行业系统组织比赛的文件通知、公布结果的文件通知、荣誉证书、奖牌等进行认定。

 4、论文、著作发表、获奖等荣誉:与个人竞聘或晋职有关的,公司原则上不予认定;若内容与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相关,且被公司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公司可依据论文发表的刊物或著作进行认定,同时还需提供组织部门或机构发布的相关评比文件通知。

 5、个人名义参与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评选,虽然以公司名义参加但与公司经营业务、岗位工作职责无关联的荣誉,不纳入本办法奖励之中。

 6、部门或员工参加外部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的评比、比赛等的,应事先向总经办办理报备审批手续。未办理报备审批的,荣誉奖励不予认定。

 第八条

 奖励方式及内容 1、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内部荣誉由公司颁发;外部荣誉由相应部门或机构颁发)。

 2、物质奖励:

 表 1

 奖励奖金分配标准

 单位:元

 级别 类别

  区级 市级 省级

 及以上 备注 集体荣誉 5

 0

 个人荣誉 500 800 1000

 论文发表

 500 800 论文发表并获奖的,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增加 500、300、100元。

 科技成果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评估或根据科技成果实际运用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注:“集体荣誉”主要指“先进部门”、“先进集体”等荣 誉;“个人荣誉”主要指“十佳员工”、“先进个人”等荣誉。

 3、有关要求 (1)同一荣誉项目获得多项或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2)对已获荣誉须复评后保持荣誉的,次年起奖励金减半,但荣誉升级除外; (3)按上级核定名额推荐上报并获得物质奖励的,公司不再另行奖励。

 第九条 荣誉认定程序 1、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部门或员工,于每年的 12 月 1日至 31 日期间,向公司总经办提交《荣誉奖励申报审批表》,需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通知、申报材料、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表论文的当期刊物及论文复印件等资料,总经办对荣誉性质、级别、奖励额度进行初审,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认定生效。

 2、所获荣誉的时间范围为当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且该荣誉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获得。

 第十条

 荣誉奖励发放 荣誉证书、奖牌及奖励金原则上在公司年度职工大会上发放。

  第三章

 员工处罚 管理

 第十一条

 对员工纪律处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在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扣除奖金,并可以根据情况和后果要求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1、连续两次被戒勉谈话仍无改进的; 2、确属病假、事假,但违反请假制度者; 3、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班次、休息时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工作时间聊天、睡觉、怠工或从事私事等;

 5、外出工作,任意延长时间而无合理解释者; 6、擅离工作岗位,尚未造成损失和后果者; 7、因服务态度导致客户轻度投诉者; 8、消极工作,多次拖延正常工作完成时间; 9、其他轻微不当行为经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应该给予“口头警告”处分者; 第十三条

 有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1、年度内曾被口头警告再犯口头警告行为者; 2、冒替签到或打卡者;

 3、有旷工行为,未达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 4、员工违反公司工资保密规定者;

 5、因疏忽致使公物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6、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禁入场所; 7、工作时间在办公场合与同事吵架者; 8、未遵循部门或岗位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规范,造成一定后果者;

 9、履职不当或越权行事,造成一定后果者; 10、对上级指令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1、拒绝与其他部门合作者; 12、不服从主管合理指挥者; 13、其他经征求工会意见应当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年度内曾被书面警告再犯书面警告行为者; 2、对同事进行侮辱、恶意诽谤、诬告、恶意公开他人隐私制造事端者;

 3、擅自使用公司重要设备者及车辆者; 4、紧急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指派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为牟取个人利益,故意虚报业绩,提供虚假的报告者; 6、违反工作规范,致使与客户矛盾激化并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 7、其他经征求工会意见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五条

 有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职/降级”以上处分,降级后须按晋升程序才得升至原级:

 1、年度内已受记过处分再犯记过行为者; 2、对同事批评、举报或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 3、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4、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秘密及资料者; 5、对外活动中故意损害公司信誉、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6、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恣意挥霍公司财产者;

 7、违反劳动安全、操作安全规定造成后果者; 8、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较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9、玩忽职守、不作为,造成较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10、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者; 11、利用公司资源或工作之便承揽私活; 1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超育者;

 13、其他经征求工会意见应当给予“降职/降级”处分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年度内三次受到公司书面警告以上处分者; 2、年度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的; 3、隐瞒伪造人事入职资料者;

 4、对公司同仁暴力威胁、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5、在工作场所赌博、酗酒、吸毒者; 6、偷盗、侵占公司同仁或公有财产者; 7、向客户提示或索要回扣者,接受任何形式贿赂者; 8、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9、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被依法劳动教养者;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1、其它经征求工会意见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七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 1、“口头警告”由部门经理实施并书面报人事部门备案; 2、其它各类处分由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由人事部门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书面材料由人事部门备案。

 3、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不超过 3 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八条

 赔偿责任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责任人赔偿 20%-100%;

 2、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赔偿额不低于 1 万元)。

 3、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额奖金。

 4、对员工进行任何等级的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后记入档案。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由公司视员工具体事绩或情节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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