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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5 0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中共 AA 市委办公室、AA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 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18〕23 号)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 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AA 市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人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AA 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通信设施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成果分别报送住建、消防、人防、气象、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第四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

 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

 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

 联合监管原则。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建设、人防、消防、气象、通信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住建部门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1)全套施工图;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上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专项工程设计。

 (1)全套施工图;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4)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 (5)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全套一份)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6)审查机构认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依据和说明材料。

 第八条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超出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的或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 号)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送审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即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的,涉及人防、消防、防雷、通信设计审查内容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商人防、消防、防雷、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凡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5 个工作曰,复审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 5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5 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 3 个工作曰。

 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和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将审查成果文件报送住建、人防、

 消防、气象、通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消防、气象、通信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实施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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