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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通知

时间:2022-08-11 13:40:02 来源:网友投稿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 139次常务会审议、四届市委第 116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 1月 8日

  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友好、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授予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华侨、台湾同胞、外籍专家及其他市外人士。

  第四条 授予巴中市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巴中,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制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引进投资、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高端人才等效果明显的,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热心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的;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

  (六)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市级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是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不含外籍专家)的,向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公室申报;

  (二)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是华侨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

  (三)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四)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是外籍专家的,向市科技局申报;

  (五)被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七条 我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牵头实施,每两年可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进行。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推荐前应充分酝酿,重点考察被推荐人的品行、社会声誉、贡献程度,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报。由推荐巴中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

  (三)审核。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汇总并征询公安、国安、卫健、税务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公示。市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日。公示后如有异议的,推荐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 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被确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巴中市荣誉市

 民证书》。

  第九条 巴中市荣誉市民在我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中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听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我市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专家门诊、大型设备检查、住院优先等礼遇;

  (五)子女在巴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初中升高中时不受报名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确有需要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部门应予安排;

  (七)凭巴中市荣誉市民证可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八)在巴期间,享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巴中市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巴中市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巴中市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巴中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巴中市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决定撤销其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授予巴中市荣誉市民称号和接待巴中市荣誉市民的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安排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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