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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时间:2022-08-11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与之相应,由于编制数是不变的,我院只能采用聘用书记员的措施。逐渐加大聘用书记员在法院中的比重。当前,如何让聘用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聘用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聘用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聘用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聘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聘用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 64、实有人数 58 人,法官员额数 19、法官助理人数 16、书记员 6 名,司法警察 7 人、司法行政人员 10 人。聘用制书记员有 10 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聘用书记员中 25 岁以下 8 人,26-35 岁 2 人,任职 2 年及以下 6 人、3-5 年 4 人,学历均

 为本科。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 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 3 人。

  二、 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

 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要求,侧重专业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制度。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加大对聘用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于较多临聘书记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大其业务培训,还要多组织聘用书记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由于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大,法院要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承诺书,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共有干警 85 人,在审执部门办案的法官人数为 25 人,现有正式在编的行政编制书记员为 7 人,事业编制的书记员 3 人,各业务庭聘用的书记员 18人。

  书记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目前我院行政在编书记员中有 3 名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其中 2 名书记员法官审核手续上报未审批,一名正在参加法官任命前的培训学习。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中,还有一名担任法庭的立案工作。18 名临时聘用人员,均把书记员当作跳板,一部分人是边工作,边学习法律知识,边参加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跳槽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甚至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就到一些门槛较低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工作;一部分书记员边边工作等待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公选的机会,一旦通过考试就跳出了法院。

  2、自 1995 年开始,龙安区法院公开招聘了五批工作人员,招录的五批公务员均为政法编制,除 201*年的2 名同志未担任法官,其余均担任业务庭的审判骨干。没有专门的书记员招录编制,未公开招录过书记员。

  3、因书记员 80%为各业务庭自行聘用,他们中只有少数为法律专业,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上岗前又无专门的培训,导致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表现在:各类笔录字迹潦草;不善于归纳、总结庭审中当事人讲话的重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不能弥补法官的粗心和疏忽;依赖法官提醒,

 案件承办人开庭需要一边驾驭庭审,一边注意书记员的节奏和记录的内容,分散了法官的注意力;整理卷宗不细心,几次案件评查中属于书记员立卷、订卷环节的瑕疵占到 80%。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书记员培训机制不完善。上级法院每年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培训计划,对党组的、对新任法官的、还有新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但对书记员的培训还从未有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思想上不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使得主管机构不敢有长远的书记员培训计划、甚至认为培训是资源的浪费,无培训的必要。

  5、临时聘用人员待遇较低,缺乏归属感。这部分人员没有保险,只有最低的工资收入,不能享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又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他们缺乏上进心,很难形成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书记员专项编制,确定书记员名额,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同时对书记员进行相应的职级编配,可以参照法官津贴待遇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从根本上解除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从而解决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促进法院队伍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2、提高书记员待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书记员的待遇、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

 极性,扩大并稳定书记员队伍;

  3、加大书记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书记员培训制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应加大对书记员的记录速度、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纪律、保密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健全书记员使用制度。强化书记员责任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将书记员各项业务技能、工作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切实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近三年来,甘肃三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以平均每年 24.88%的增幅不断攀升,但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书记员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的落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系统谋划、精心组织,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从 2017年 6 月份启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后分两批招聘聘用制书记员 3312 名,实现了全省法院员额法官和书记员 1:1 配备。同时,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推动建立了一支人员相对稳定、职业素养较高、年龄学历层次合理、充满生机活力的书记员队伍。

 一、高站位谋划,全方位配套。一是健全工作机制。高院积极争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支持,于 2017 年 6 月成立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并在高院政治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日常事务。各中级法院也协调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印发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招聘工作由高院统一组织实施,明确了聘用范围、招聘计划、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等,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是出台配套措施。配套制定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工作实施方案》《笔试考场规则》《笔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有效保证了招聘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二、“两步走”实施,“八道关”选拔。在招聘步骤上,第一步是对各级法院业已聘用在岗人员进行招聘过渡。即从全省各级法院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已经具有劳动关系且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中择优招聘,最终聘用 1680 名。对于淘汰的723 名临聘书记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做好转岗安置工作。第二步是根据在岗聘用书记员数量,按照与入额法官 1:1 的标准确定实际缺额人数,在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聘用条件上,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在聘用程序上,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严格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等八道程序进行招聘,完成时限严格

 遵照高院制作的《全省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进度表》。此次公开招聘报名人数达 53757 人,通过资格审核 52618 人,参加笔试 41633 人,报考比例达到 25.5:1。最终 1632 名业务水平好、综合素质过硬的书记员通过选拔,有效补充和优化了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结构。

 三、高标准管理,深层次保障。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有效措施,高院于 2017 年 9 月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甘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在入职上岗方面,新聘用书记员由高院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后,由各用人法院组织入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不合格的暂缓到岗,由各法院自行培训合格后再到岗。并确定试用期 6 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法院考核后决定是否聘用。在教育培训方面,高院先后于 2017 年 10 月和 2018 年 3月两次举行全省聘用制书记员培训班,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和书记员岗位职责,安排了法学理论、书记员业务知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廉政教育、交流研讨等多项培训内容。在合同签订方面,为确保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总体稳定,首次签订五年服务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法院应当、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和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在日常管理方面,各用人法院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等次,作为晋级、奖惩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在级别晋升方面,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三级九等”,并与薪酬挂钩,根据规定年限和考核结果晋升等次,从制度层面打通了书记员级别晋升和工资增长渠道。在经费保障方面,高院积极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沟通衔接,将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足额保障,人财物统管实施前保障经费列入所在市县财政分级预算,有效解除聘用制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保障了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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