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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192

时间:2022-08-07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

 5101122017001138

  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

 采

 购

 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中国·成都

 7 2017 年 年 1 11 月

  2

 目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 ....................5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标准 ................................18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22 第五部分 项目要求 ......................................26 第六部分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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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拟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公告方式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5101122017001138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四、采购内容:

 本次磋商共五个包,采购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包一(第二次)施工单位。(祥见第五部分)

 包一:龙泉驿区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大面片区道路整治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642191 元。

 包一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不能与本项目其他包件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为同一人。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国供应商。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设计的供应商不能参加磋商,参加磋商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8、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9、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2、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13、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14、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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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证》; 六 、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9:30-11:30,14:00-16: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 400 号玺城 5 栋 204(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购买。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售后不退,资格不能转让,不接受邮件报名)。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核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磋商资格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七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12 月 05 日 11: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截至时间前、递交时间内在提交地点由磋商人授权代表提交,否则将被拒绝接收。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龙泉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北泉路777号政务中心六楼)本项目开标室。

 九、本采购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sczfcg.com)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 123 号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8458939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格兰玺城 5 栋 204 邮

 编:610100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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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 采购人 采

 购

 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 123 号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8458939 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东路格兰玺城 5 栋 204 邮

 编:610100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4861866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项目预算及分包预算 本次采购预算资金最高限价为:1642191 元。

 包一:龙泉驿区市政设施整治及完善工程-大面片区道路整治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642191 元。

 6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时间 自磋商文件发出时间起 3 日内。

 8 响应范围和要求 供应商可以就本磋商文件中“第五部分 项目要求”中所列包件进行响应,包件一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不能与本项目其他包件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为同一人。

 9 磋商有效期 90 天。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0 磋商保证金 金

 额:32000 元; 交款方式:通过磋商人基本帐户,采取转账形式或电汇凭证形式缴纳(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包号及名称,以便登记、查询)。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收款单位:

 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龙泉驿支行 帐

 号:1158 0870 2425

 查询电话:028-84861866

  交款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下午 16:00 时,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磋商人自行承担资金在途的时间风险。

 保证金到达采购 代理机构账号以后, 磋商人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应装订在“报价一览表”里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1 供应商报价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每个包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3)若响应文件报价超过采购控制限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供应商首次报价随响应文件一同装订密封,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在磋商后现场密封递交, 每次磋商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应被拒绝。

 12 响应文件编制和密封 1.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U 盘或电子光盘)1 份。

 2.供应商应对报名的各个包件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3.各包件应分别密封和标记。

 13 供应商业绩 供应商业绩是磋商委员会进行评审的重要内容。供应商应如实提供用户证明或项目合同,这是磋商委员会进行业绩评审的依据。

 14 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1.磋商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磋商委员会对供应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评分相同的,按价格分由高到低排序,价格分仍相同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规定支付 11596 元(本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单独列支,包含在磋商报价中,由各磋商人自行考虑)

 16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各包件成交金额的 5%。(现金方式或保函方式)(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合同履行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在项目履约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并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退还。)

 收款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龙泉驿支行。

 银行账号: 4402234009024902954。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2 工作日 备注栏填写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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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7 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不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形式: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磋商文件的;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串通响应、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5)递交磋商保证金但不有效提交响应文件,且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的; (6)在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在提交最后报价前退出磋商并导致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磋商保证金转至采购人的基本账户。

 18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磋商保证金退还到各磋商人的缴款帐户,退还保证金时磋商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磋商人单位银行账号信息(与原缴款账户信息一致)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此项资料可以开标现场递交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可在结果公告后自行递交到代理机构财务室)

 (2)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 (仅对成交人适用)。

 1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非中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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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记录的使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 查询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

 20 响应文件的印制及签署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

 2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6 条。

 22 特别提醒

 磋商时供应商应携带供应商公章或其他形式保证磋商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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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 采购方式及定义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以下简称磋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采购人指本项目的需求方,即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瑞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 供应商要求

 2.1供应商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并能提供本次采购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商。

 2.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

 2.2.1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递交了磋商保证金。

 2.2.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2.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2.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或联合体磋商。

 2.5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并取消其成交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的资料。

 (2)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3)向磋商委员会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 项目资金

 (1)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本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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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项目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 适用法律

 本次磋商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及政府采购有关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

 6.2本项目磋商文件共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项目要求 第六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6.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日前,按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 磋商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修改澄清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最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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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的为准。

 8. 其他

 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磋商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三)响应文件

 9. 响应范围及要求

 9.1响应范围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本项目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9.3无论磋商文件项目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供应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0. 计量单位与语言

 10.1磋商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2本次采购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10.3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0.4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 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可能导致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 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报价一览表”,本次报价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响应,主要是针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项目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响应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组织机构配置; (2)服务方案; (3)其他,如需采购人配合的工作、数据保密与安全措施、合理化建议、相关承诺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等。

 11.3 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响应函; (2)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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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 1 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复印件)

 提供以上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诺书。

 (7)2017 年 1 月至磋商截止日期前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税务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或磋商人开户银行扣缴税金、社保资金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以上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诺书); (8)供应商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证明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1.4 售后服务。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成果后期修正:如后期检查成果存在不通过项,供应商应对成果进行免费修正,所有修正发生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11.5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证明文件和资料等,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响应文件格式

 12.1 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2.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供应商自行编写响应文件。

 13. 磋商有效期

 13.1 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被拒绝。

 13.2 磋商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磋商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磋商保证金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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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磋商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采取银行转账形式 (2)电汇凭证形式(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便登记、查询)

 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两种交款方式及指定银行帐号进行办理,交款帐号名称需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若以其他交款方式(如现金存款方式)或非指定银行帐号办理的一律不予接受,将视为无效响应。

 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4.1 和第 14.3 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14.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响应文件的印制及签署

 15.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响应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5.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密封,外封上标明“响应文件”字样; 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U 盘)单独密封,并在光盘(U U 盘)上标明供应商名称和响应编号。

 16.2 供应商应将 “ 报价一览表” 及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一起单独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报价一览表”字样,在磋商时单独递交。

 16.3 各包件应分别密封和标记,外封套上应标注:

 (1)注明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包号、项目名称、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6.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磋商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17. 响应文件递交

 17.1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响应文件递交磋商采购代理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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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磋商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7.4 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17.5 各包件响应文件由磋商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递交。各包件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时均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不论由法定代表人还是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均还应出示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不按本条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可以被拒收。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相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8.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单位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8.4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书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相关规定予以没收。

 (四)磋商与评审

 19. 开标

 19.1 采购单位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供应商代表均有权参加。

 19.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响应人名称、响应价格、价格折扣、项目实施期等内容。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期前递交的磋商声明,在磋商时当众宣读,磋商时有效。

 未宣读的磋商价格、价格折扣、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时将不得拒绝任何磋商。

 19.4 磋商代理机构将对响应内容做磋商记录,并存档备查。

 20. 磋商委员会

 磋商委员会根据磋商采购服务的特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磋商工作。

 21. 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1.1 响应文件的初审为资格性检查。

 21.1.1 资格性检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2 响应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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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1 在磋商期间,磋商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算术错误及文字歧义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1.2.3 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2.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和歧义的更改,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22. 磋商偏离与无效响应

 22.1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2.2 在比较与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磋商被拒绝。磋商委员会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2.3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5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无效: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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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磋商和最后磋商报价

 23.1 磋商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组织磋商,并确定磋商时间和地点。

 23.2 双方磋商内容经供应商和磋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被视为有效,替代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和评标的依据。

 23.3 磋商委员会确定时间和地点组织最后磋商报价。

 23.4 “最后磋商报价信”属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无效处理:

 (1 1 )逾期送达;

 (2 2 )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

 (3 3 )《最后磋商报价信》未按要求内容和格式正确完整编写的;

 (4 4 )最后磋商报价信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5 5 )每次磋商报价高于前次报价金额的。

 24. 比较与评价

 24.1 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委员会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对其响应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磋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详细磋商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标准”:

 25 .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终止即本项目的所有响应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保密原则

 26.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除了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情况外,磋商委员会成员及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和备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26.3 供应商试图影响磋商采购单位和磋商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确定成交与合同签订

 27 .确定合格供应商

 除第 29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且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条件者为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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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磋商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及磋商标准,推荐已排序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29.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0 .成交通知书

 30.1 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回磋商处理。

 3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备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磋商。

 31.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磋商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成交供应商或备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32.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方式或保函方式)。

 33. 招标代理服务费

 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其他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服务类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3.2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3.3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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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评审方法和标准

  1、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2、无效响应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所列情况 3、资格性检查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及标准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或说明 1 企业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税务登记证书 仅限企业类供应商提供,国税或地税登记证合格、有效。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磋商人无须提供)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如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4 信用记录 供 应 商 不 得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提供承诺书原件 5 供应商的资信证明 1)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6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 1 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复印件)

 2)2017 年 1 月至磋商截止日期前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税务机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供应商开户银行扣缴税金、社保资金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提供以上材料存在困难的,可提供承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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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及标准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或说明 诺书。

 6 磋商保证金 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供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供应商公章 7 磋商有效期 90 天

 8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不得参加磋商的情形 1)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磋商。

 供应商应特别声明 9 行贿犯罪记录

 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供应商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检察院磋商截止时间前 2 月内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原件或上述检查机关网上平台查询下载的告知函。

 10 诚信情况

 提供承诺书 原件 11 资质证书 1)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3)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证》。

 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其他 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特别声明 是否通过检查 有一项不合格,即为资格性检查不合格 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

 4、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其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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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5、本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分包顺序依次对每个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磋商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初审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2)当综合评议得分相同时,以响应报价得分高低确定排名先后;如仍相同,以技术部分得分高低确定排名先后。

 (3)磋商委员会按照采购人授权进行评审。

 (4)评审结束后,磋商委员会将排序名单推荐给采购人作为成交候选人名单。备选供应商在以后如有机会补充为成交供应商并提供服务。

 6、本项目的磋商,由磋商委员会根据价格、资质、技术部分进行评分,总分为 100 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是所有磋商委员会成员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委员会存在不同意见的,磋商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意见。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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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一 报 价 (60 分)

 报 价 (60 分)

 以最终有效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报价)×6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按照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二 施工组织方案(2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 分)

 基本要求:施工方案满足本工程进度及管理需要,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满足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相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4 分、基本可行 2 分、不可行得 0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对实现质量目标有针对性,具有重点难点工序的技术方案、施工措施。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响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4 分、基本可行 2 分、不可行得0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 分)

 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全、应急方案有效、安全防护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规定。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响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3 分、基本可行 1 分、不可行得 0 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3 分)

 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

 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响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3 分、基本可行 1 分、不可行得 0 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 分)

 基本要求:工程进度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路径准确、清晰,逻辑关系正确,措施能有效保证计划的实施。

 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响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3 分、基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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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 分、不可行得 0 分。

 资源配备计划 (3 分)

 基本要求:资源配备计划满足采购人工程进度及施工管理需要 评分标准:根据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响应的要素按优、基本可行、不可行进行评价;优 3 分、基本可行 1 分、不可行得 0 分。

 三 商务部分(18 分)

 商务部分 (18 分)

 技 术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

 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材料复印件及公司本地缴纳 6 个月的社保证明,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无效,原件备查;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人 员 配备 人员配备合理得 7 分,一般得 4 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不得分。

 业绩 1、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14 年至今)已完成的合同金额 100 万以上的市政维修类似项目业绩,1 个得 3 分,最高得 9 分。

 四 响应文件规范性 (2 分)

 响应文件规范性 (2 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瑕疵的得 2 分;有一项瑕疵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以上证明材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所有证明资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各要素计算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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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本部分内容仅供供应商参考,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同标的范围

  按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约定执行。

 合同各组成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且确优先顺序不明时,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执行。

 二、 合同总价

  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 最终结算价以经采购人认可的审计单位(龙泉驿区审计局入库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

 三、 质量要求

  按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约定执行。

 合同各组成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且确优先顺序不明时,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执行。

 四、 验收及交付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五、 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接到乙方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完成相关资金支付审签程序后支付合同金额 30% 的预付款(含税),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竣工验收合格、并按项目业主要求完成竣工资料归档、交接后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按财政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至合同金额 70%(含税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后按财政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100%(含税),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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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履约保证金:以采购总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合同履行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经甲方检验合格及确认无任何未处理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一次性退还质保金。

 六、售后服务

  按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约定执行。

 合同各组成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且确优先顺序不明时,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执行。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 (1)乙方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延 1 天支付合同金额的 2‰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工程施工起动前或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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