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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甘孜州水务局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甘政采招〔2022 〕50号)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969

时间:2022-08-07 12:05:03 来源:网友投稿

 甘孜州水务局河长制信息化平台 建设 项目

 政府采购

 (甘政采招〔 2018 〕0 50 号)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甘孜州 )

 招标编号:

 5133202018000259

 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8 2018 年 年 2 12 月

 3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4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 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0 第五章

 投标人 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 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41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 43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51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 62

 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受甘孜州水务局(采购人)委托,拟对甘孜州水务局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甘政采招〔2018〕50 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5133202018000259

 二、招标项目:甘孜州水务局河长制信息化平台 建设 项目(甘政采招〔 2018 〕 50号)

 三、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

 四 、 招标项目简介

 本项目建设目标是构建甘孜州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为州、县(市)、乡、村四级河长湖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提供全面的业务和数据服务,提高河长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实现甘孜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拟搭建信息化平台建设。本项目主要包括:河长湖长制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数据集成与交互、系统容灾与备份、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云资源部署。采购预算金额:100 万元。本项目不分包。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7日09: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cgzzg.com)下载《政府采购项目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报名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鲜章后扫描发至电子邮箱(2973079971@qq.com)报名;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受理科工作人员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潜在投标供应商无投标限制情形后,免费向其发送相应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电子文档。潜在投标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后,回复电子邮件予以确认。领取招标文件后,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

 2019 9 年 年 1 1 月 月 0 10 日1 10 0: : 30)

 (北京时间)

 ,地点(开标地点)为:

 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 1 1 号工 商大厦 厦 1 1 )

 楼(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组织区)

 。

 2.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sczfcg.com )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甘孜州水务局。

 地

 址: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 64 号。

 联 系 人:谌媛媛。

 联系电话:0836-2817773,15281586535。

 采购代理机构: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4楼。

 联 系 人:列尔丹。

 联系电话:0836-2860333,13158400512。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2.1 采购人 甘孜州水务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3.2 采购项目名称 甘孜州水务局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甘政采招〔2018〕50号)

  3.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00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3.4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00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3.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3.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每次失信行为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每次失信行为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本项目对失信企业的具体惩戒办法在第七章评标细则及标准中规定。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7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文件 根据本章第8、9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是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7.2 投标保证金 无 18.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19.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和“开标一览表”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正本1份、副本1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两份)。

 21.1 投标截止时间 2019 9 年1 1

 月 10 日1 10 0 时3 30 0 分(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 1 1 号工商大厦 1 1 楼(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组织区)。

 23.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6 评标情况公告 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7.2

 中标通知书领取 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联系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电话:0836-2832526。

 29.7

 合同编号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科进行合同编号。联系人:张冬玲,联系电话:0836-2835631。

 33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本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的10%。

 交款方式:1.银行转账形式;2.银行电汇形式;3.网上银行转账形式。

 收款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务局 开 户 行:建行甘孜分行 银行账号:51001808636050288892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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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37.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合格证明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

 38 采购资金 支付方式和程序 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本项为单项选择)。

 支付程序为: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4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人:张冬玲。

 联系电话:0836-2835631。

 地址: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 1 号工商大厦 4 楼。

 邮编:62600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对于采购过程或(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由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冬玲(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0836-2835631(政府采购科)。

 地址: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 1 号工商大厦 4 楼。

 邮编:626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甘孜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6-2834521。

 地址:康定市炉城镇光明路 9 号。

 邮编:626000。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10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领取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采购项目概况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招标。

 3.2 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本次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本采购项目招标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本采购项目招标对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的预防措施: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本采购项目招标执行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优惠和对失信企业报价实行加成或者扣分惩戒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了招标文件。

 5.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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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6.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 6.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6.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7 7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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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8.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不回复视为不予采纳。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9.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本项目不组织。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9.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简体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0.2 翻译的简体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简体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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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13.1 本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4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3.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4.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14

 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4.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

 文件一: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投标文件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5.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15.2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15.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②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③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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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6)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为由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给予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实质性要求)。

 (8)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9)商务应答表; (10)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5.4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6 .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8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8.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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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分为“投标文件和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两部分,且该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实质性要求)。

 18.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份数,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实质性要求)。

 19.3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份数,准备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实质性要求)

 19.4 单独提交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原件一式两份,并清楚地标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实质性要求)。

 19.5“开标一览表”应编制于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实)

 质性要求)。

 19.6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实质性要求)。

 19.7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实质性要求)。

 19.8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19.9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10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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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2 投标文件;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

 (实质性要求)。

 20.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

 实质性要求)。

 20.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可以对不符合密封和标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递交,但递交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

 (实质性要求)。

 20.5 密封袋封口处可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其他专用印章。

 21 . .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实质性要求)。

 21.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1.3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递交,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实质性要求)。

 21.4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实质性要求)。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实质性要求 )

 22.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20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8

 五、开标和中标 23 .开标

 23.1 开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3.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3.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给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3.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 23 3 .7 开标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

 (1)单独提交的两份“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2)单独提交的两份“开标一览表”均未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或全部提供复印件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没有提供“开标一览表”的。

 注: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份数不足但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在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扣分,投标文件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8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

 24. 开标程序

 24.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5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6.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0

 27. 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

 27.3 投标人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领取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寄出中标通知书。

 27.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5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8.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查询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8.2 中标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8.3 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签订及 履行合同和验收

 2 29 9. . 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

 21

 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合同编号。

 30.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1.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采购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补 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签订,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22

 33.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3 中标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

 履行合同

 36.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验收 37.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7.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

 23

 资金采支付方式和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投标纪律要求 3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 .询问、质疑和投诉

 40.1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并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40.2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指标、参数和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由采购人按规定作出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

 24

 可以书面形式向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由甘孜州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按规定作出答复。

 九、其他

 41. 相关法律制度变化的处理

 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2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6

 一、投

 标

 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正本

  份、副本

  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

  份。

 5.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天。

 6.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27

 二、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没有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中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有效期内);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的为较大金额,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有规定的,依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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