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数质量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安全数质量科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数质量科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安全数质量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5.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7.1 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7.2 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3 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4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8.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1 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8.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3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8.4 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9.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1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 职业病报告卡; 9.4 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