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合 肥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2010 --2011 学 学 年度 第 一 学期 期 末 考试试卷(B 卷) 考试科目: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考试时间:90 分钟
得分:
一 一 二 二 三 三 四 四 五 五 六 六 七 七 总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2001 年 4 月生效的日本电子商务法律是( )
A.《电子签名法》
B.《电子商务支持法》
C.《电子商务法》
D.《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下列属于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是( )
A.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B.从事药品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C.从事房屋出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D.从事手机销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3.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 )
A.公平性
B.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4.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 )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篡改或发生错误;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这属于( )
A.站点认证
B.数据电文认证
C.电讯源的认证
D.身份认证
6.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外国证书的承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
A.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境内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下列情形属于认证机构应对信赖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是( )
A.认证错误是由于无法预料的技术原因造成
B.认证错误是认证机构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合理可行的预防措施仍不可避免
C.信赖方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验明证书的状态,而使用了作废的证书
D.未获得准入资格而提供认证服务
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其中( )
A.继续履行、定金、损害赔偿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B.继续履行、定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C.继续履行、定金、违约金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D.违约金、损害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以不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的
9.关于电子资金划拨风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往往发生于结算过程中,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贯穿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整个环节之中
B.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往往发生于结算过程中,欺诈风险和系统风险贯穿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整个环节之中
C.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系统风险往往发生于结算过程中,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贯穿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整个环节之中
D.欺诈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往往发生于结算过程中,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贯穿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整个环节之中
10.下列与《虚拟银行认可规则》规定不相符的是( )
A.网上虚拟银行适用与传统银行一样的审慎准则
B.网上虚拟银行要经营银行业务,并且必须在我国设有实体办事处
C.网上虚拟银行不得由非金融机构设立而只能通过传统银行转型
D.网上虚拟银行在其服务章程中列明客户的权利义务
11.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
A.法定原则、中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B.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C.中性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D.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12.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这些共识是( )
A.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B.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C.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D.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13.下列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是( )
A.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
B.既提供信息,又接受订货的服务器
C.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D.完全自主独立的服务器
14.下列关于隐性广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B.BBS 广告属于隐性广告
C.网络新闻广告属于隐性广告
D.搜索广告不属于隐性广告
15.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类型( )
A.可以分成 ICP 和 ISP,其中 ICP 又分为 lAP 和 IPP
B.可以分成 IPP 和 ISP,其中 ISP 又分为 IAP 和 ICP
C.可以分成 IAP 和 ISP,其中 ISP 又分为 ICP 和 IPP
D.可以分成 ICP 和 ISP,其中 ISP 又分为 IAP 和 IPP
16.下列关于我国广告法律的基本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
A.真实、合法原则
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C.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7.1999 年 Intel 公司在推出奔腾 3 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络隐私侵权方式属于( )
A.监视软件的滥用
B.滥用识别机制
C.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Cookies 文件的滥用
18.关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网络隐私权是以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为主要目的,基本上不考虑对个人隐私的利用
B.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中,个人几乎没有什么主动权
C.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
D.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
19.证据的特性是( )
A.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B.证明力、关联性和合法性
C.完整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D.客观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是( )
A.解决纠纷方式的效率性,处理争端的灵活性,解决争议的经济性,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B.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灵活性,解决争议的效率性,适用规则的经济性
C.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效率性,解决争议的经济性,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D.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经济性,解决争议的灵活性,适用规则的效率性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下列属于数字签名工作过程的有( )
A.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文件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
摘要
B.发送方对报文摘要用发送方的私钥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C.将数字签名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
D.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
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
E.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接收方的
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
22.SET 的主要目标有( )
A.信息在互联网上安全传输,保证传输的数据不被黑客窃听
B.定单信息和个人账号信息隔离
C.持卡人和商家相互认证,以确定通信双方的身份
D.要求软件遵循相同的格式和消息格式
E.一般由第三方机构负责为在线通信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23.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包括( )
A.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B.广告经营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C.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D.广告经营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24.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规范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
A.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查阅、修正及更新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的声明
E.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25.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 )
A.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B.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C.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D.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E.全面地使用证据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15 分)
26.合同
27.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
28.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 29.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0.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31.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五、论述题(10 分)
32.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l 小题,16 分)
33.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 4 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B B 卷 答案; ;
一 .1- - 5;DBCCB
6- - 10;BDBAB
11- - 15;DBADD
16- - 20;DBAAC
二 .21.ACD
22.ABCDE
23.ABDE
24.ABCDE
25.ABCDE
三 三. . 26.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7.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是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28 网络信息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四. .
29.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1 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 分)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地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4 分)
30: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2001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CT 和 WPPT 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 47 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问题,(2 分)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4 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分)
31.IAP 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1 分)因此 IAP 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3 分)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3 分)
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1分
五. 32.《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2 分)其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
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1 分)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 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 “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 子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2 分)
(2)可扩展性。
该法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定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
需 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此外,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 标准,这都为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2 分)
(3)灵活自治原则。
本着“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 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2 分)
(4)与国际接轨。
对电子签名制度而言,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 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在 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与世界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2 分)
六、案例分析题 33. (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 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4 分)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 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 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6 分)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 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 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6 分)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