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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赏析】“六稳”“六保”之③:市场主体相关材料汇编(27.5万字)_2022 07090830231

时间:2022-07-25 0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场主体相关材料汇编

 目 录

 一、方案意见 加快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服务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工作方案 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二、领导讲话 在全市企业家创新创业报告会上的讲话 在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发展大会上的讲话 在“天下浙商家乡行——走进嘉善”活动上的总结讲话

 在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全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千企大会”上的讲话三、表态发言 税务局服务企业表态发言 经信局服务企业表态发言 金融办服务企业表态发言 银行系统服务企业表态发言市场局服务企业表态发言 四、经验信息 优化营商环境“保市场主体” 多措并举保市场主体促发展活力多措并举“保市场主体” 以“四促”做好保市场主体工作“六项举措”保市场主体

 加快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网络 方案 服务业 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把培育服务业 市场主体作为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解决民生难题、推动全市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 导,创新工作方法,优化政策支持,严格考核督办,力争我市 服务业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影响力有 较大提升,为促进“双强双兴”、加快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 撑。

 二、总体目标 争取通过 3 至 5 年的努力,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总量和实力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各县(市、区)每年新进规入限重点服务业企业 2 家以 上,人口在 90 万以上的县(市、区)每年新进规商贸企业 10 家,人口在 65-90 万的县(市、区)每年新进规商贸企业 8 家,

  人口在 65 万以下的县(市、区)每年新进规商贸企业 5 家。全 市每年新进规重点服务业企业 20 家、新进规商贸企业 80 家以上。

 ——服务业市场主体总量逐年增加,力争到“十四五”末, 规上服务业企业达 260 家,限上商贸企业达 1000 家;服务业年 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达 20 家;商贸批发、零售年销售收入过 50 亿元企业 1 家、过 10 亿元企业 5 家;住宿、餐饮年营业收入过 亿元企业 3 家。

 三、工作任务 对全市商贸服务业(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进行全 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培育,对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 市场主体引导其纳入“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进行统计,给予 重点扶持和奖励,促进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四、工作措施 1.

 提高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 律取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2.

 压缩服务业企业开办时间。

  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企业开办实现“210”标准, 即 2 个环节(一表申请、一窗发放)、1 天内办结、0 费用(免费赠送一套三枚公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3.

 加强服务业企业服务。

 将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四大行动”和“四进”攻坚行动范围,持续推进服务业企业“护航行动”,帮助服务业企业、服务业项目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4.

 开展创业帮扶行动。

 对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在市场监管 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实际运营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带 动就业 3 人及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保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 元;对小微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 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 1 年以上的,可按每吸 纳 1 人补贴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

  委会)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 件的重点就业群体。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 高到 20 万元、300 万元,合伙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 。对还款 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 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6.

 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

 强化服务业规划引领,将重点服务业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 划。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制定出台服务业招 商引资办法,招引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龙头企业。鼓励新引 进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责任单位:市招商 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 区各园区管委会)

 7.

 开展“个转企”行动。

 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转为 企业之日起,给予企业 3 年期的优惠扶持过渡期。过渡期内, “个转企”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原缴税率不变(或采取先 征后奖的方式给予 50 的奖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 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将其个人名下的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名 下时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经 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8.

 开展“小转规”行动。

 将年营业收入(销售额)与进规入限标准差距在 30 以内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限额)

 以上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主辅业务分离一批,支持产业单位转为独立法人。支持鼓励市内各类服务业企业合并重组一批,壮大规模。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向规模较大、市场诚信度较好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倾斜,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9.

 开展“规转股”行动。

 采取“一对一”指导,重点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 和兼并重组,鼓励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公司。

  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 10 万元补助,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发 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市区各园管委会区)

 10.

 开展“股转上”行动。

 实施“全程保姆式”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挂牌上市。加 大企业上市奖励支持力度,企业在境内外 IPO 首发上市的, 给予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60 万元和 30 万元;以上补贴按申请受理和获批上市(挂牌) 两个阶段各兑现 50 。企业因上市(挂牌) 改制、重组、账务调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对 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 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1.

 着力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

 对全市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 10 名 的和营业收入增幅排名前 10 名的、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排名 前 20 名的和销售额增速排名前 20 名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 收入排名前 20 名的和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前 20 名的法人单位, 市级财政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10 万元。对我市新进全国服务 业企业 500 强、湖北服务业企业 100 强、湖北省服务业“五个

  一百工程”重点服务业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2.

 推进服务业示范园区建设。

 支持全市服务业集聚区争创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 范区(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各园区制订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打造总部经济。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3.

 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定期筛选推荐报送国家三年 滚动库、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对符合条件 的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财政 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4.

 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

 鼓励服务业企业参与全国、湖北名品评选,对入选企业给

  予奖励。对我市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服务 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湖北名牌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大 别山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对商务部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新认定的“湖北老字号” 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 50 进行额外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5.

 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

 实施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每年遴选 20 名市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定期组织开展领军人才培训、研讨和外出交流活动, 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支持县(市、区)

 常态化开展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培训培养。(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6.

 拓宽信贷融资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优先给 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客 户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

  授权机制。搭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平台 上实时发布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上线提交融 资需求信息。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小微企业 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支持担保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 保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 局、市发改委)

 17.

 优化项目用地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 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取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 地出让金;属于工业用地项目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出让土地的,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 土地出让起始价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 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18.

 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

 支持全市商贸流通、餐饮、物流、物业、家政服务、人力资源、大健康、知识产权、修理等各类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

 按照依法依规、退出自愿、管服并重原则,支持协会运用信息、 咨询、调研、协调、培训、评比等多种形式在服务会员发展、规范行业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调解个体纠纷等方面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为行业和会

  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 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 委会)

 19.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给予补助。

 企业统计人员在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等方面达到 要求,每年年终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额度不低于 1500 元。(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各园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20.

 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对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成员单位要 切实承担本地本部门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的主体责任,加强领 导,健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服务业 市场主体培育各项工作落实。

 21.

 加强协同配合。

 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 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联络,全力完成好各自 培育任务,共同推进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成长壮大。

 22.

 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考核评价办法,加大对全市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工作

  落实的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地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 作实行定期督导、通报,并进行奖惩。

  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 网络 方案 农业 市场主体

 为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 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为指导,以加快乡村产业 振兴为目标,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联结带动、互利共赢为 原则,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动能为重点,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农人、农业服务组织等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 度,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引导 其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现代农业。到 2022 年底,新增杭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0 家,年销售收入 亿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 家以上;培育市级提升规范化农民专 业合作社 30 家;培育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45 家;培育发展农业服务组织 10 家;培育返乡创业新农人(农创客)100 名。建立一支产业发展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与农户利益联结 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做强做优农业龙头企业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在山核桃、竹笋等主导产业 的优势产区建立区域性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 向园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鼓 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升级认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 艺研发等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开展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 能力。搭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林大学合作平台,支持农业龙头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研究院、区域创新平台、科研 中心和院士(博士)工作站。

 2019 至 2022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350 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扶持:

 1.

 对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30 万元资金奖励。

 2.

 对农业龙头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农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外观设计等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改(不包含土建)进行一定比 例的资金补助。

 (二)培育壮大新农人队伍 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志于农业农村的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退伍军人加入到乡村振兴队伍之中,充分发挥新农人联合会交流学习、互利共赢、共建共享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激发新农人

  创业活力。充分发挥新农人有远大理想、有丰富知识、有广阔 视野、有担当精神等优势,帮助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 增收致富,领航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乡村建设。

 2019 至 2022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3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新农人进行扶持:

 1.

 返乡直接从事现代农业并担任经营主体负责人,且所从事乡村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种养殖的新农人,每年择优评定 10 位, 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每人。

 2.

 对新农人发展乡村产业,中的基础设施配套、新品种新 技术引进推广、农业保险、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等方面予以 资金补助,并在同类农业项目扶持的标准基础上上浮 20 进行补助。

 3.

 鼓励新农人联合会会员牵头组建联合生产,营销服务等 合作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的 50 的一次性奖补。

 (三)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行动。按照规范、示范要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利益联结型转变,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 接能力。完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价办法,完善评定标准, 推进规范合作社建设。

 2019 至 2022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50 万元,用于:

 1.

 支持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对新通过认定的

  区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30 万元的资金奖励。

 2.

 支持合作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华标准化生产能力, 在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深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 仓储烘干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自主新增生产性投资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加快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 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积极发展种植、养殖、产业融 合等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根据发展现 状制定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

 2019 至 2022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150 万元,对家庭农场进行扶持:

 1.

 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给予一次性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30 万元的资金奖励。

 2.

 鼓励家庭农场实施连片 50 亩(含)以上适度规模经营, 新增农业基础设施(含设施装备)总投资达到 30 万元(含)以 上的,按新增投资给予 50 补助。

 (五)提升培育服务组织 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发挥供销、邮政等系统优势, 鼓励依法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持 家庭农场联盟、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 体建设。

  2019 至 2022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50 万元,用于生产托管、加工储存、统一销售等生产性服务组织,重点培育 综合型服务企业。

 (六)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 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用于该服务产品,以有效降低其农业 生产经营风险;财政每年 50 万元,对两级农合联会员有融资需求的,按照区农合联制订的《丰收农合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和《丰收农合通贷款资金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解决 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级各有关 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措施 落到实处,做到涉农政策优先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涉农 项目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荣誉优先推荐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真正形成鼓励、支持、关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 好氛围。

 (二)加大资金支持。

 从今年起,今后 4 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的 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其中 350 万元用于做强农业龙头企业,300 万元用于培育新农人,150 万元用于提升家庭农场,150 万元用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50 万元用于

  培育服务组织。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创新服务产品,支持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落实用地保障政策。

 加快落实中央提出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 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县域乡村闲置用地及‘四荒地’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等政策,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农产品展示展销、体验休闲、游客休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问题。

 (四)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从政策上 支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项目上倾斜、技术上指导, 帮助他们解决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物流难、认证难等问 题,以发展的眼光,开放的心态,宽松的环境,引导和支持他 们健康成长。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网络 意见 金融服务 市场主体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 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 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 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 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 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 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

  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

 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 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40 。全国性银 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 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 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 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 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 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 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将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 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 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

  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 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 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

 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 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 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 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 50 个基点,中 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 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

 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 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 10 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 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

  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 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

 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 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 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 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 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 2020 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 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 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 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 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 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

 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

  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 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 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

 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 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

 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 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 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 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 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

 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 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 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

  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 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 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 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 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 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

 2020 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 4000 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 任分担比例至 30 。对合作机构单户 100 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 年全年对 100 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 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 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

 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 1 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

 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 续管理,2020 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3000

  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 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 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 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 35 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 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 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 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 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 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

 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

  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 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 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 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 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

 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 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 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 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 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 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 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

 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

  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 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 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 “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 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 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 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 2020 年应收账款融资 8000 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 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 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 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 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 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 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 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

 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 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 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 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 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 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

  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涉企政策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实施方案 网络 方案 政策 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立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保障企业和行 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坚定信心,稳定预期,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的机制 本方案所称涉企政策,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企业 生产经营发展,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 上报或制定出台的各类规划、标准、规范、政策等。

 涉企政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政策制 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

  密的,起草单位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 家的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严 格审核涉企政策制定征求意见情况,未按要求征求企业和行业 协会商会意见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补充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材料或说明情况。

 (二)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 涉企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两微一端等线上线下渠道,发布涉企政策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市级重要会议研究审议涉企政策,可以邀请相关企业家代表列席。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且争议较大事项,起 草单位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四)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 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 收采纳,并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必要时可进行当面反馈。针对涉企政策开展的意见征集和意见处理情况,要在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的“意见征集”“意见反馈”栏目及时公开, 并将意见征集信息与相应的意见反馈信息进行关联。

 (五)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主动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开。

 采取图片或动漫解读、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 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 的知晓度,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涉企政策实施后,政策起草单位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和行 业协会商会等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联合 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针对涉企政策开展的跟踪 执行评估报告信息,要在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的“决策部署落实 情况”栏目及时公开。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 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 业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

  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 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 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 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完 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市政务公开办将检查各单位本年度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把涉企政策的意见征集和意见处理情况、政策跟踪执行和 评估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同时,及时总结 推广本单位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 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 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 大作用。

  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服务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工作方案 网络 方案 政策 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服务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服务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方案》,全力推动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完成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实现“三个圆满收官”, 加快进位“全国市辖区综合实力 50 强”步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复工复产的工作安排。树立“企业事就是自己事、不因事小而不为”的服务理念,千方百计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做“政策

  明白人”,了解企业所需所思所盼,及时帮助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紧盯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 精准采取调控措施,努力把疫情耽误的时间追回来、造成的损失抢回来,奋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战双赢”。

 二、重点任务 (一)用好政策服务平台,强化政策支撑。

 依托政企服务直通信息化平台以及本地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发布中央和省、市、区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按照减免税费、金融信贷、用工用能、生态环保、创新创业、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等进行分类,逐一形成政策清单,做到及时上传、宣传解读、动态更新,确保企业第一时间获悉了解政策、吃透消化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健全完善线下落实体系,坚持线上宣传推送与线下跟进落实相结合, 通过发放明白纸、辅导手册等形式,向企业精准解读各类政策的覆盖范围、落实流程、责任部门等内容。在线下精准服务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和省市区重点项目主体的同时,引导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企业联络员等渠道,随时反映复工复产达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将企业诉求第一时间推送交办至相关责任部门限期答复、协调解决。对上级有关部门推送交办或企业提出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当日受理,3 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意见,10 个工作日解决到位并赢得企业满意评价,

  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区“双创双服”活动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部 门:区“双创双服”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用好金融服务平台,强化金融支撑。

 发挥好“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力促我区更多企业从中受益。整合驻丰金融机构服务资源,高效归集涉企政务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供给信息和企业融资需求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撮合服务,打造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深化开展“春雨金服”行动,组织推进“六个一批”业务,广泛征集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专项债券资金和省农发行、省建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支持。鼓励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蓝天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电子政务办) (三)构建用工和人才支撑平台,强化人力资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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