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火灾隐患整改
1.目的: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2.责任:火灾隐患的排查由医院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
3.定义:下列情况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风险评价后,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整改 (1)分类 巡查整改: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①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的。
②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使用火柴/打火机的。
③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④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⑤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上锁、占用,影响疏散的。
⑥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⑦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⑧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⑩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⑪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2)限期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拟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3)要求 ①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以《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整改部门。
②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③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医院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或反馈,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应当对出具《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予以复查,填写《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