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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例文

时间:2022-07-20 14:35:05 来源:网友投稿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范文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⒊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⒋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由于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霜冻、热浪、浓雾、洪涝、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道路结冰、电线积冰、沙尘暴等天气气候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以及参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核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扩散、水污染、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海上救援等)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经贸、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交通、安监、公路、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药监、粮食、宣传、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组织协调;

 3.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查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3.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6.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8.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9.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气象、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

 施建设;

 2.区经贸局、粮食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区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灾情评估和灾情上报工作;组织指导灾后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有关工作;

 6.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区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公共客运交通,优先保证运输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

 8.区通信部门(包括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负责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各种通信畅通,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9.区水利局、林技中心、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相关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保障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1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区电业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⒈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⒉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6363250)等途径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⒊区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并在 2 小时内报告区政府。

 (二)预警预防行动

 ⒈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

 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预警支持系统

 ⒈区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⒉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 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 级)四级。

 ⒈I 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Ⅰ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⒉II 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

 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II 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⒊III 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III 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IV 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高新区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一)分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III 级)气

 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政府先期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借助全市乃至全省的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 24 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

 (二)应急处置

 1.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 24 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以及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开展灾后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8.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镇街、高新区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组织公众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发布

 ⒈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突发事件统一审核与发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

 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工作的知识、决策和部署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要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应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1.区气象局要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办法。

 3.区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镇街、高新区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区气象部门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镇街、高新区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开设应急支援“绿色通道”,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六)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七)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八)经费保障

 各镇街、高新区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

 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各镇街、高新区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⒉气象、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

 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⒈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⒉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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