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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环保督察责任追究情况通报_转换

时间:2022-08-16 16:10: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级环保督察责任追究情况通报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28 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第二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 2017 年 12 月 12日向我区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 58 条,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深入调查、理清责任、依法处理、严肃问责,区纪委区监委成立专案组处理此项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 35 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令 11 家单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中,给予党纪处分 10 人、予以诫勉谈话 3 人、通报 2 人、约谈 6人、责令 12 家单位及个人作出检查、批评教育 13 人。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落实不到位 区发改委未按时限完成 2016 年清空计划中“全面建成覆盖全区的瓶装液化气配送体系”,2016 年送气下乡工程所涉 11 座液化气换瓶站到 2017 年 5 月仍未开工。燃气集团总经理于明振、副总经理彭小东作为主要负责人,因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于明振因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彭小东案正在审理中。

 区减煤换煤办与相关属地政府未积极协调出台具体解决措施。区减煤换煤办作为牵头单位,仅转发市级文件,未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或协调属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出

 台实施细则、推进措施及考核方案,给予区减煤换煤办主管副主任邓巧林批评教育。

 二、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三查,十无”等)任务要求落实不到位 部分街道(乡镇)存在使用小煤炉现象。给予长阳镇公议庄村巴荣英、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西里居委会委员杨鑫批评教育,给予拱辰街道办事处纸房村一党员徐连顺警告处分。

 部分街道(乡镇)落实“六掌握、六报告”不到位,不掌握“散、乱、污”企业情况。对长阳镇夏场村党支部书记刘勇立案调查,给予警告处分。对长阳镇经济发展科主任隗功棉、环保办主任张学军进行通报。

 部分街道(乡镇)查扬尘未做到无裸露土堆,无每日巡查检查记录。责令河北镇政府、长阳镇政府、大石窝镇政府、良乡镇政府向区政府做出检查;给予河北镇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隗功路批评教育,对河北镇综治办主任李振环立案调查,给予警告处分。对琉璃河镇城管队队长肖述知立案调查,给予警告处分。对良乡镇副镇长刘海雨诫勉谈话,对良乡镇城建科刘鹏稳立案调查,给予警告处分。对房山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凤海进行约谈。对阎村镇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陈静进行批评教育。对青龙湖镇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乔治、环境保护中心主任李建进行批评教育。

 部分街道(乡镇)未做到无工业粉尘直排,辖区内 98家大理石加工厂露天加工扬尘问题严重。对大石窝镇政府分

 管环保工作副镇长张爱国、分管经济发展工作副镇长孙卫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高连阁进行批评教育。

 部分街道(乡镇)对“三查、十无”、“六查、六落实”、“六掌握、六报告”要求,口头向下传达,无专项会议记录及工作材料,对辖区燃煤工业企业情况不掌握。责令青龙湖镇政府向区政府做出检查。对十渡镇镇长魏然、大石窝镇镇长朱华俊、长沟镇镇长高运华进行约谈。

 部分街道(乡镇)不清楚“三查、十无”工作职责。责令燕山办事处、拱辰街道、西潞街道、阎村镇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检查。区委主要领导约谈燕山办事处主任李光明。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不到位 区农业局对非规模化养殖户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对粪污还田情况未做到全面跟踪,不掌握全区粪污还田实际情况。部分大户的养殖数量达到规模化标准,未按照规模化标准统筹污染防治工作,导致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污水直排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对区农业局原副局长付凤生进行诫勉谈话。

 区环保局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及时,也未确定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责令区环保局向区政府作出检查,并约谈环保局局长刘金。

 四、窦店(田家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 窦店镇污水厂建设中存在监管缺失,对污水厂运维管理监管不力。韩村河镇与琉璃河镇污水厂建设运维工作中,水务局水污染防治工作统筹不力。对区水务局副局长郭宝东进

 行诫勉谈话,责令区水务局向区政府作出检查。

 窦店(田家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由 15000 吨/日变更为 3000 吨/日,变更原因不清;窦店(田家园)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长期搁置;窦店(田家园)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建成长时间搁置未启用;窦店(田家园)污水处理厂(一期)运营管理混乱存在监管缺失。窦店镇负责污水处理厂管理的水电办科长郑彪和主管水电办工作的党委委员郭胜国对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缩减、中水处理设备长期闲置、管理运营混乱等问题,对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没有履职到位。对窦店镇水电办科长郑彪和党委委员郭胜国进行批评教育。

 五、污水处理厂(站)建设严重滞后 韩村河镇污水处理厂因立项批复过期和土地使用等原因,至今未能启用。对韩村河镇副镇长李文、科长李树清立案调查,给予副镇长李文、科长李树清警告处分。

 六、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不力 “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不力,未确定“小散乱污”的标准和原则,对确定的 1200 家名单审核不严格,大量“小散乱污”未列入名单。责令区经信委副主任孙文升向区政府作出检查。

 七、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田各庄填埋场未办理环评等正规手续;按照规划建设的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应于 2015 年投入运营,由于选址困难等问题,至今未建成;建筑垃圾填埋场未按法规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对区城管委主管副主任王长存进行批评教育。

 以上典型问题,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动真碰硬,铁面追责,通过问责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违纪干部,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示范区和科技金融创新城而不懈努力。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主体责任,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落实“三区一节点”功能定位,提高城市发展规划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 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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