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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_公司法律制度(2)

时间:2022-08-16 08:50: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六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点扫描

 考点 19:公司决议的效力 1.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 37 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的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 1

 决议无效 VS 撤销

 违反 法律效力 决议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公司章程 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解释 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释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表 2

 原告与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 被告 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等 公司 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 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股东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考点 2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考点 21: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25%的比例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短线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 30 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考点 22:股份收购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表 3

 股份回购 可以回购的情形 具体规定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1)经股东大会决议

 合并 (2)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考点 23: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指标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违规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资金占用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法定障碍

 (1)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考点 24: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或者最近 1 年盈利,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5.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考点 25:上市公司配股与增发的条件 1.配股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公开增发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 2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相关链接】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 1 年利息的 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3.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2)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考点 2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考点 28: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的界定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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