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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5 08: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 AA 省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省级物流发展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交规划发〔2016〕5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公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以及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使用省级物流发展资金,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的资金补助。

 第二章

 投资补助范围 第四条

 投资补助项目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换装和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

 投资补助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项目应符合区域或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项目指由独立法人机构经营并主要为社会物流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货运服务型(包括多式联运型、通用集散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或者是具有货运枢纽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园区。

 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指在农村地区依托公路客运站、货运站、综合运输服务站等交通设施和资源为农业生产、销售及农村居民生活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的综合物流网络体系构建设施,主要为农村地区农副产品进城,农资和农村消费品下乡,农村电商、乡镇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流服务。

 第七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货运枢纽项目重点用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具有公共服务特性的仓储设施、零担专线设施、联运设施、大型公用转运设施等公路货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行政服务设施与信息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公共堆场、场区通道、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农村交通物流项目重点用于项目节点仓库、堆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的购置、物流生产设备、工具的购置及信息平台硬件设备的购置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且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项目必须符合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一)纳入 AA 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二)纳入 AA 省交通物流发展规划。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投资补助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农村综合物流发展项目须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许可文件; (三)依法取得开工许可,主要公共设施类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应包括:

 1、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4、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 5、项目中具有货运公共服务功能的交通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6、项目物流信息系统以及与区域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7、投资补助资金的申请说明及使用方案。

 (二)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应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4、项目运营与管理模式; 5、项目绩效分析说明; 6、投资补助资金的申请说明及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应包括: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证书;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证明文件,银行贷款的承诺函; 7、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主体功能十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 9、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符合性审查意见; 10、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确认函; 11、与申报补助相匹配的建设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12、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13、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应包括:

 1、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 2、项目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项目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主体功能十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 4、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符合性审查意见; 5、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确认函; 6、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 7、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行业符合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厅,同时抄报省物流发展局。

 第十三条 行业符合性审核重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五、七、八、九条有关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三)项目是否合法开工且保持正常建设进度。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连同行业符合性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竞争性分配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明确物流发展资金投资方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省物流发展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总量控制与重点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年度物流站

 场建设计划及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排序、项目类型、项目投资等情况,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出具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为 800—1000 万元,对农村交通物流发展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为 160—200 万元。

 对已获得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建设,如实定期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挪用项目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项目的监管,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县级以上交通物流发展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和督办指导,组织项目统计申报等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履行推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AA 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 号)建立健全省级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对取得省级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及不定期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省级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或转移、侵占、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相应扣减或全部收回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接受绩效评价、不及时报送绩效报告、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截留、挪用挤占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视情节通报批评、停拨资金、责令交回使用的资金,并将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省级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 42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车购税投资补助的重点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AA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交计〔2012〕905 号)即行废止。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阐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定位、主要服务功能,说明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作用与影响。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纳入地市级(含)以上相关规划的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制项目备案文件的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情况;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情况;项目对外交通条件;项目建设施工情况;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落实情况

 等。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类型及功能。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情况,说明项目市场定位和需求,明确项目类型、主要功能、服务对象及拟入驻企业类型等。

 (二)项目建设方案。

 说明项目建设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说明申报项目的设计年限、设计吞吐能力;给出申报项目用地规模、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功能区划分及服务对象、主要设施建设规模;说明申报项目对外交通衔接方案;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给出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公共设施设备经济技术指标表。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

 说明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附现场照片)。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给出项目总投资估算表、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的估算表,说明项目筹资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影响力指标三个方面。产出指标应包括年货物吞吐量、日均有效信息发布数、日均进出车辆数等;效益指标应包括年纳税额、利润率、就业人数;影响力指标应包括入驻企业数量、业务网络覆盖范围等。

 五、省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说明投资补助资金拟投向的主要建设内容。

 六、相关附件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确认函 (样本)

 省交通运输厅:

 项目申请 20××年省物流发展资金投资补助。按照准入条件,我局对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用地面积

  亩)、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强度与建设进度等进行了认真审核。我局认为,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及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我局承诺,将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时所提出的建设方案和主体功能进行建设,确保按期建成,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在项目投入运营后 10 年内保持项目主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交通运输局(章)

 年月日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样本)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投资补助资金。我公司所提供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合法。我公司对申报材料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公司承诺,如有不实和欺瞒行为,公司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令第 42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样本)

 省交通运输厅:

 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 20××年省物流发展资金投资补助。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按照申报时有关技术材料和功能建设; (二)按期完成建设,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三)项目投入运营十年内保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如项目十年期内功能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我公司承诺将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投资补助资金及相应利息,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令第 42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项目运营十年期内发生产权变化(主体变更、股权变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申报单位: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一、项目类型及功能 申请省物流发展资金投资补助的项目为具有较强物流公共服务属性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按照交通衔接方式和主要功能,可划分为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

 (一)申报投资补助的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内有满足作业需求的铁路专用线或贴临港区; 2、占地面积不小于 300 亩; 3、项目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中转换装的现代化转运设施设备及较为先进、完善的组织模式、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撑不同运输方式物流生产的无缝对接。

 (二)申报投资补助的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不超过 5KM,或 5KM 内有大型铁路场站、港口、机场;紧邻城市主干道。

 2、占地面积不小于 100 亩。

 3、具备邮政快递、城乡配送、电商物流、零担专线等服务功能两种(含)以上。

 二、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货物的高效换装集散的要求,且应具备满足物流公共服务功能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公共业务用房、铁路专用线、场内道路、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转运、接卸、分拣、信息设备等配套设备;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项目物流强度(年度吞吐量/占地面积)应满足《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21334-2008)中规定的货运服务型物流园区相关标准,物流强度参照《物流园区分类及基本要求》。

 三、项目商务、生活配套比例 项目商务、生活配套占地面积占比不大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 30%。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展 项目已纳入地市级(含)以上地方城市发展规划或列为地市级(含)以上地方重点项目,且前期工作完备。

 申报投资补助的项目须已落实一定规模的用地,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落实用地 300 亩以上,通用集散型落实用地 100 亩以上。申报项目处于在建状态,总体建设形象进度不低于 30%。

 形象进度(百分比)=已完成的申报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申报范围内的建筑总面积。已完成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同一基底的多层建筑物(含立体仓库),按已完成的建筑主体结构所达层数与建筑总层数之比乘以建筑总面积测算;对于单层建筑体(如普通仓库、加油站、检修车间等),在主体结构完成或桁架植立后视同全部完成。

 项目建设形象进度以工程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证明为依据。已全面开工的项目,总体形象进度取第三方核定形象进度;部分开工的项目,总体形象进度取已完成建筑面积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值,其中已完成建筑面积为已开工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与第三方核定形象进度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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