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城玮文档网 >作文大全 > XX市局《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XX市局《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时间:2022-08-14 13:35:03 来源:网友投稿

 X XX 市局《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试行

 沪工商食〔2018〕121 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行政治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本市工商行政治理系统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证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工商行政治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工商行政治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工商行政治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 4 1.2 编制依据 ………………………………………………………… 4 1.3 工作原则 ………………………………………………………… 4 1.4 适用范畴 ………………………………………………………… 5 1.5 分级标准 ………………………………………………………… 5 2.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1 市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 6 2.2 分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0 3.监测预警与报告 ……………………………………………………… 10 3.1 监测预警 …………………………………………………………10 3.2 报告 ………………………………………………………………10 4.应急响应 ……………………………………………………………… 13 4.1 先期处置 …………………………………………………………13 4.2 分级响应 …………………………………………………………13 4.3 调查与处置 ………………………………………………………15 4.4 应急等级的转换 …………………………………………………16 4.5 响应终结 …………………………………………………………17 5.后期处置 ……………………………………………………………… 17 5.1 责任追究 …………………………………………………………17 5.2 工作奖励 …………………………………………………………17 5.3 善后总结 …………………………………………………………17

 5.4 制度完善 …………………………………………………………18 6.应急保证 ……………………………………………………………… 18 6.1 信息保证 …………………………………………………………18 6.2 人员保证 …………………………………………………………18 6.3 技术保证 …………………………………………………………18 6.4 物资保证 …………………………………………………………18 6.5 经费保证 …………………………………………………………19 6.6 演习演练 …………………………………………………………19 6.7 宣传培训 …………………………………………………………19 7.附则 …………………………………………………………………… 19 7.1 名词术语 …………………………………………………………19 7.2 预案治理 …………………………………………………………19

 附件:1.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报告记录单 ……………………… 20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 ……………………………… 21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时期报告表 ……………………………… 22 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 ……………………………… 23 5.上海工商行政治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速查表 ……………… 24 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示意简图 ……………………… 26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本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证消费者躯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爱护食品市场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治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治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要紧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要在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统一领导和区县政府的指挥下,按照自身职责范畴,及时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分局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应职责。

 1.3.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治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治理体制。事故发生地分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参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1.3.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应急处置要做到快速和有效;依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治理。各分局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及时沟通,

 统一调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协同应对,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4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证人民群众的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纳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重点,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操纵,努力实现事先预防与紧急处置的有机结合。

 1.4

 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规定,结合本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1.5.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畴和社会阻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1

 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I 级(专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专门严峻,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峻威逼,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专门严峻社会阻碍的; (3)国务院启动 I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治理职能范畴的; (4)国务院授权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超出市局处置能力的。

 1.5.1.2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峻,阻碍范畴涉及市内 2 个区县的;

 (2)造成损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显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3

 II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III 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阻碍在本市 1 个区县内,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2)造成损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显现死亡病例的;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区县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4 IV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IV 级(一样)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阻碍范畴涉及本市 1 个区县内 2 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损害人数 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未显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级政府认定的一样食品安全事故。

 1.5.2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损害人数在 30 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散发性食物中毒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市局依照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局应急指挥部负

 责人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在市局党委和局长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局应急指挥部的要紧职责如下:

 (1)依照总局、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和谐本市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其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依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要紧由市局食品处、办公室、法制处、财务处、注册处、外资处、监管处、公平处、直销处、市场处、消保处、商标处、广告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和市局检查总队等组成。各成员部门职责如下:

 (1)食品处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和谐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室 及时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形、案件查处情形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法制处 负责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指导食品安全案件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意见,承担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4)财务处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保证工作。

 (5)注册处、外资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核查。

 (6)监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查处涉案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违法行为和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治理工作。

 (7)公平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不正当竞争等严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大要案件。

 (8)直销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查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涉及违规直销和传销的违法行为。

 (9)市场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爱护市场交易秩序。

 (10)消保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查处侵害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调解消费争议,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商标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12)广告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公布和查处。

 (13)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各分局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14)信息中心 保证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固。

 (15)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负责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及时解答咨询,受理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及时将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开通 24 小时专线

  。

 (16)市局检查总队 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2.1.3

 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应急办”),设在市局食品处,由食品处要紧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要紧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市局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和谐、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分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操纵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和谐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操纵措施; (4)负责信息搜集和情形汇总,并及时呈报市局应急指挥部,通报各成员部门和各分局; (5)负责与各分局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和谐; (6)完成市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依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展态势和实际操纵需要,市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局应急办组织有关处室成立,

 具体负责事故的现场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1.5

 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机构 依照实际需要,市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要紧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分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分局应当参照市局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局应急指挥部和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依照职责分工,确定相关科(处)室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市局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紧密监测差不多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峻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报道; (4)相关部门通报。

 3.2

 报告 3.2.1

 报告单位 对本地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分局为报告单位。

 3.2.2

 报告范畴 本预案规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即 I 级、Ⅱ级、III 和 IV 级)和其

 他食品安全事故。

 3.2.3

 报告时限及内容 3.2.3.1

 接报与核实 3.2.3.1.1

 接报 各级工商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举报)后,接报干部应尽量详细询问并记录发病时刻、发病人数、就诊地点、要紧症状、可疑食品、可疑肇事单位和发病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有关联系

  ,填写《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报告记录单》(附件 1,以下简称《记录单》),并初步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

 3.2.3.1.2

 口头报告 接报分局应当赶忙口头报告市局应急办(即工作日向市局食品处报告,非工作日向市局值班室报告,下同)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内容一样包括:

 (1)事故发生大致时刻、接报时刻;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 (3)目前发病人数、要紧临床表现及病情严峻程度; (4)病人就诊或所处地点; (5)对事故是否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作出的初步判定。

 3.2.3.1.3

 核实 接报分局应赶忙指派 2 名以上干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事发觉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形。核实的内容要紧包括:病人就诊的地点、就诊记录、发病或就诊人数、要紧症状、最早发病时刻、集中发病时刻、可疑食品、可疑肇事单位等。

 3.2.3.2

 初次报告 (1)关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应在知悉后 2小时内填写《记录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附件 2,以下简称《初次报告表》),向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作初次报告;市局在

 接报后 1 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 2 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规定时刻内向总局报告。专门重大或专门情形,应当赶忙报告。

 (2)关于本地区发生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在知悉后 2 小时内填写《记录单》和《初次报告表》,向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作初次报告;市局视情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刻、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刻、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缘故的初步判定、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尽情形等。

 3.2.3.3

 时期报告 (1)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形,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时期报告,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时期报告表》(附件 3,以下简称《时期报告表》),上报市局。

 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形,一日一报;本地区发生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形,两日一报;有专门紧急情形要随时上报。市局按规定时刻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2)报告内容。对初次报告的情形进行补充,包括事故缘故、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形、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2.3.4

 总结报告 (1)应急状态解除后,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形,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总结报告,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附件 4,以下简称《总结报告表》),上报市局。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 3 日内上报总结报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止后一周内上报总结报告。市局在事故处置终止后 10日内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缘故和阻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

 议等。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故发生地分局要依照自身职责范畴和现场情形,确认食品安全事故所处监管环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操纵事态。

 4.1.1

 病人个案调查 4.1.1.1

 调查对象 对每个发病者进行个案调查,必要时对部分食用或未食用过可疑食品的非病人进行个案调查,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是否由于食用流通环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造成的。

 调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工商干部进行,能够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调查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不能以签名和其他方式确认的,应由调查人在笔录上注明缘故,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被调查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知情监护人签名。

 4.1.2

 对可疑肇事单位的调查 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食品许可和主体资格情形,确定该可疑肇事单位是否属于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

 4.1.3

 可疑样品的采集、送样和检验 事故发生地分局应当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下,采集可疑食品和原料并送检。

 4.2

 分级响应 关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操纵事态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市局、分局在上级工商部门和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Ⅳ级和其他情形应急响应,分别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Ⅰ级(专门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样)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经市局要紧领导或者市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分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经分局要紧领导或者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关分局在市局和所在地政府的组织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市局和所在地政府。

 其他情形应急响应,需要工商部门进行预防、操纵和处置的,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样情形下,按 IV 级应急标准响应。

 4.2.1

 市局应急响应 (1)I 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局及时召开由各成员部门参加的市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分局,监督、指导分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 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市局要紧领导或者市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市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或者市局应急办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局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分局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或者发觉)地分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把握事故进展动态;市局应急办向市局应急指挥部实时报告Ⅰ级(专门重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展、操纵等情形,并依照指挥部指令,通报相关分局; (4)制定下发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缘故调查,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刻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售和追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操纵措施,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固工作; (5)赶忙组织查清涉案食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调查过程中,发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

 及时报告上级; (6)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7)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要加强值班,申(投)诉举报专用

  要保证畅通,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置申(投)诉、举报; (8)在规定时刻内将应急处置情形上报总局、市政府及市食安办。

 4.2.2

 事故发生地分局应急响应 (1)Ⅲ级、IV 级应急响应期间,事故发生地分局在市局和所在地政府的组织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召开分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局要紧领导应赶赴现场;IV 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视情成立分局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3)依照事故进展情形,组织落实市局应急响应中的(4)、(5)和(6)项内容; (4)在规定时刻内将应急处置情形上报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

 4.2.3

 事故可能波及地分局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分局要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进展动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预备工作。

 4.3

 调查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分局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对可疑食品和可疑肇事单位的调查,作出相应处置。

 4.3.1

 对可疑食品的调查 依照已了解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定,围绕可疑食品经营环节进行调查,能够包括:

 (1)可疑食品的进销情形:调查可疑肇事单位“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形,了解可疑食品的进销货情形;

 (2)食品销售的现场环境:检查可疑肇事单位是否按照食品的贮存条件储存和销售食品,检查该单位储存和销售食品的温度环境,专门应注意分装、储存的条件、时刻及使用的工具和用具等;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接触可疑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逐一检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和健康证是否有效; (4)如可疑食品是现制现售的熟食卤味,还要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状况和可疑食品的工艺配方等;

 (5)其他与可疑食品有关的经营环节。

 4.3.2

 对可疑肇事单位的调查 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对可疑肇事单位应及时采取临时操纵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故相关的经营场所; (4)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4.3.3

 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调查终止后,由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所在地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4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市局、分局应急办应紧密关注事态进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形,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局应急指挥部可依照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分局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局。

 4.5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排除后,市局、分局应急办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判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市局、分局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治理。

 市局、分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形,随时通报处置结果。

 5.后期处置 5.1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操纵和处置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各分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市局及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峻损害工商部门形象,阻碍恶劣、后果严峻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纷乱或者严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工作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操纵和处置过程中,工作突出,作出奉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

 善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事故发生地分局要分析应急体会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并上报市局。市局

 按规定上报总局、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5.4

 制度完善 市局和事故发生地分局要在认真分析缘故、查找工作漏洞、总结体会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排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应急保证 6.1

 信息保证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班

  要保证 24 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 24 小时开通,要保证信息网络通道畅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顺畅,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6.2

 人员保证 各级都要有 1 名熟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分管领导,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至少要有 2 名熟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骨干人员,负责现场和谐安排调查处置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分局要有一支 30 人组成的、能够熟练开展现场调查处置的应急分队。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各级要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6.3

 技术保证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托付,赶忙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市局食品安全事故专家机构提供必要咨询。

 6.4

 物资保证 应急响应期间,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6.5

 经费保证 市局和分局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专门重大、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年度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

 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要加强对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培训,提高应急治理和处置的能力;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治理 7.2.1

 预案治理与更新 各分局依照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

 市局和分局要依照形势进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本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治理能力。

 7.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报告记录单

  接报来源:(在横线上打√)

 1.日常监管

 2.专项执法检查

 3.流通环节食品抽检

 4.消费维权联络点

 5.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卫生部门

  6.其他监管部门

  7.有关媒体

  8.可疑肇事单位

 9.病人及其家属

  10.其他知情者

  举报人姓名:

 工作单位:

 :

  联系

  :

  手机

 中毒发生单位或个人:

 地址:

  发病时刻:

 日

 时

 分

 进食时刻:

  日

  时

  分 发病人数:

  人

 进食人数:

  人

 死亡人数:

  人

 可疑食品:

  可疑食品来源:(在横线上打√)

 1.超市

  2.大卖场

  3.便利店

  4.食品店

  5.食杂店

  6.食品批发企业

  7.食品批发市场

  8.集贸市场

  9.食品生产环节

 10.餐饮服务环节

 11.其他

 发病表现:(在横线上打√或者填写具体描述)

 1.恶心

 2.呕吐

 3.腹痛

 4.腹泻

 5.头晕

  6.发热

  (

  ℃)

 7.脱水

  8.其他症状:

 就诊或所处地点:

 要紧治疗措施:

  其他事项:

 处理情形记录:

 接报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分局

 工商所 记录人签字:

  记录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 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

  事故发生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

 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 详细地址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及联系

 联系人:

  职务:

 办公:

  手机:

 事故举报时刻

 事故举报单位

 事故举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

 联系人:

  职务:

 办公:

  手机:

 可疑食品

 发病人数

 人 死亡人数

 人 初定食品安全 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的初步 缘故判定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尽情形

 报告单位(盖章)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分局

  工商所 报告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

 联系人:

  联系

  :办公:

  :

 手机:

  报告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时期报告表

  事故发生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

 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及详细地址 单位或个人:

 详细地址:

 事故责任单位联系人或个人的联系

 联系人:

  职务:

 办公:

  手机:

 发病人数

 人 死亡人数

 人 治愈人数

 人 出院人数

 人 可疑食品

 已确定的食品安全 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的缘故

 事故处置情形(包括事故进展与变化、可疑样品的采集、送样和检验、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形、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报告单位(盖章)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分局

  工商所 报告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

 联系人:

  联系

  :办公:

  :

 手机:

  报告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

  事故发生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

 发病人数

 人 死亡人数

 人 治愈人数

 人 出院人数

 人 已确定的食品安全 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的缘故(检验结果、事故鉴定结论等)

 事故处置工作总结 (附书面总结)

 报告单位(盖章)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分局

  工商所 报告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

 联系人:

  联系

  :办公:

  :

 手机:

  报告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 5 上海工商行政治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速查表

  时期 工作内容 报告及时限 接报与核实

 1.接报。接报干部应尽量详细询问并记录发病时刻、发病人数、就诊地点、要紧症状、可疑食品、可疑肇事单位和发病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有关联系

  ,填写《记录单》,并初步判定事故是否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

 2.核实。接报分局应赶忙指派 2 名以上干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事发觉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形。核实的内容要紧包括:病人就诊的地点、就诊记录、发病或就诊人数、要紧症状、最早发病时刻、集中发病时刻、可疑食品、可疑肇事单位等。

 口头报告。

 接报后,接报分局应当赶忙口头报告市局应急办(即工作日向市局食品处报告,非工作日向市局值班室报告,下同)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内容一样包括:

 (1)事故发生大致时刻、接报时刻;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 (3)目前发病人数、要紧临床表现及病情严峻程度; (4)病人就诊或所处地点; (5)对事故是否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作出的初步判定。

 先期处 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故发生地分局,要依照自身职责范畴和现场情形,确认食品安全事故所处监管环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操纵事态。

 1.对病人个案调查,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是否由于食用流通环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造成的。

 2.对可疑肇事单位的调查,调查可疑肇事单位的食品许可和主体资格情形,确定该可疑肇事单位是否处于流通环节。

 3.可疑样品的采集、送样和检验。事故发生地分局应当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下,采集可疑食品和原料并送检。

 初次报告。

 1.关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应在知悉后 2 小时内填写《记录单》和《初次报告表》,向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作初次报告;市局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 2 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规定时刻内向总局报告。专门重大或专门情形,应当赶忙报告。

 2.关于本地区发生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在知悉后 2 小时内填写《记录单》和《初次报告表》向市局和所在地政府及食安办作初次报告;市局视情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时期 工作内容 报告及时限 调查与处置

 1.对可疑食品的调查。依照已了解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定,围绕可疑食品经营环节进行调查,能够包括:(1)可疑食品的进销情形;(2)食品销售的现场环境;(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4)可疑食品中现制现售的熟食卤味;(5)其他与可疑食品有关的经营环节。

 2.对可疑肇事单位的调查。(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3)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故相关的经营场所;(4)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3.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所在地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时期报告。

 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形,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时期报告,填写《时期报告表》,上报市局。。

 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形,一日一报;本地区发生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形,两日一报;有专门紧急情形要随时上报。市局按规定时刻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对初次报告的情形进行补充,包括事故缘故、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形、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后期处置

 1.责任追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操纵和处置,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2.工作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操纵和处置过程中,工作突出,作出奉献的,依政策表彰或奖励。

 3.善后总结。分析应急体会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并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上报总局、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4.制度完善。认真分析缘故、查找工作漏洞、总结体会教训,完善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形,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总结报告,填写《总结报告表》,上报市局。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3日内上报总结报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止后一周内上报总结报告。市局在事故处置终止后 10 内向市委、市政府和总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缘故和阻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附件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示意简图

 主题词:工商

 食品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60 份)

  信息来源,接报与核实 责令下架停售追回 可疑食品 查清可疑食品来源流向

 劝导

 消费者

  检验合格

 另行调查事故缘故 先期处置 判定级别,启动预案

 现场调查与应急处置

 事故定性 行政处罚

 后期处置 调查发病人员 进一步调查 肇事单位 对可疑食品的调查 可疑样品的采集、 送样和检验 检验 不合格 市局或分局确定等级 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责任追究 工作奖励 善后总结 制度完善 调查可疑肇事单位

相关热词搜索: 管理系统 市局 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