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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铺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大观区人民政

时间:2022-08-14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案 十里铺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doc 大观区人民政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突发公共事件 1.3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1.4 工作目标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推测、预警 3.1 推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公布 4.应急响应 4.1 队伍建设 4.2 应急演习 4.3 应急程序 4.4 现场指挥部任务 5.后期处置

 5.1 救济灾民 5.2 社会救助 5.3 灾难保险 5.4 事故调查 6.应急保证 6.1 通信与信息保证 6.2 现场应急与工程抢险保证 6.3 交通运输保证 6.4 医疗卫生保证 6.5 治安保证 6.6 物资保证 6.7 经费保证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证 6.9 技术储备与保证 7.奖惩 7.1 奖励 7.2 惩戒 8.附则 8.1 预案治理 9.附件 9.1 《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安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 9.2 应急治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3 大观区十里铺乡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大观区十里铺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固,促进我乡经济连续快速和谐健康进展,进一步促进“和谐十里”建设,依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缺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等,阻碍和威逼我乡甚至全区经济社会稳固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阻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难。要紧包括区域性地区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严峻洪涝缺水等水旱灾难,台风、暴雨、

 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

 (二)事故灾难。要紧包括陆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设施)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阻碍和缺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都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紧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紧包括恐惧突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目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

 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和谐可连续的科学进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治理,促进全乡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和谐一致、联动有序、保证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治理体系,为我乡的进展制造安全、稳固、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1.5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躯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要紧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推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常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职员作结合起来,实现平常预防减灾与战时战争动员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

 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缺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治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和谐同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依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阻碍范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我乡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应急分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市、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一)大观区十里铺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乡政府应对较大、重大、专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大观区十里铺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要紧是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

 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乡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突发公共事件行政村应急预案。村一级应急预案报乡政府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五)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备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副乡长、十里铺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主任、副主任以及乡经委、信访办、民政办、财政所、村建办、农委、十里卫生院、安全办、等部门要紧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和谐机构,其要紧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我乡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本乡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和谐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形。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紧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形,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和谐组织各村和乡有关各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推测、预警 3.1

 推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乡机关各部门要依照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域、本部门存在的阻碍稳固的重点问题,专门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

 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分析推测可能显现的紧急重大情形,及时发觉和把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形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和谐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3.2

 应急处置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乡机关各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操纵局面,减少伤亡和缺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乡政府值班室。乡政府值班室依靠各村、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乡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三)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峻性、进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样(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的公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

 播、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布,对老、弱、病、残、孕等专门人群以及学校等专门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差不多发生,但尚未达到一样(Ⅳ级)预警标准时,乡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样(Ⅳ级)预警标准时,乡政府赶忙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形。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样(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乡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乡政府赶忙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形。

 3.3

 信息公布

 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假如涉及或阻碍到我乡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乡政府将有关情形及时通报有关乡级政府及办事处;假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阻碍到境外的,乡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4.应急响应 4.1

 队伍建设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对口、指挥灵活、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差不多力量,以民兵应急分队和乡城管中队为突击力量,以各村理想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乡政府采取托付组建的方式,托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和谐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各村理想者队伍,应急领导小组可依照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专门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

 (三)依照顾急工作的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各村理想者队伍。

 (四)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形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理想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形。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2

 应急演习

 应急领导小组依照实际情形,有打算地组织乡民兵应急分队及乡城管中队和各村理想者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

 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4.3

 应 急程序

 (一)一旦把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赶忙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形。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19、120 等报警

  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村、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 3.2 条规定程序处理。乡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赶忙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党政办)有关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形,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赶忙按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谐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终止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由现场指

 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乡政府公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乡政府。

 (五)乡民政办等部门会同各村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固,复原正常秩序。

 乡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连续扩大,难以操纵时,要求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4

 现场指挥部任务:

 (一)依照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操纵或切断灾难链,把缺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治理,爱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固局面。

 (三)和谐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显现灾难“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难,尽快复原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把握和报告重要情形,拟写应急处置情形书面材料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党政办)。

 (五)依照灾难事故阻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

 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报乡要紧领导同意后,由乡党政办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

 救济灾民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村、各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复原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及时调查统计灾难事故阻碍范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难事故所造成的缺失情形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形,报乡政府。

 (二)乡民政办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治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差不多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乡农委、十里卫生院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乡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难事故赔偿政策,经乡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形、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复原生产、生活的打

 算,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复原、重建工作。

 (五)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舞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乡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舞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乡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治理,由乡民政办依照受灾情形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形,经乡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5.3

 灾难保险

 重视灾难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舞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提倡和鼓舞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5.4

 事故调查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6.应急保证 6.1

 通信与信息保证

 (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固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证应急指挥通信。

 (三)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乡机关各部门要依照实际情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熟悉当地情形的村民、及企业工作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越级上报。

 6.2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证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乡机关各部门都要依照实际情形,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并注重抢险装备的平常爱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乡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6.3

 交通运输保证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证,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证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地同交通安全治理部门联系,组织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依照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遇到道路设施受损时,会同道路交通部门进行抢修,尽快复原通畅状态。

 (三)应急交通保证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4

 医疗卫生保证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乡卫生院赶忙组织医疗卫生专人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应急救治。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操纵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

 情扩散或事态扩大。

 (二)依照“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抢救。

 (三)十里卫生院负责我乡区域内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治的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治工作。

 (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共卫生保证体系,全面提高我乡公共卫生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乡卫生院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形,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6.5

 治安保证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政法委会同十里铺派出所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戒备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爱护,严格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十里铺派出所、各村要赶忙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戒备区和戒备哨,坚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十里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坚持治安秩序的各种

 预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6.6

 物资保证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养和进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治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显现上述情形,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区级物资储备及其他乡(镇)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区级物资储备及其他乡(镇)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乡经委负责组织、和谐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在生活必需品市场显现专门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治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显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乡经委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

 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和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乡村建办、农委和谐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6.7

 经费保证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乡政府财政及各村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紧用于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证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爱护等工作。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证

 乡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6.9

 技术储备与保证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全乡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奖惩 7.1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奉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予以表彰奖

 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杰出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爱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刻,成绩显著者; (五)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成效明显者; (六)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七)其他有专门奉献,成绩显著者。

 7.2

 惩戒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及主管和要紧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形,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隐秘的; (七)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8.附则 8.1

 预案治理

 (一)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依照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乡政府审批。

 (二)当有重大情形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乡党政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乡政府同意后修订。

 (三)本预案由乡党政办负责说明。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1 9.1 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 试行)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较大、一样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表述) 一、自然灾难类 ( ( 一) ) 水旱灾难

 专门重大水旱灾难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要紧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复原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洪涝; 6.多个大都市发生极度洪涝。

 重大水旱灾难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样河段及要紧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显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峻洪涝灾难; 4.一样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显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截了当阻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复原通行; 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发生严峻洪涝,或我省发生特大洪涝; 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峻洪涝,或大中都市发生极度洪涝。

 ( ( 二) ) 气象灾难

 专门重大气象灾难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阻碍重要都市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缺失的气象灾难;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畴内将显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难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庞大经济缺失的气象灾难。

 重大气象灾难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

 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缺失的气象灾难;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峻阻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洪涝、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难; 3.因各种气象缘故,造成机场、重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

 ( ( 三) ) 地震灾难

 专门重大地震灾难包括:

 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7.O 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难包括:

 1.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 4.O 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其他地区 5.0 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缺失和人员伤亡缺失或严峻阻碍的地震。

 ( ( 四) ) 地质灾难

 专门重大地质灾难包括:

 1.因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难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难; 2.受地质灾难威逼,需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缺失在 1 亿元以上的灾难险情; 3.因地质灾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峻阻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难包括:

 1.因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难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难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难; 2.受地质灾难威逼,需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缺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灾难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峻威逼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阻碍的地质灾难。

 ( ( 五) ) 生物灾难

 专门重大生物灾难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

 (区、市)内发生,或在我省 2 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庞大危害的生物灾难。

 重大生物灾难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峻经济缺失的生物灾难;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我省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峻威逼的生物灾难。

 ( ( 六) ) 森林草原火灾

 专门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操纵,或受害草原面积 8000 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阻碍和财产缺失的森林火灾,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伤亡 20 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峻威逼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操纵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00 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 2000 公顷以上、8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 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逼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 ( 一) ) 安全事故

 专门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专门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 10000 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峻威逼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复原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缺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都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 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固运行构成严峻威逼; 7.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峻阻碍的事故; 8.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的缘故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都市 5 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 48 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专门重大阻碍或缺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

 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 吨以上、10000 吨以下的非客航、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逼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峻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24 小时内无法复原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峻损坏,长江干线航道断航 12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都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阻碍和缺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都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都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峻,对社会稳固、经济建设造成重大阻碍的事故。

 ( ( 二)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专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1000 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峻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峻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峻阻碍,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畴严峻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都市要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峻阻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峻威逼,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难;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5000 立方米(幼树 25 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1500 亩以上,属其他林地 3000 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

 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阻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或 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 1000~5000 立方米(幼树 5~25 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500~1500 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 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爱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要紧爱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截了当威逼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爱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峻环保超标和进口物资严峻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 ( 一) ) 公共卫生事件

 专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都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消灭传统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峻威逼,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专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显现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专门严峻社会阻碍的; 9.其他危害专门严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 1 个县(市)范畴内,1 个平均埋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市范畴内,1 个平均埋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畴波及 2 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 1 个市范畴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显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 2 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显现死亡病例,或显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峻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二) ) 动物疫情

 专门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相邻省份有10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我省 20 个以上县(市)发生或 10 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峻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连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我省有 2 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我省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或 5 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显现并发生疫情; 3.在 1 个平均埋伏期内,20 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 1 个平均埋伏期内,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连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 ( 一) ) 群体性事件

 专门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峻阻碍社会稳固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点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都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止、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峻危害社会稳固的事件; 6.高校内集合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峻阻碍社会稳固; 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显现全国范畴或跨过我省,或跨行业的严峻阻碍社会稳固

 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专门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 1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阻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显现大范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集合规模迅速扩大并显现多校串联集合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峻阻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 2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峻阻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峻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显现跨过我省或行业阻碍社会稳固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峻的危害和缺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 二) ) 金融突发事件

 专门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阻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显现或将要显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显现的,差不多阻碍或极有可能阻碍国内(包括我省)宏观金融稳固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阻碍,但未造成全国性阻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和谐的金融突发事件。

 ( ( 三) ) 涉外突发事件

 专门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1.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缺失,造成省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缺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阻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专门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缺失,造成或可能造成省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缺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阻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 ( 四) ) 阻碍市场稳固的突发事件

 专门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显现群众大量集体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2.在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会都市(或打算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专门波动,供应短缺; 3.在我省和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专门波动,供应短缺; 4.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

 活必需品市场专门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畴或省会等大中都市显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我省省会都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专门波动,供应短缺; 3.在我省 2 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专门波动,供应短缺。

 ( ( 五) ) 恐惧突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突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突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突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都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集合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要紧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 5.突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突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阻碍和危害的;

 6.突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我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锐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运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 ( 六) ) 刑事案件

 专门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阻碍或可能造成严峻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省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 100 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 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隐秘资料等可能造成严峻后

 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运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固造成特大阻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 3 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峻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 50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200 万元以上,盗窃现金 100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 300 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 3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逼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爱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 50 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阻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锐或发生在敏锐地区、敏锐时刻,或可能演化为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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