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产监协〔2020〕第
号
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
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
宗地编号/ / 用地方案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坪山区 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 深坪产监协〔2020〕第
号
为加强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管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2020〕
号 )相应宗地的项目准入条件要求及土地管理规定中对产业监管的相关要求,保证坪山区产业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 话:
二、
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用地方案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普通工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土地使用年期(年):
20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深圳市和坪山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建设、施工及竣工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协议书核查项目的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阶段性工作进展汇报,就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解决方案,汇报方案实施效果。
(四)乙方注册地址不在坪山区的,甲方支持乙方将注册地址依法变更到坪山区范围内。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二条
“地块基本情况”中约定项目的建设。
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 30 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
21000 元/平方米。
(三)乙方注册地址不在坪山区的,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3 个月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地址到坪山区的手续。
(四)乙方承诺土地出让年期内企业注册地址不变更到坪山区以外的地区。
(五)乙方应出具其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承诺在未取得坪山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主要股东出资比例、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擅自发生变动。
(六)乙方承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在出让年期内未经深圳市或坪山区政府同意不得转让。
(七)乙方承诺引进的企业产值能耗(单位工业总产值的能耗量)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八)乙方承诺按照与国土部门签订的本宗地《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条款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
(九)本宗地建设项目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甲方可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履约核查未通过的,乙方应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十)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如乙方自主开展生
产项目的,在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每年产值需达到 100 亿元,年税收需达到 5 亿元;如开展出租业务,租赁对象及租金应经甲方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审核通过后方可引进。
(备注:非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本协议条款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五、履约核查
项目建成使用后 1 年内、建成使用后每隔 5 年、出让年期届满前 1 年等阶段后 9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履约核查申请。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单项审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六、 退出机制
(一)开工前退出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乙方报经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土地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2.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土地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报经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得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土地出让人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二)建成使用后退出 项目建成使用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人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土地出让人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企业相关业务手续、停止对乙方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等措施。
(二)经甲方核查,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可建议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1.经甲方核查,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 5% 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作为违约金。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 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查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出核查申请,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10 万元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查申请义务;乙方不配合甲方核查的,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20 万元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查申请义务。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3.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将本项目产业用房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给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或已出租房屋,并按乙方违约所得收益的同等金额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暂停对该物业的出租、出售的审批,直至整改合格。
4.经甲方核查,如乙方自主开展生产项目,在该宗地上建设
项目的税收贡献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履约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以下列方式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形成的税收贡献-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的税收贡献)X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四)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坪山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知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土地出让人以成本价减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补偿。
1.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坪山区以外地区的或逾期未完成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 2.自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首次出具《履约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连续 5 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仍都未达到本协议要求的; 3.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省、市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并拒不改正或整改后未达标的。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各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十、合同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六份作为该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