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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2-08-10 18:05:02 来源:网友投稿

 省 十 三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 十九) )

  湖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

 提请审议《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

 (草案)

 》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拟定了《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并经我委全体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湖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0 2020 年 年 5 5 月 月 5 25 日

 关于《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的

 说明

 ——0 2020 年 年 6 6 月 月 9 9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詹

 鸣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我就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 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最近,习近平总书 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近些年来,因工作节奏加快和老龄化程度加深等因素影响,心脑血管疾病和意外受伤已经成为城乡居民突发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 0 40/10 万,由于在 4 4 ~6 6分 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

 成功率不到 1% 。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我省每年因此死亡的人数超过 3 3 万。意外受伤人员因现场救护不力而导致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案例,屡屡发生。目前,我省现 场救护工作在全国处于落后水平,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明显差距,普遍存在“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

 引导、支持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对于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具有十分明显而重要的意义。目前,涉及到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涉及现场救护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国家层面只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和原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略有提及,外省区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很少。因此,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 现场救护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而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简要过程

 9 2019 年上半年,省卫健委向我委提出了制定《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论证报告。此后,我委牵头与省卫健委、省红十字会组建起草小组,先后到长沙、衡阳、怀化、益阳、娄底五市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 4 4 月,我委向省政府办公厅等 0 30 个省直单位、4 14 个市州人大 教科文

 卫委 、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医疗卫生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 8 188 条。4 4 月底,我委致函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了解相关立法执法情况并征求 建议。5 5 月 月 3 13 日,我委分别召开法律专家和医疗卫生专家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5 5 月 月 5 25 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第 12次全体会议,对 《条例 (草案)》进行了审议。

 九易其稿形成的《条例(草案)》,共 7 27 。

 条,未设章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医疗卫生救护分为院内救护、院前救护和现场救护。现场救护作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补充,处于协助、配合的角色定位,侧重于协助医疗急救机构、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开展基础性救护。本《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通过对现场救护和施救者的定义作出解释规定,界定了现场救护与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救治的衔接关系。并且,拟在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设施建设、培训服务等,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是开展现场救护的关键所在。《条例(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对现场 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

 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 省卫健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教学内容;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 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三)关于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称 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以下简称 AED )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目前,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极低,公共场所配置 D AED 非常足 有限,长沙市还不足 0 50 台,省内其他市州就更少。对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D AED 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信息技术应用、经费来源渠道等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本着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外省的做法,将要求安装 A AD ED 的范围控制在部分大型公共场所,并且提出了“新公共 场所 新办法、老公共场所老办法”的

 思路,拟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应当坚持“五个同步”要求配置安装 D AED 等急救设备,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应当将 D AED 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安装一并纳入工程建设,无需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也应当逐步配置安装到位。

 (四) ) 关于引入商业保险为现场救护提供保障

 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解决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这是推进现场救护的机制创新之举。《条例(草案)》根据部分人大代表、省民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建议,在第十九条专门作出规定:“ 鼓励保险 公司开发施救者救护责任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现场救护工作提 供保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构建现场救护” 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五)关于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施救者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强调 施救者只要无主观恶意,出现救护失败或造成被施救者损害,甚至财产损毁的,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强调,因现场救护导 致的纠纷和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施救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服

 务。力求通过立法, 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拟将我省率先提出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三个一”理念(即在伤病突发的第一现 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作出迅速反应)吸收进《条例(草案)》中。

 在第六条第四款作出规定,每年的 1 11 月 月 1 1 日为我省“现场救护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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