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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09 09: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 1 月 23日

  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 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我省科技领域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推进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方支出责任。明确省政府在全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明晰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

 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明晰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明晰确定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级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社会重大需求、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市县侧重支持服务基层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科技工作特点,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我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应用基础研究需要的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探索等,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等予以支持。市、县根据相关基础研究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围绕“三个一”工程,对聚焦产业振兴、创新驱

 动、改革开放、人才开发、顺应产业变革和科技革命趋势的,对促进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能源革命科技创新以及引领我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研究,解决制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市、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能源科技革命、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实验室、山西实验室,引导支持依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来晋设立分中心,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省市共建的提升市级科技创新能力的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计划,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通过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省级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以及提供农村科技服务的人才专项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围绕当地实际,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创新创业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努力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推进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资助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的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以下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配套奖励,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委省政府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财力保障。

  各市县、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深化相关改革。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科技计划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推动体现科技领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 2020年 1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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