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营政采招9 [2018]69 号
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
资 资 格 格 预 预 审 审 文 文 件 件
采 采
购
人:
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
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二〇一八 年十月
目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 - 4 -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 10 -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 - 17 - 第四章
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 21 - 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 24 -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营山县人民政府授权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采购工作。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拟对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文件,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的社会资本方可参加正式投标。
一、 项目编号:
营政采招[2018]69 号 号
二 、项目名称:南充市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 用 三、合作方式:本项目采用 BOT (建设- 运营- 移交)模式 四、 项目授权主体:营山县人民政府 五、 项目实施机构 :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规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规模为 900 吨/日(2×450 吨/日);蒸汽温度:400℃(末级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4.0MPa(g)(末级过热器出口),配套一台 18MW 汽轮发电机组(其中发电机为 20MW);污泥处理车间处理规模 60 吨/日,布置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联合建设。
(二)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的总投资估算为 58140.10 万元(在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及融资利率调整了建设期利息),其中工程费用 42602.26 万元,
工程其他费用 10655.95 万元,预备费用 2662.91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68.08 万元,建设期利息 2150.9 万元(调增 975.14 万元)。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三)项目运作方式 采用 BOT 运作模式,具体表现为:
1.营山县政府授权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方,并与之签订 PPP 投资运营协议,初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条件。
3.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营山县范围内注册),再由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4.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向公众提供满足标准的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服务。社会资本负责项目公司的组建以及本项目的资本金筹集及融资,并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三县负责垃圾及污泥收集与转运,三县财政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和污泥处理服务费。
6.项目公司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准则,对可供分配的利润依法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公司股东通过分红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7.合同期间,政府方拥有项目产权,社会资本拥有项目资产的运营权、收益权。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该项目的资产及相关权益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清算后注销,PPP 项目终止。
(四)合作边界 1.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及运营期两部分,其中垃圾焚烧发电建设期 18 个月,污泥处置中心建设期 12 个月,建设期完进入运营期,两个子项目同步进入运营期。运营期固定为 28 年。
2.合作内容:政府方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包括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环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工
作。项目公司主要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设计单位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依法选定)、建设、项目投融资(包括本项目的外围投资:征地拆迁费用、前期费用、“三通一平”、取水工程等)、运营维护工作。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回报机制 收入来源主要包含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售电收入以及三县财政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污泥处理服务费。
本项目由营山县负责整体推进及监管,资产所有权归营山县所有。蓬安县、仪陇县仅作为使用者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及污泥并支付相应的处理服务费。
1.售电收入 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标准标准,由项目公司直接向电网企业收取,属于使用者付费方式,该部分第三方收入风险由社会资本方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并自行承担。
2.垃圾处理服务费 以“单价计量”的形式进行结算,单价以中标的社会资本投标报价为准。
3.污泥处理服务费 以“单价计量”的形式进行结算,单价以中标的社会资本投标报价为准。
(六)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方式 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分为月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1.月度结算 本项目采用按垃圾处理量计费的方式计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在运营期内,当月入厂垃圾由项目公司全部处理,以当月实际入厂垃圾量进行月度结算,由三县财政于下月进行支付。
2.年终结算
每运营年度终了,相关部门对该运营年度实际的入厂垃圾量进行统计确认,按如下原则进行年终核定:
①年度入厂原生垃圾量低于或等于年最低需求垃圾量时,项目公司全部处理,年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单价×年最低需求垃圾量。
②年度入厂原生垃圾量超过年最低需求垃圾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折算为入厂垃圾量)范围之内时,项目公司全部处理,按实际年度入厂垃圾量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年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单价×年度入厂垃圾量。
③年度入厂的原生垃圾量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折算为入厂垃圾量)时,未超额部分按②计价,超额部分的垃圾处理为超进垃圾量,该超额部分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单价×70%×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年入厂垃圾量。
按如上原则计算出当年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后,与当运营年度月度结算之和(应在实际月度结算之和基础上加上因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或其他各事项导致扣减补贴的相应费用)对比,按如下原则对年度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年终结算:
①月度结算之和>当年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时,政府方在后续月度结算时相应扣减月度结算超额部分。
②月度结算之和<当年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时,在核定完成后一次性向项目公司补贴月度结算不足部分。
(七)污泥处理服务费结算方式 月度结算与年终结算方式同垃圾处理服务费。
(八)绩效考核 项目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政府方支付的垃圾、污泥处理费和电网企业支付的购电收入。每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垃圾、污泥处理费单价定价的依据,以此激励项目公司发挥其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优势,为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提供更为高质高效的垃圾处理服务。
(九)履约验收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申请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财务要求 近三年内连续两年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三)申请人业绩要求 申请人需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不少于一个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日处理能力 900 吨(含)以上的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且已连续正常运营3 年以上(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申请人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3.申请人须为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与本次采购所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4.申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及后续正式投标。
八、资格预审文件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 18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后到 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路 营山县新北路 4 134 号(移动公司旁老国税局五楼)
报名。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后到 营山县政 府采购中心 报名申请人才具有申请资格,申请资格不能转让。
申请人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8 年 10 月 31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9.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评审地点。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文件恕不接收。
9.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十、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地点: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营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十一、本资格预审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 、联系方式 采 采 购 人: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营山县朗池镇西月路 43 号 联 系 人:陈贵生 联系方式:15583039036 采购代理机构: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营山县新北路移动公司旁老国税局五楼 联 系 人:唐瑞 联系电话:0817-5050929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条 款 名 称 编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采 购 人: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营山县朗池镇西月路 43 号 联 系 人:陈贵生 联系方式:15583039036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营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营山县新北路移动公司旁老国税局五楼 联 系 人:唐瑞 联系电话:0817-5050929 1.1.4 项目名称 南充市营(山)蓬(安)仪(陇)三县城镇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 1.3.1 总投资、建设内容与规模 本项目建设规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规模为 900 吨/日(2×450 吨/日);蒸汽温度:400℃(末级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4.0MPa(g)(末级过热器出口),配套一台 18MW 汽轮发电机组(其中发电机为 20MW);污泥处理车间处理规模 60 吨/日,布置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联合建设。本项目的总投资估算为 58140.10 万元(在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及融资利率调整了建设期利息),其中工程费用 42602.26 万元,工程其他费用 10655.95 万元,预备费用 2662.91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68.08 万元,建设期利息 2150.9 万元(调增 975.14 万元)。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5 个工作日前 3.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 180 日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6
份,电子文档
1
份( 电子文档采用 U U 盘制作 )。
4.2.1 申请截止时间 2018 年 10 月 31 日 14 时 30 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营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营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参与本项目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南充市营山县。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污泥处理服务费为财政资金。
1.3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内容与规模: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中列明的资格要求; 1.4.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资格预审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资格预审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采购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作出澄清或者修改,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澄清(更正)内容,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未上网查阅、下载澄
清(更正)文件造成的后果自负。该澄清或者更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实质性要求):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如有)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五、业绩情况表 六、承诺函 七、其他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3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 180 日。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和密封 3.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3.3.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3.3.5 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日期。
3.3.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分装于两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单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封面应标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字样,并注明项目
编号、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日期、正(副)本或电子文档 ( 电子文档采用 U U盘制作 )。
3.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 3.4.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 3.1 款和第 3.2 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鲜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加盖单位鲜章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4.2 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也可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
3.4.3 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4.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1.4 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1.5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2.1 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2.2 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申请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4.2.3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 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结果 通知方式 按照第三章5.3所述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疑问及质疑程序 9.1 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报名成功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申请人。
9.2 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过程、资格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质疑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资格预审结果的范围。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5 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10.2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参加本次资格预审,但对于已经与政府脱钩,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评审小组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制度,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 7 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当包含 1 名财务专家和 1 名法律专家。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 3.1.1 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检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申请人授权 申请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完整并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申请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找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正副本数量 一正六副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3.2 详细审查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3.2 .1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1 详细审查标准 审查条款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该项); 3.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该项)。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 2017 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需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件; 2.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 2018 年任意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公司财务凭证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新成立单位视具体成立时间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 2018 年任意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成立单位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二、申请人财务要求 近三年内连续两年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1.提供 2015、2016、2017 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需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件; 2.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三、申请人业绩要求
申请人需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不少于一个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日处理能力 900 吨(含)以上的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且已连续正常运营3 年以上(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1.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上述材料无法证明其日处理能力、工艺技术、正常经营年限等符合该项要求,则由申请人自行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2.申请人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3.申请人须为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与本次采购所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4.申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申请人提供(查询时间为资格预审公告日之后):
1.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结果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结果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1.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见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六、承诺函)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 3.1.1 和 3.2.1 条的评审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5. 审查结果 5.1 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 3 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
5.2 停止评审 评审小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5.3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领取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领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未领取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5.4 合格社会资本申请人不少于三家的,采购人将及时组织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合格社会资本申请人不足三家的,由采购人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四章
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的证明材料: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该项); (3)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该项)。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 2017 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需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件; (2)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 2018 年任意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公司财务凭证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新成立单位视具体成立时间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 2018 年任意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成立单位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财务要求: 近三年内连续两年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 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1)提供 2015、2016、2017 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需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复印件; (2)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业绩要求: 申请人需在中国大陆地区 具有不少于一个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日处力 理能力 900 吨( 含) 以上的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且已连续正常运营3 年以上(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1)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上述材料无法证明其日处理能力、工艺技术、正常运营年限等符合该项要求,则由申请人自行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 1. 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须为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与本次采购所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申请人不得为“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 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结果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中国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结果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特别说明:本项目确定申请人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确定,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产 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产 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产 5 万元以上。
▲ 特别提醒:以上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申请人(法定名称)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除明确申请人可以自拟的,一律按照本章要求的格式填写(如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部分内容可不提供的,序号可依次递补),否则无法通过资格预审。
封面格式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采购人):
一、我公司完全接受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申请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资格预审以求侥幸预审合格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我公司在本次资格预审过程中所提供、披露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贵方及贵方授权代表可对我方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调查,以证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方已安排提供证明材料的部门和人员向贵方提供贵方认为需要的信息。
三、我公司参加本次资格预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申请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也不存在和其他申请人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我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 180 日。
五、我公司资格预审合格后,如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六、我公司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单位章)。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申请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和身份证号)
代表我方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受指示和代表公司完成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其他必要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注: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鲜章方可有效。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基本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方式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时间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每张表只填写一个项目,申请人根据业绩情况自行添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我公司
(申请人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资格预审活动,现承诺:
一、我公司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公司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人; 四、我公司没有处于财产被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五、我公司与其他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申请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六、我公司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七、我公司为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与本次采购所委托的咨询机构、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八、我公司不是“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是“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九、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十、我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四)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五)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被责令停业的; (十)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十一)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十二)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一、我公司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活动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在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七、其他 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