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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信用系统、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单一来源成交公告17504

时间:2022-08-06 10:55:03 来源:网友投稿

  采购编号:

 5101012019003116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信用系统、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运维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中国·四川( 成都)

 )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同编制

 2019 9 年 年 1 12 2 月

 目 目

 录

 第一章 协商通知…………………………………………………- 3 - 第二章 协商须知…………………………………………………5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参考文本)……………………- 17 - 第四章

 采购需求…………………………………………………17 第五章

 协商程序………………………………………………… 1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24

 第一章 协商通知

 :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信用系统、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邀请你参加协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

 5101012019003116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信用系统、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运维服务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100% ,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1. 服务 清单

 序号 服务清单 服务期限 采购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1 行业信用系统运维服务 1 年 70 70 2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运维服务 3 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运维服务 2. 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经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及成都市财政局批准,本次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成都房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3、采购项目品目名称:C020603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 供应商截止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五、本协商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cdzj.chengdu.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六、 确认

 供应商收到协商通知后,请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单一来源采购。

 七、采购 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请供应商从即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 9:00~16:00(北京时间)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号楼 0801 号)获取本项目单一来源文件有偿获取,单一来源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单一来源文件售后不退, 资格不能转让)。持协商通知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领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标室(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号天府新谷 10 号楼 0801 号)。

 十、 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成都市蜀绣西路 69 号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薛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1353

 采购代理 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账

 号:11090229561070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 39 号西金大厦 8 层 810 室

 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号楼 0801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

 028-85246996-814 、18883535235 传

 真:028-61152992 电子邮件:792500218@qq.com

  2019 年

 12 月

 4 日

 第二章 协商 须知 协商 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1 采购项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采购人 名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薛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1353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号楼0801 联系人:唐老师 电话:028-85246996-814 传真:028-61152992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 供应商截止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5 采购项目预算 ¥7000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响应。

 最高限价 ¥7000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6 协商保证金 1、金

 额:¥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交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①采用除保函外的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协商保证金的,协商保证金应通过供应商帐户交纳,协商保证金交款回单(或电子对账底联)应按要求附入响应文件中,交款时间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110902295610703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②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交协商保证金的,保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合法保函,且应为无条件保函,并有详细明显的验证方法; b.保函的受益人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c.保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载明分包号)、项目编号、协商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银行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响应文件规定的协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银行向受益人足额支付协商保证金); d.保函中的担保金额不少于本项目规定的协商保证金金额; e.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响应文件有效期,保函原件应按要求附入响应文件。

  3、协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有效期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时间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0:00(北京时间)

 7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8 响应文件的递交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标室(地址:成都市高新

 地点 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号楼 0801 号)。

 五、协商采购 9 资格性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截止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10 发布媒体 成 都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http://cdzj.chengdu.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

 1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采购结果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 事实依据; 2.5 必要的法律依据; 2.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受理部门: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 4、联系人:徐女士。

 5、联系电话:010-63905903 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 39 号西金大厦 8层 810 室。

 7、邮编:10003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监督范围:本投诉电话是监督任何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结果或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等行为的,投诉人应当据实反映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其他规定

 13 代理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成交人支付。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服务费,成交人成交后

 以成交金额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2011] 534 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协商 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 (简称 协商 须知前附表) )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协商 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协商 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协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评审委员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3.1 供应商应符合 协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照 协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被责令停产停业、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4 . 授权委托 (实质性要求)

 4.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本人的,应持有供应商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本人的,应持有供应商本人授权书,并附供应商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持有供应商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及供应商本人身份证明。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6 6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6.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协商通知 第二章 协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7.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 或者 修改

 7.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8. 一般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8.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就有关协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8.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 的组成

 9.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商响应声明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

 (三)报价表(第一次报价)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商务及技术偏离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9.2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 报价

 10.1 供应商应当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0.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0.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0.4 (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 协商 须知前附表。

 11. 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实质性要求)

 11.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协商 须知前附表第 9 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12. 协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数额及方式提交协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协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协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对于按照“协商须知前附表”中第①种方式交纳协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未成交人的协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协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协商保证金:

 (一)在协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协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协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3.1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

 13.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协商保证金不被没收。供应商同意该要求,将要求其相应延长协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 协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2 14.2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4.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字处由供应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供应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14.4 在协商过程中,应评审委员会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 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供应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实质性要求)

 15. 响应文件 的密封和标记

 15.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供应商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6. 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实质性要求)

 16.1 供应商在本项目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在本项目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实质性要求)

 17.1 供应商应在本项目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 协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协商地址。

 五、协商采购

 18. 协商程 序

 18.1 协商程序: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响应文件的澄清;协商;推荐成交供应商。

 19.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 审查

 19.1 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协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协商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协商资格,若不具备协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0. 响应文件的澄清

 20.1评审委员会在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 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20.3 供应商应按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1. 协商 具体协商程序详见第五章 22. 商定成交价格

 22.1 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23. 协商终止

 23.1 协商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协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未能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3.2 评审委员会应将协商终止理由通知供应商。

 24. 保密要求

 24.1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协商工作有关的人员对协商情况以及协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5. 成交信息的公布

 25.1 协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 协商 须知前 附表。

 26. 询问

 2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

 27. 成交通知

 2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分包成交项目。

 七、其他规定

 29. 采购代理服务费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 协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0. 其他规定

 30.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协商 须知前附表。

 3 31 1.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2 2.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

 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3 3. .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参考文本)

 一、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协商过程中,协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协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协商小组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协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协商的供应商。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19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兹 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编号:

  1.3 概况和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本项目期限为年,自 2019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2.2 因本项目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3.1 服务内容

 3.1.1

  3.1.2

  3.1.3

  3.2 质量标准 3.2.1

  3.2.2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最高的标准执行。

 3.3 乙方应当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每一阶段应当完成的内容及时间节点做出规划,并承诺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全部项目内容。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投标时已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3 日内补足。

 4.2 项目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扣除违约金、赔偿款后的应退履约保证金

  20 无息退还乙方。

 第 五 条

 验收

 5.1 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5.2 对于本次政府采购服务的事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标准的,《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提供的服务均不得低于该标准。

 5.3 《单一来源文件》的服务要求和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服务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的服务标准为验收标准。

 5.4 验收程序:乙方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整改。乙方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验收仍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整改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 条

 合同金额 及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的总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法计算:

 (一)固定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可调整价格,价格计算方法为:

  特别约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金额,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任何税、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甲方支付的合同金额为包干费用,即甲方除按照第 6.1 条的约定支付合同金额外,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6.3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应当按照应收款的金额提交等额的合法发票。未提交发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4 合同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一)一次性支付,甲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二)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

 (三)分阶段支付。

 6.5 付款方式:所有款项甲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内 :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变更的,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未通知、逾期通知或通知有误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1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承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乙方承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7.2 本合同项目中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权利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7.3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在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 八 条

 无权利瑕疵条款

 8.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项目成果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不具有任何权利瑕疵。

 8.2 因乙方提供的项目成果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的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在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于知悉的对方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均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2 任何一方(包括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均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 十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完成本项目的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甲方应当协助。

 10.2 甲方拥有监管权,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完成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10.3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 十一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应当独立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11.2 如履行本合同需要通过相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审批的,所有的审批事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协助。

 11.3 接受甲方及相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

 11.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要组织项目活动的,乙方应当保证参加该项目活动的人员在活动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参加该项目活动的人员在活动期间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22 11.5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1.6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 二 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12.2 乙方逾期完成项目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12.3 乙方未按照《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文件》《项目实施计划》等约定履行项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者两次整改仍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 三 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5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 四 条

 送达与通知

 14.1 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14.2 乙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为:

  ; 14.3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还适用于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并接收。

 第十 五 条

 其他约定

 15.1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采购资金、采购内容的,应当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将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补充协议增加采购资金的,增加的部分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

 第十 六 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正文及其他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正文、《单一来源文件》、《响应文件》。

  23 16.3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叁份,乙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除签名外无任何手写文字或者修改部分。手写文字修改本合同内容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二 0

 年

 月

 日

  二 0

  年

 月

  日

  24 第四章 采购需求 商品房 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 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行业信用系统维护项 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1.项目背景概述 2010 年初,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现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以楼盘表数据为基础数据、以房屋全生命周期为业务主线、以全局一盘棋为指导思想建设了“数字房产”系统。

 “数字房产”系统主要包括房屋交易及档案系统、征收管理系统、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管理系统、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住保小区综合管理系统、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行业信用系统、人才安居系统、住房保障系统、住房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及资金监管平台、评估管理系统等子系统。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作为“数字房产”系统子系统之一,能实时监测房屋销售情况,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房屋价格、房屋状态。杜绝“一房多卖”、“捂盘惜售”等现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该系统是严格按照房地产行业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建设的行业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为保证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稳定、高效、安全的运行,有效地用于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现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运维服务采购。

 2.运维服务范围及内容 2.1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包含:主要包括对成都市主城区和 14 区县的公示系统进行每周定期巡查,并进行人工标注商品房项目坐标采集以及实地确认、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新需求的开发实现、系统的改进及升级、不规范数据的处理、性能调试等,以及信息中心接收的局或局属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 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主要包含房产数据对外交换共享模块、报表自动转发模块、数

  25 据维护模块、数据统计分析模块、数据接口管理模块。本平台为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从而提高管理效能。

 数据共享模块:实现公安户籍推送、省住建厅数据推送、市网络理政办等各渠道数据推送。

 报表自动转发模块:按照业务需求,自动通过邮件将统计数据转发给相关人员。

 数据维护模块:实现“数字房产”各子系统的数据维护需求、流程管理以及数据处理功能。

 数据接口管理模块:实现对“数字房产”所有接口的管理,包括注册、监控以及测试。

 2.3 行业信用系统 行业信用系统包含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对行业信用系统进行升级。主要功能包括:信用记录、信用管理、信用披露、信用监督、信用奖惩;与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市局各业务系统数据对接等。通过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集中管理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信息及信用信息。实现整个管理系统的数据同源、统一监管,并且按照相关法规在公示网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企业、人员的资质信息及信用信息,为整个房地产行业提供信用数据支撑服务。

 2.4 运维服务范围 本运维项目内容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房产大数据及交换平台、行业信用系统维护,主要包括业务及系统操作咨询、数据处理、中间件运维、系统调优升级,以及系统根据业务变化而进行的扩展。

 3.运行环境 服务器端 主要配置名称 配置内容 硬件环境 cpu:16 颗 Intel(R) Xeon(R) CPU E5-2630 v2 @ 2.60GHz 内存:64G

 磁盘:55G 操作系统 CentOS release 6.5 64bit 应用服务软件 Tomcat 7 数据库软件 Oracle 11G 11.2.0.4.0(RAC) 客户端 主要配置名称 配置内容 硬件要求 CPU1.8G 以上 内存 2G 以上

  26 操作系统 Windows XP 及以上 浏览器 IE8 及以上 4.系统运维服务要求 4.1.业务及系统操作咨询 指派专人到工作现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让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熟悉系统,掌握使用系统的方法。在满足当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优化建议。

 4.2.数据处理 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存在数据错误,运维工程师和数据库工程师需进行及时的数据修正,确保业务流程能够顺利推进,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3.中间件运维 平台的中间件包括 tomcat,apache,Ftp,Iptables 等,其运维包括:日常监控、日常调优、故障处理等。

 4.4.系统调优、升级、扩展

 “数字房产”系统部署实施后,对其各子系统的优化、扩展是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主要包含对新政策的响应、对业务需求的响应和对新业务的响应。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优化及扩展要求如下:

 对新政策的响应——当颁布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后,应及时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需求调整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以支持业务变化的需要。

 对业务需求的响应——在工作人员实际使用系统的过程中,会提出更多的业务需求,而及时的响应业务需求,让该系统以及其他业务子系统更符合实际业务操作,更有助于信息化建设在局内的推广工作。

 对新业务的响应—— “数字房产”三层架构包括政务、行业、公众,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只是三层架构中政务层面的业务系统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7 将会赋予政务更多的职能、提供政府部门更多的监管手段,同时为行业和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及时响应新生业务,不断扩展 “数字房产”的覆盖面。

 5.系统运维服务方式要求 5.1.现场派驻服务 针对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要求现场派驻 1 名运维经验不少于 3 年的运维工程师,及时响应并解决系统运行中产生的故障,回答用户提出的系统使用相关的问题。要求现场派驻工程师 5x8 小时在岗,执行业主单位工作时间。

 5.2.远程及现场支持服务 对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提供每周 7 天 x24 小时电话、邮件、远程调试等远程支持服务;当现场派驻工程师和远程支持均无法解决问题时,需指派资深运维团队在1 小时内前往运维现场协助直至问题消除。若节假日期间、相关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要求,供应商应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5.3.系统优化、扩展 在不改变 “数字房产”平台系统软件的系统架构、数据标准、控制方式和管理内容,亦不改变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运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平台和中间应用服务平台的情况下,保证各子系统之间有机无缝集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优化、调整和扩展。

 5.4.系统巡检 每周对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进行运行状况的现场巡检,并出具巡检记录,涵盖系统运维内容,以保障运维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5.5.服务报告 服务供应商应每半年度出具一次运维服务报告给采购人,服务报告应涵盖系统日常运维情况记录、巡检记录、系统升级及故障处理等相关记录;

  28 5.6.服务考核 采购人每半年对服务供应商进行一次运维服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运维服务质量及新增业务需求响应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由采购人制定并在合同签订时约定; 5.7.咨询、培训服务 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日常业务咨询及操作、维护的服务,以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管理与维护本系统。

 6.系统运维制度要求 建立明确的日常信息维护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明确的外部沟通与合作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包括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沟通制度和与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的沟通制度。

 6.1.建立维护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维护工作流程,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实现维护工作有章可循,杜绝维护工作的随意性给系统正常运行带来的危害。

 6.2.建立与业务单位的沟通制度 维护服务提供单位应及时了解业务单位需求,提高系统功能优化效率。

 6.3.建立与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的沟通制度 维护服务提供单位应与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密切沟通合作,做好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监测平台的维护工作,以全局“一盘棋”思想评估“数字房产”的优化与扩展,保持各子系统间有机无缝的集成。

  29 8.服务期限 自合同服务期生效之日起一年。

 9.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缴纳合同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给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在年度服务考核合格后采购人退还给供应商。

  30

 第五章 协商程序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协商办法。

 1.2 协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协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协商小组负责。协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协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协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协商小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协商方法和标准进行协商,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协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协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协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协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 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协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1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协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协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协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 协商小组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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