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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移动民生服务平台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04 08:50:03 来源:网友投稿

 工商部门移动民生服务平台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XX 市推进“一次办成”政务服务改革方案及配套方案》,加快 XX 市数字政府建设,规范通过“粤省事·XX 行”移动民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粤省事·XX 行”)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规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证照管理,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除外。

 第三条【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含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为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原则】通过“粤省事·XX 行”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优化程序】申请人通过“粤省事·XX 行”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名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与个体工商户开业、名称变更登记一并办理,无需另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申请主体】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人在“粤省事·XX 行”的帐户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申请人通过“粤省事·XX 行”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视为经营者本人提交,申请材料无需经营者签名确认,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由“粤省事·XX 行”审查确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粤省事·XX 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报程序(以下简称为申报程序)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

 第七条【材料申报】申请人通过申报程序按要求填写登记信息及上传相关电子图像格式申请材料,申报程序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登记信息及上传的电子图像参照《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的文档格式生成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并在电子文档上标明电子文档来源于申报程序。

 第八条【材料规范】申请开业登记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PDF 格式文档); 2、经营者的身份证图片;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PDF 格式文档、图片)。

 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电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PDF 格式文档);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图片。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PDF 格式文档、图片)。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图片(因营业执照损毁或遗失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PDF 格式文档】)。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电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PDF 格式文档); 2、《清税证明》图片(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图片(因营业执照损毁或遗失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PDF 格式文档】)。

 第三章 登记审查 第九条【受理审查】登记机关根据申报程序生成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对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通过申报程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申报程序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申请材料的,其登记申请将被予以终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核准。

 第十条【执照发放】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回营业执照后(因营业执照损毁或遗失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登记机关再发放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缴回营业执照后(因营业执照损毁或遗失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登记机关再发注销通知书。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由申报程序生成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及登记机关登记审核表组成,登记机关不再生成保存纸质登记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个体工商户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台港澳居民在内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粤省事·XX 行”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实施时间由 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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