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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2 08:15:02 来源:网友投稿

 X XX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扶贫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 办字〔2018〕X 号)、《XX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X 财扶〔2018〕X 号)和《关于印发 XX 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字〔2017〕X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XX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切实使资金惠及经上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县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乡镇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扶贫重点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攻坚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除“雨露计划”外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且我县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除中央扶贫资金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范围内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大中型基础设施、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九条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外,不得从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并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及时函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按相应审批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应收回,按规定程序重新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结合我县脱贫攻坚需要,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到乡级,并实行乡级报账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由县扶贫办牵头,县直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吸纳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意见,按时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两不愁三保障”、贫困村基础设施以及已论证成熟的产业等项目。县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初步筛选、汇总资料,将符合实施要求的项目纳入建设范围,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安排主要以脱贫攻坚项目库为依据,县扶贫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脱贫攻坚政策要求,及时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符合扶贫资金支出方向的项目,商县财政局拟订符合扶贫资金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项目批复下达到乡镇或县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对项目实施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项

 目管理,按照时间节点推动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强化约束机制,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的,须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委统战部(民宗)、县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县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及时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批复。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扶贫、发改、县委统战部(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

 求。

 (一)县扶贫、发改、县委统战部(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各乡镇和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乡镇应在省、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前完成本乡镇的绩效自评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扶贫、发改、县委统战部(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

 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扶贫、发改、县委统战部(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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