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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1-29 18:40: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制度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职业卫生制度3篇(范文推荐)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小编为您精心整理了3篇《职业卫生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职业卫生制度 篇一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企安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生产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生产车间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职业卫生制度 篇二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

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5、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做好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丁完好状态,不得

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

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8、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10、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

11、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生产岗位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蠹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煤气车间、加油站、氧气经营部、蒸汽转供站、热媒炉、配电问、焙烧电捕、三五油压机等部位。

2、安全设备、设施是指防爆膜、CCB测仪、com警仪、空气呼吸器、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附件、绝缘工具、消防和防洪等用丁安全生产的所有设备、设施。

3、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生产。

4、主管职能部门必须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建立设备档案。

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知识的培训。

5、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并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坚持“专人负责、共同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

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丁完好运行状态。

7、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检查,定期进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载入设备档案。

8、经检测不合格的安全设备、设施必须及时更换,并贴上“不合格”标签,撤离生产场所。

9、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停用、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设施。否则,将由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煤气中蠹等事故场所的设计、安全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易燃易爆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有防火、防爆设施,作业现场禁止使用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

3、易燃、易爆、有蠹物品一定要有专人负责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4、在有煤气可能泄漏、扩散的场所,设置CO监测仪、应急救援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使用。

5、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6、在与易燃、易爆相通的设施、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在进入煤气发生炉、煤气管道前,必须进行蒸汽吹洗、置换,监测合格后,办理入罐作业证。入罐作业时,罐外必须安排足够的监护人员。

8、易燃、易爆、易中蠹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如因检修需要拆除,检修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安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危险作业是指入罐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大型设备检修作业、配电场所检修、煤气带气检修作业等存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2、危险作业所在部门作业前必须及时上报主管职能处室。

3、进行危险作业前,所在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项目和现场安全责任人。

4、危险作业所在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按危险作业的分类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

5、进行危险作业时,所在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主管职能处室必须指定专人到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护。

6、如果是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进行危险作业,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同时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处审查。施工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

7、危险作业完成后,所在部门、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由安环处审核,并督促营销公司仓库按规定发放,发放范

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劳护用品发放的具体方案,由安环处、人事处结合本公司工艺、技术、

工种等的实际情况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3、领用劳护用品,需对照个人劳护用品发放计划,由部门核算员统一开领

料单送安环处核定签字后方可领用。

4、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如在公司内部调动,凭人事处调令

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调整劳护用品标准和发放年限。

5、长期病假(包括半年以上外出学习、培训、借出、育婴等人员)一切劳

护用品,暂不发放,回公司上班后按脱离生产岗位时间顺延。

6、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劳护用品。安环处应定期对本公司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不正确使用劳护用品而造成安全事故者应予以追究。

职业卫生制度 篇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上面内容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3篇《职业卫生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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