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小贷
1001 )
V.201308
合同编号: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小贷
1001 )
V.201308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经甲方(贷款人)和乙方(借款人)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
乙 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 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
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
2 大 小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元整 写 写 0 0 年利率:(一)贷款利率不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挂钩:为固 定利率:
%; (二)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 下)浮 %。
(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
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甲方按本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条 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 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365 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其中,贷款首尾期,按实际天数计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本金、利息以实际占用天数计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六条 贷款利率优惠。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享受 / 不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 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 +1 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 +1 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
第七条 乙方还款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时间按每年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金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日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以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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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罚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对日/指定日);采用对日还款法的,放款日在以后期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年 月 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 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 个 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四)按 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按 付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具体还本日期及金额见还本计划表,还本计划表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期(年、季、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期计息是指以期次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其中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息=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借款人在一个期次的任何一非还款日提前偿还当期贷款时,均按贷款占用的实际天数计算还款日的利息,本期剩余天数的利息将与下一期利息合并计算。
(一)按日计息。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
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二)按期计息。
每年 / 季 /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 年 / 季/ 月利率 * ( 1
年 / 季 / 月利率)贷款期间年/ 季/月数
(1 年/ 季/ 月利率)贷款期间年/ 季/月数 -1
第十条
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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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之前,将当期应由乙方归还的贷 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
)
, 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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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 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 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B. 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内的利息,及当期的全部本 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剩余本金直至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还款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期限调整 乙方可以选择的期限调整方式有 。
(一)贷款展期。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延期或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延期或展期后实际期限(合同原约定期限加上延期期限之和)所对应的新的利率档次确定并执行,同时按照剩余本金和新的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展期后,贷款利率不做调整。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缩期。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 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该首先还清欠款并归还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取以下第 、 、 种担保方式:
1.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 5
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质押合同》(编号:
); 4.由 提供保证金担保,具体担保条款见《 》(编号:
); 5.信用担保;
6.其他担保方式:由 提供 担保,并另行签订
《
》(编号: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贷款后两周内将贷款用于本合同所列的业务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2) 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取得贷款,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取得贷款。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可随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贷款本金20% 的违约金。
(3)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通过承包、发包、租赁或合并、分立、合资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变更的,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实施上述变更。
(4)在贷款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采购订单、销售订单等一切财务和业务信息,并保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5) 在贷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或甲方拥有或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的名义向外界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或质押,直至甲方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6)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资金投资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7) 如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必须是邮政储蓄机构前去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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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与自己同样的食物和住宿,直至乙方偿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
息以及违约金为止。
(八)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 ( 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 ,可由甲方
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管。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如合同、发票等)
交由甲方核验;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全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的,应如实填写《贷款支用报告书》,并最迟于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提交给甲方。
(十)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取家庭、生产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资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
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
(三)若乙方不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在公开场合重复公布其姓名及拖欠情
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张贴布告等,直至乙方或担保人偿还所欠的全部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止。
(四)信息查询及使用。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本人信息和本合同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
和使用。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
行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
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五)甲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查询乙方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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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及相关信息。
(六)在贷款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承包、租赁、股权转让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不得有减持注册资本或股权或其他已对或将对甲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乙方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投资人不得转让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七)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2.出现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 3.出现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等情形;
4.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情形。
5.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出现本条其他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变更公司章程的,应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部分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乙方转让其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事先报甲方书面同意。
(九)乙方不得签署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十)乙方在偿还贷款期间,利润、折旧、摊销应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到期本息,其次考虑股东分红,在经营期内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抽逃资金,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十一)一旦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足以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乙方应及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 8
保。
(十二)本合同项下抵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并由担保人与甲方依法签订有效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 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
2.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10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 100%的罚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5.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