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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08-11 1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以内 1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2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 不 足50000 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 20%以内 1次/年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1.是否按规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是否真实;3. 是否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 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市场主体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 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行为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市场主体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5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市场主体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6 明码标价行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五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市场主体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确定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7 市重大项目稽察 《河南省重大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151号)第三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年度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确定 根据年度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确定 现场稽察 1.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是否依法实施;4.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情况;5.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6.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其他事项。

 8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第五条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油气输送管道企业 根据年度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计划确定 根据年度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计划确定 现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9 高危性体育 项目经营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驻马店市 教育体育局 在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 1年2次 随机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经营项目场地使用权证明(租用、承包的场所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协议);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10 假冒专利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驻马店市 知识产权局 商场超市 1% 5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销售假冒专利商品

 11 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查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生产企业 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

 13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否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4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17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是否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是否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19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是否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0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是否存在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是否存在下列 15 项重大安全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擅自从事生产。

 23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是否(一)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三)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

 24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矿井应是否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5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是否仍在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26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是否随意变动。是否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是否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是否顶水作业。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28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29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井下探放水是否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30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公布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2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33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是否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向煤矿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供 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5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职业卫生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36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矿是否存在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是否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7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8 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以 及 备案、年度报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对煤炭经营主体是否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合同履行合乎煤炭经营规定。

 39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40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41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八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是否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是否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42 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矿企业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根据当年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现场检查 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3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 活动场所 50% 随机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1.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44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市民宗委 全市爱国宗教团体 50% 年度检查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1.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5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 社会单位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100%,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一定比例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年至少1次,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适当 随机抽查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46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 企 业 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的检查 1.《枪支管理法》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10% 每年 2次 现场检查 (一)公务用枪配备情况。

 1.全面查清所有配枪单位配备的公务用枪数量、发放枪证数量,逐一登记备案,做到账、物相符,不遗不漏、不留死角; 2.对配枪单位所配枪支品种及比例逐一进行核对,是否有涉及超标准配备的枪支; 3.是否有去向不明的枪支、弹; 4.是否对现有库存的报废、超配的枪支弹药。

 (二)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

 1.全面查清配枪人员底数及办理持枪证情况,逐一排查配枪人员的资格和现实表现,严格落实配枪资格审查和持枪证办理规定; 2.对未经培训考核、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丧失合法配枪资格等情形的,要坚决取消其配枪资格,及时收回其个人保管的枪支和持枪证件; 3.对特权思想严重、心理素质差、同事或群众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患有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配枪的人员,要取消或暂停其配枪资格,及时收回其个人保管的枪支和持枪证件。

 (三)枪支弹药保管设施情况。

 检查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设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2010年8月8日第12号令发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施是否安全稳固,公务用枪保管库(室)是否安装防盗门、铁窗栅栏、保险柜、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等防范设施,公务用枪专用储存柜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要组织专门力量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四)枪支使用情况。

 1.检查携带枪支是否同时携带符合规定的枪套、枪绳等安全防护装具,是否做到枪不离身和正确使用枪支; 2.检查携带枪支是否同时携带《持枪证》和《枪证》。

 (五)枪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检查是否落实枪弹库实行"双人双锁"、枪弹分库(柜)存放、24小时专人值班看守制度; 2.检查公务用枪弹药登记,出入库、领用退还、管理检查、交接、保养、消耗、丢失、被盗及违法违纪使用、收缴非法枪支登记等台帐是否齐全。

 (六)安全教育及涉枪案(事)件查处情况。

 1.检查对保管和携带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教育是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到位,尤其是对配枪人员有无经常酗酒、邻里不和、夫妻关系紧张和有经济纠纷等情况是否了解和掌握; 2.检查配枪单位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和违纪使用枪支案(事)件,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追回涉案枪支,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进行查处。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7 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 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5% 4 现场检查 (一)证照备案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对未履行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手续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硬件设施情况。重点检查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是否设置治安办公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是否能够保存 30 天。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禁收制度。是否有收购规定的禁收范围内德物品行为的。

 2.验证登记制度。是否对出售物品人员信息和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如实登记,是否有出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来源证明。

 对不落实验证制度的,依据《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禁收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重点人员情况。重点检查: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登记薄并按规定全面采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2.对发现有违法违规前科的要重点关注,并采集其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进行管控。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4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 重要信息系统、重点网站责任单位 5% 1次/年 现场检查、技术检测 1.网站和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和安全情况;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9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娱乐场所 5% 一级治安管理场所1 次/年、二级和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半年1次 实地检查、网上检查 1.备案情况;2.安全设施、保安人员配备情况;3.经营活动是否合规。

 50 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3% 1次’/年 实地检查、网上检查 1.购买、销售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登记备案情况;2.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落实情况。

 51 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放射源从业单位 3% 1次/年 实地检查、查阅台帐 1.放射源品种、数量、流向的登记情况;2.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落实情况。

 52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禁毒管理部门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 3% 1次/年 现场检查 1.查看现场及有关资料、记录情况;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3 剧毒危险化学品跨省、跨省市运输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第三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二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剧毒化学品道路通行证使用单位 5%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2.行驶路线是否征得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3.是否按通行证规定线路通行;4.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是否将通行证交回备案存查。

 54 全市性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会团体 6%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况;2.是否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况;3.是否存在负责人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况;4.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5.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6.是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况;7.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况;8.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 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情况;10.是否存在社会团体财务收人未全部纳人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及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情况;11.是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12.是否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5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6%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况;2.是否存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况;3.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4.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5.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况;6.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况;7.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8.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9.是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10.是否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6 基层法律 服务所年度 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发布,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情况。

 5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发布,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 十五条。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58 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15号)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 机构 50% 2次/年 现场检查 1、法律援助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2、案件受理以及办理情况;3、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情况;4、本级财政预算批准、拨付及支出情况。

 59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条。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50% 1次/年 现场检查 1、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

 60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 50% 1次/年 现场检查、集中评查 1、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61 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 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 机构 50% 2次/年 现场检查、案卷评查 1、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情况;2、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2 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1、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情况;2、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情况;3、内部管理制度遵守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

 财政局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10%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64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

 财政局 政府采购 当事人 10%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方式、程序执行等

 6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1 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经营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6 技工院校监督检查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 9 号)第二条、第三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技工院校 3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情况;2.教学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

 67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职业鉴定工作人员配备情况;2.是否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

 68 民 办 培 训 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民办培训 机构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职业培训情况;2.诚信办学情况。

 69 劳务派遣业务和派遣用工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 单位和用工 单位 1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情况;2.是否具备相应条件;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4.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情况5.培训开展情况。

 70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 1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工作时间执行情况 2.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情况;4.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1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 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七条;《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 1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2.集体协商、签订活动开展情况。

 72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直管企业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市直管企业异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至少200人 1次/年

 实地稽核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73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 3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社会保险登记情况;2.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74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

 3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5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资质 单位 至少5% 1次/年 现场检查 1、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保持一致;2、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4、是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行为;5、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情况;6、是否存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7、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8、是否存在转包测绘项目行为;9、是否按要求提供反映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核减专业范围行为;11、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行为;12、是否存在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76 污染源日常监管抽查 《驻马店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市环保局 本行政区内国控、省控和市控污染源 10% 每季度 双随机 本行政区内国控、省控和市控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77 外省进豫企业监督检查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外省进豫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企业 20% 不超过 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市场行为等情况。

 78 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造价咨询企业 70%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资质证书、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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