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 7 2017 年饮水安全
项目建设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SCZCZB2017- -8 78 号
采
购
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和林业局
代理机构: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22
第四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 23
第五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29
第六章 评审办法 ........................................................... 57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 ....................................................... 64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和林业局的委托,拟对“五通桥区 2017 年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SCZCZB2017-78 号
二、项目名称:五通桥区 2017 年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项目内容: :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8.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含三级); 9. 省外的竞标单位必须具有《入川备案证》。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六、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5 日 09:00- 17:00(北京时间)在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金杯花园)。磋商文件费:500 元/份。(磋商文件资料费售后不退,竞标资格不得转让)。
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介绍信中必须注明:单位、联系人、电话、信箱、项目名称。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4:30 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
2
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
八、磋商地点: : 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金杯花园旁)。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本项目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方式: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和林业局
地
址: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和林业局
联 系 人:毛女士
联系电话:330819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 1 号(金杯花园旁)
联 系 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0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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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 须知
一、 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173.1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2 最高控制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173.1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磋商保证金 竞标保证金:3万元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市中区支行。
银行账号:03012100000742948 交款截止时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北京时间 17:00 。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招标编号 SCZCZB2017-78 号投标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 5%,缴到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本项目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7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2.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8 竞标文件 竞标文件正本份数:1 份;竞标文件副本份数:4 份;电子文档份数:1 份(U 盘);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1 份。
9 询问与质疑的答复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均由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理和答复。
供应商绕过采购代理机构而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与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和答复。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0 为本采购项目 采购人确认:
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11 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2 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详见本磋商文件“ 第二章
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中的相关描述。
13 《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待查对象基本信息表》 供应商需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对象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仅查询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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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2 2 .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是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和林业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2.5
磋商文件所有时间界定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3. 供应商
3.1 、合格的供 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全满足本磋商文件 “第一章第五条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2)完全满足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作出实质性响应;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满足本磋商文件其他条款规定及要求; (5)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2 、磋商供应商的风险 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磋商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4. 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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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文件
5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磋商须知; (三)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招标项目内容、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五)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六)评审办法; (七)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5.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5.3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向磋商小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5.4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磋商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解释
6.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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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6.4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7.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答疑和现场考察。
四、支付货款
8. 申请支付
8.1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签署《验收结算书》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的自有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成交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2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成交人。
五、磋商文件的质疑和投诉
9 9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的规定办理。
其中质疑期限的计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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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与质疑、投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从其规定。
六、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使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0.3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联合体磋商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2. 知识产权、货物产权(如涉及)
12.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货物)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货物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货物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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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货物产权。
12.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2.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货物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货物产权的相关费用。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部分。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响应函; (2)
磋商报价表(第一次报价按磋商文件第五章“报价函”格式报价)
(3)
分项报价明细表; (4)
磋商资格证明文件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6)
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书原件; 13.2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其他应答,主要是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服务等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下列但不限于内容: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
商务应答表; (3)
技术响应表; (4)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配备方案及各成员简历; (5)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进度安排); (6)
项目售后服务; (7)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方案文件或说明; (8)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实质性应答和承诺。
(9)
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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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磋商保证金申请退还,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退还磋商保证金均须提供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单独密封。并于项目磋商时与磋商文件同时递交,具体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格式按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的相应部份提供的格式文件编制。
14 .响应文件格式
14.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4.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5. 磋商报价
15.1 供应商报价范围 供应商报价须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包括全部实质性响应的所有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5.2 响应货币 本次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5.3 供应商报价错误的处理 供应商报价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响应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5.4 供应商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竞标方案,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竞标方案。
16 .磋商保证金
16.1 供应商在保证金截止日期前,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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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6.2 供应商缴纳保证金后凭转账单据、单位介绍信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于 2017 年12 月 19 日(17:00)前到采购代理公司换取保证金收据。
1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16.4 竞标保证金的退还:竞标人应该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交单独密封的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16.4.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银行手续费除外)。
16.4.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主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持已签订的合同原件 1 份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对于未主动联系造成的延误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5 供应商在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6)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8)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9)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0)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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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非法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合法取得磋商文件并已办理磋商保证金缴纳相关手续后,不参与项目磋商的;
(1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17)供应商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9)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的; (26)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的; (27)处于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的; (2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响应的; (29)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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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31)具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7 .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为磋商评审后 60 天。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不予退还。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当分别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用于退还磋商保证金单独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1 份,电子文档 1 份(u 盘)。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用于退还磋商保证金单独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应为原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并编码。
18.5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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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响应文件”、“ 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注:电子文档均采用 U 盘形式储存后进行递交。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所有响应资料按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2 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3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递交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1 份(盖投标人公章)。用于开标现场供应商之间相互检查磋商保证金交纳情况。未按此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4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投标人投标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须单独手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投标代表为授权代表的须单独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用于开标现场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的有效性。未按此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1 .递交竞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 根据规定,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竞标邀请中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21.2 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竞标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3 递交响应文件的竞标人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除符合(财库【2015】14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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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1.4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
22.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供应商的修改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八、
投标纪律、限制投标情形
23. 磋商纪律
供应商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磋商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磋商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五)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六)磋商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七)磋商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的;
(八)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磋商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磋商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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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未提供承诺书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4. 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磋商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即使参加,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两家以上的磋商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4)处于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的磋商供应商;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磋商供应商; 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供应商须在其响应文件明确书面承诺是否具有上列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九、成交通知书
5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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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成交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3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
27. 合同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磋商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技术等要求,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磋商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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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9. 履约 保证金
29.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30. 履行合同
30.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 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
十一、相 关政府采购政策
3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1)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相关文件精神,节能清单中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谈判产品必须为此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否则供应商谈判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不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谈判响应时选用此类节能清单产品的,可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即: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4)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品目的,供应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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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响应时选用此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即: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5)对于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6)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其谈判产品如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应进行说明,并自愿接受按国家相关节能产品政策、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及本磋商文件相关条款产生的评审结果。
注:
(1)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最新现行的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2)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3. 失信行为
1、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供应商的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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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供应商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供应商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无承诺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3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本项目采购工作中的落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川检会(2016)5 号、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记录查询工作的建议》(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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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本项目投标(或响应)的供应商,在编制投标(响应)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原件备查),查询对象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不提供的,按资格性审查无效处理。
2)、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认定为无效。
3)、供应商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在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复核查询,查询结果告知函显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中标(成交)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5)、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规定执行。
35. 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 惩戒 等政策
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惩戒等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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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只需提三证合一后的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三)提供法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加盖公章)
(四)提供 2016 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加盖公章)
(五)提供 2017 年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保资金和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社保或者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提供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七)提供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和法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有效告知函;(加盖公章)
(九)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含三级)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十二)省外的竞标单位必须提供《入川备案证》复件件;(加盖公章)
(十三)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充足材料以证明完全满足上述磋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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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五通桥区 2017 年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和扩建 5 处供水工程,分别为西坝水厂水源替换工程、石麟水厂水源替换工程、阳光村管网延伸饮水安全工程、杨林坳村管网延伸饮水工程、柏木林村管网延伸饮水安全工程,提升改善以上镇村的供水质量、解决村民用水难题。采购预算价为:173.15 万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 清单
(1)建筑工程概算表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万元)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一
配水管网工程( 1# 单元)
土石方开挖 m3 275.00
土方回填夯实 m3 275.00
砂垫层 m3 13.20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 m2 118.00
C15 砼(镇、支墩)
m3 0.50
管道标志桩 个 5.00
阀门井(井径 1.0m,井深 1.2m,含井盖)
座 2.00
φ125 柔性套管 m 50.00
二
配水管网工程 ( 2# 单元)
土石方开挖 m3 1540.00
砂垫层 m3 36.96
砼路面拆除 m3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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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回填夯实 m3 1540.00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 m3 20.00
C30 砼(路面)
m3 36.00
C15 砼(镇、支墩)
m3 29.80
管道标志桩 个 30.00
阀门井(井径 1.0m,井深 1.2m,含井盖)
座 8.00
阀门井拆除 座 1.00
φ125 预制砼套管 m 30.00
三
配水 管网工程( 3# 单元:阳光村)
(一)
输水管工程
土石方开挖 m3 1108.80
砼路面拆除 m3 9.60
土方回填夯实 m3 1108.80
砂垫层 m3 110.88
C30 砼(路面)
m3 9.60
C15 砼(镇、支墩)
m3 58.66
管道标志桩 个 20.00
阀门井(井径 1.0m,井深 1.2m,含井盖)
座 5.00
φ125 预制砼套管 m 100.00
(二)
调节(中转)水池新建工程 50m 3
土石方开挖 m3 144.00
土方回填 m3 97.50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 m2 150.00
池壁混凝土 C30 m3 14.40
顶板混凝土 C30 m3 3.60
底板混凝土 C30 m3 5.40
垫层混凝土 C15 m3 2.60
钢筋制安 t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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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位水池新建工程 100m 3
土石方开挖 m3 262.50
土方回填 m3 110.50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 m2 200.00
池壁混凝土 C30 m3 27.00
顶板混凝土 C30 m3 4.24
底板混凝土 C30 m3 6.36
垫层混凝土 C15 m3 4.80
钢筋制安 t 6.09
(四)
新建泵房 m2 22.10
四
配水管网工程(分支管网)
土石方开挖 m3 2954.40
土方回填夯实 m3 2954.40
五
配水管网工程(管网改造)
土石方开挖 m3 3900.00
土方回填夯实 m3 3900.00
(2)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编号 名 称 及 规 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元) 合 价(万元)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第三部分: :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配水管网工程( 1# )
PE100 1.6MPaPE 管 dn110 m 303
泄水阀 DN65 个 5
自动排气阀 DN50 个 4
总水表(DN110)
个 1
水表箱 个 1
26
管件 % 7
二
配水管网工程( 2# )
PE100 1.6MPaPE 管 dn110 m 2800
泄水阀 DN65 个 15
自动排气阀 DN50 个 15
减压阀 DN32 个 2
总水表(DN110)
个 1
水表箱 个 1
管件 % 7
三
配水管网工程( 3# )
PE100 1.6MPaPE 管 dn63 m 477
PE100 1.6MPaPE 管 dn90 m 512
泄水阀 DN50 个 6
自动排气阀 DN50 个 5
总水表(DN90)
个 1
管件 % 7
增压水泵(一备一用)
台 2
一体化自动控制系统 套 1
二次消毒设备 套 1
四
配水管网工程(分支管网)
PE100 1.0MPaPE 连接管 dn32 m 3015
PE100 1.0MPaPE 连接管 dn40 m 1975
PE100 1.6MPaPE 连接管 dn50 m 1516
PE100 1.25MPaPE 连接管 dn63 m 880
减压阀 个 20
软密封闸阀 DN50 个 35
管件 % 7
入户设施 个 468
27
五
配水管网工程(管网改造)
PE100 1.6MPaPE 连接管 dn32 m 9950
PE100 1.6MPaPE 连接管 dn40 m 1200
软密封闸阀 DN50 个 30
管件 % 7
(3)临时工程预算表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万元)
第四部分: : 临时工程
一
配水管网工程( 1# 单元)
(一)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仓库(综合仓库)(租用)
m2 200.00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1.00
(二)
其他临时工程
1 其他临时工程
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二
配水管网工程( 2# 单元)
(一)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仓库(综合仓库)(租用)
m2 200.00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1
(二)
其他临时工程
1 其他临时工程
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三
配水管网工程( 3# 单元:阳光村)
(一)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仓库(综合仓库)(租用)
m2 200.00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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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临时工程
1 其他临时工程
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四
配水管网工程(分支管网)
(一)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仓库(综合仓库)(租用)
m2 200.00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1
(二)
其他临时工程
1 其他临时工程
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五
配水管网工程(管网改造)
(一)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仓库(综合仓库)(租用)
m2 200.00
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