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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省级评审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4 1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省级评审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省级评审程序,提升创建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推荐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 3 年为1 个考核命名周期。城市建成区内乡镇不在申报范围。

 每周期第 2 年 6 月底前,各项指标达到全国爱卫会现行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要求,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乡镇(县城)均可向所在市(县)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的乡镇(县城)需向市(县)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报乡镇(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政府制定的关于近3年以来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11 项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1.乡镇(县城所在城关镇)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申报县城的,还需提供县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乡镇(县城所在城关镇)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申报县城的,还需提供县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3.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辖区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7.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8.近 3 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9.近 3 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10.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11.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上述情况均需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收到乡镇(县城)申报后,市(县)爱卫会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达标后确定推荐乡镇(县城),于评审周期第 2年 12 月底前向省爱卫会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审定意见等材料。推荐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乡镇(县城)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 80%的乡镇(县城)不予推荐。

 二、评审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包括暗访和技术评估)、综合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收到市(县)爱卫会推荐申报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从省级爱国卫生专家队伍中随机抽取专家或邀请国家爱国卫生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一)资料审核。

 收到市(县)爱卫会的推荐申报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考核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推荐的市(县)爱卫会。未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经市(县)爱卫会组织整改并审定后,可再次向省爱卫会推荐。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再次审核,再次审核仍未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本周期申报工作即终止。

 (二)现场核查。

 1.暗访。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适时派出专家组按照我省现行的卫生城镇暗访工作流程和要求实施暗访。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农贸市场、中小餐饮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和病媒防制等内容,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含暗访评分)和影像资料将于检查结束后 1 个月内反馈市(县)爱卫会办公室。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报告意见进行整改。

 暗访评分实行 1000 分制。对照我省现行的《XX 省卫生城镇暗访调研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逐项打分。通过暗访(≥800 分,且《评价表》中带*号项目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 70%)或基本通过暗访(≥750 分但<800 分,且《评

 价表》中带*号项目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 70%)的乡镇(县城),应根据暗访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1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含暗访整改报告)。不通过暗访(<750 分,或有《评价表》中带*号项目低于该项分值的 70%)的乡镇(县城),应根据暗访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2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再次暗访申请(含暗访整改报告)。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考核工作即终止。

 2.技术评估。省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市(县)爱卫会关于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通过通过听取汇报、观看录像、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乡镇(县城)卫生状况。技术评估鉴定意见应于技术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书面反馈市(县)爱卫会办公室。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报告意见进行整改。

 技术评估评分实行 1000 分制。对照我省现行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技术评估量化评价表进行逐项打分。通过技术评估(≥750 分)的乡镇(县城),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经

 过为期不少于 1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技术评估整改报告。不通过技术评估(<750 分)的乡镇(县城),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经过为期不少于 2 个月的整改后,由市(县)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以市(县)爱卫会名义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再次技术评估申请(含整改报告)。再次技术评估仍未通过的城市,本周期考核工作即终止。

 (三)综合审定。现场检查结束后,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

 (四)社会公示。拟向全国爱卫会报送的乡镇(县城)名单在省爱卫会或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乡镇(县城)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2 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县城),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县)爱卫会办公室复查。

 三、上报 评审周期第 3 年 7 月底前,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评审结果统一向省爱卫会上报考核审定意见和拟上报名单(截止上报期限,尚未完成省级评审程序的乡镇(县城)不得纳入拟上报名单)。评审周期第 3 年 8 月底前,经省爱卫会批准后以省爱卫会名义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上报乡镇(县城)考

 核审定意见和拟命名名单。由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予以统一命名。

 四、复审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自命名后每 3 年复审一次。复审乡镇(县城)所在市(县)爱卫会应按照现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提前组织完成市(县)级复查,并于第 3 年 3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并按照新申报乡镇(县城)相同要求提交复审申报材料

 省爱卫会办公室按照现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组织专家组按照新申报乡镇(县城)相同要求,即资料审核、暗访、技术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组织省级复审。市(县)组织复查和省组织复审时,发现问题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 6 个月。根据复审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乡镇(县城)名单及其复审意见于第 3 年 9 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五、评审要求 (一)市(县)爱卫会。

 市(县)爱卫会应当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新申报乡镇(县城)的推荐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复查工作。对于未认真做好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推荐和复查工作的,省爱卫会将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于同一评审周期内30%以上申报乡镇(县城)未通过省级评审或者同一年有 30%

 以上接受复审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未通过省级复审的,省爱卫会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市(县)下一周期推荐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资格。

 (二)申报乡镇(县城)。

 在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省级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乡镇(县城)回避制度。申报乡镇(县城)有关材料需经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报省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乡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省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卫生创建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与评审专家接触,不得干预评审工作。技术评估期间,评审专家一切费用由省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申报乡镇(县城)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专家食宿,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赠送任何钱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申报乡镇(县城)的评审工作即予终止。

 (三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通过评审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

 六、日常监管 (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并在乡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县)爱卫会应切实做好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加强监督,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巩固情况书面报告。对未认真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市县爱卫会,省爱卫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省爱卫会办公室应不定期以暗访和明查形式随机抽查全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日常管理情况。对于巩固成效显著的乡镇(县城)应予以通报表扬; 1.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经省爱卫会办公室抽查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 2 次抽查暗访不合格的,由省爱卫会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2.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重大传染病暴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问题的,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

 织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省爱卫会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3.复审未达标准的,由省爱卫会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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