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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法规重点知识)

时间:2022-08-04 11:50:03 来源:网友投稿

 注安考试 试| 注安法规 规( 重点知识 识) 法律规范 3 要素: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制裁;

 特种作业证:有效期 6 年,3 年复审 1 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提前 3 个月前复审,延期 3 年。(3 个 3)

 3、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①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②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4、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①国务院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申办程序:

 ①使用危化品单位:向设区市级安监申请---45 日内作出决定;

 ②经营危化品单位:向设区市级安监申请---30 日内作出决定;

 ③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3 日内作出决定;

 ④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向县级公安机关——7 日内作出决定;

 烟花爆竹申办程序:

 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向设区市级安监初审(20 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45 日内作出决定;

 ②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3 日内作出决定;3 日内收货人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分级向公安机关申请——20 日内作出决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程序:

 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45 日内作出决定;

 ②安全许可: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③工商登记: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④备案:登记后,3 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 安全保障资金未按规定投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至 20 万罚款。

 2、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至 20 万罚款。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 订立协议,免去自身责任的:①协议无效;②处 2 万至 10 万元罚款;

 4、 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①给予降职、撤职处分;②对逃匿处 15 日以下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没有危险品经营单位、更没有使用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矿山违法责任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责令停止施工;②拒不执行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②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区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要求及防火防爆要求:

 1、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展、码头;

 2、应符合消防安全及防火防爆要求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消防审核: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①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 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注意定语)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消防违法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30 万罚款:不合格后擅自使用的;

 2、处以 5000 元罚款: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的;

 3、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 1 万至 10 万罚款:参见单位降低标准的;

 4、处以 500 元罚款(个人):

 ①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⑤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 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①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突发事件预警等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级;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2、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已实施犯罪,被迫未遂)

 3、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

 1、 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处罚: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特点:

 “全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施)

 1、 定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 处罚: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 特点:因硬件设施不到位,只处罚负责人,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此属于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标准:

 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 定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有结果)

 2、 处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特点: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1、 定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 处罚: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 特点: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及其他责任主管人员的过失;

 不报、谎报事故罪:

 1、 定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2、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 特点: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故意”;

 4、 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 +131)

 ①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1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②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③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④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⑤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 +313):

 ①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3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

 ②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责令改正、关闭。

 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1、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部行使;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为 3 万以下,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从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

 2、 减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外,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可以降低)

 3、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①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不予处罚的情况:

 ① 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 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组织要求:7 日内通知,3 日内提出,公开举行,委托 1、2 代理人;

 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分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一般许可:不需要特殊条件,防止危险,没有数量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2、特许: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稀缺资源。通过招标、拍卖;

 3、认可: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通过考试、考核决定。如:各资格考试等;

 4、核准:验收、核对、判断、审查,如:各个验收;

 5、登记:形式检查,如:婚姻登记、财产登记;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②行政法规:除法律设定外,还可以设定其他许可;

 ③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立法权;

 ④ 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

 1、及时告知不受理;2、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5、直接接受申请;

 女工保护:经期、怀孕、哺乳 1 岁---不可 3 级;怀孕 7+哺乳 1---不可夜班;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平时是 4 级)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经期、怀孕、哺乳一样)

 职业病工作场所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⑤ 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行性论证阶段

 1、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部门 30 日内审核;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前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督管理审查。

 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荧幕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运输、储存的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报警装置,保证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送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文件、批准进口的文件。

 职业病健康检查——省级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职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

 职业病防治费用——属于生产成本

 1、用于防治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费用,可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病诊断——省级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诊断;

 第五章(重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 45 工作日内。注:补齐资料齐全后,日期开始计算;需要纠正的,重新申请;需要检测的,拿到检测报告后,日期开始计算;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免审延续:①生产状况良好;②没有死亡事故;

  3、两级发证:由省级初审、国家级发证;

 ①煤矿企业——国家煤监局发证;

 ②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国家安监发证;

 ③建筑企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住建部)

 ④中央企业:总+集团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中央管理的总厂;——国务院发证;

 4、一级发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5、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合适的日期=发证日期+3 年后-3 个月

 (注意)

 第三节 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①超能力:超过年产、月超过 10%;

 ②超定员:同一层 3~5 个同时作业、井下超员、未设(检修)提升设备;

 ③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无防毒措施、无瓦斯监控设备;

 ④年产超过 6 万吨没有双回路;有两个回路取自一个供电所;

 ⑥ 通风量不足、超层越界开采、使用淘汰设备、没有 2 个安全出口;

 2、煤矿五证一照:

 ①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颁发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③煤矿生产许可证:【设区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④矿长资格证: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⑤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①营业执照;

 3、煤矿停产整顿两项措施:①暂扣五证一照、②进行监督检查;

 4、给予关闭的情形:(人民政府有权关闭-7 日做决定)(60 日内复查验收)

 ①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的;

 ②责令停产后私自生产的;

 ③3 个月内 2 次发生重大隐患的;(5 年内不能担任矿长)

 ④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⑤存在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的;

 5、煤矿关闭后的要求:

 ①吊销证照、②停止供应火工用品、③停电拆设备、④平井口、⑤妥善遣散人员;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安全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报县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2、拆除工程:发包有资质施工单位,开工前 15 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全员配备办法:

 ①1 万㎡以下——不少于 1 人;

 ②1 万~5 万——不少于 2 人;

 ③5 万以上——不少于 3 人;

 ④专业承包——1 人;

 ⑤劳务分包:50 人-1 名、50~200-2 名、200 以上-3 名;(千分之五)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点)1 年

 1、不适用于《危化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

 2、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公安部门: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4、质检部门:进口危化品及包装实施检验;

 5、交通管理部门:道、水路运输许可+(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资格认定;

 6、危化品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报设区市级安监-45 天内审查完毕;

 7、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8、施工单位施工前 7 天谴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9、安监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报给①同级工信部、②环保部门、③公安部门;

 10、危化品包装、容器企业: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复使用包装,保存记录 2 年;

 11、危化品存储选址安全距离(500 米):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码头、饮用水源、居住区、农田保护区、河流、军事;

 12、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 年进行 1 次安全评价;报县级安监备案;港口内企业,报港口备案;配备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必看)应急预案最少 3 年修订;

 13、危化品存储:专用库房、场地、储存室、专人负责管理;(4 专)

 14、重大危险源危化品:

 ①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③ 县级安监备案:存储数量、地点、管理人员情况;

 15、剧毒化学品购买申办条件:

 (必看)

 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用途、品种、数量说明;

 ④ 经办人身份证明;

 16、危化品购买事项:(必看)

 ①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记录购买品种、数量、用途;

 ③证明文件保存不得少于 1 年;

 ⑤ 售+购买单位向县级公安备案(品种、数量、流向信息)

 17、道路水路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资格认定;

 1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剧毒)

 19、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财务担保证明;

 20、危化品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危化品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安全使用许可证 设区市级--安监 45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① 剧 毒 + 易 制爆:设区市级--安监; ②其他普通:县级--安监 30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县级--公安 3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县 级 - - 公 安(始发 or 目的地)

 7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2、许可制度: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人员,经设区市级安监考核。

 4、烟花爆竹产品上:标志燃放说明,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托运人--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必看)

 (到达后,收货人 3 日内,核销运输许可证)

 6、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种类、规格、 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烟花爆竹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设区市级--安监(初审)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 20/4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 3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安监 20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 县级--公安(始发 or 目的地)

 3 焰火晚会活动许可证 公安部门 20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应采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信息保存 2 年

 民用爆炸物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民用爆炸物品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 3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县级--公安 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县级--安监 20 爆破作业安全许可 县级--公安(始发 or 目的地)

 3

  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市级公安部门-考核;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30 日比较多)

 1、特种设备:

 ①锅炉:容积≥30L;

 ②压力管道:工作压力≥0.1MPa;

 ③压力容器;工作压力≥0.1MPa;

 ④电梯、⑤起重机械(0.5t)、⑥客运索道、⑦大型游乐设施、⑧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超过 5km/h);

 2、不是特种设备:军事、核、航空、铁路、海上、矿山、机场相关设备;

 3、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耗能的设计文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核准的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制造。(必看)

 4、特种设备附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维修说明、检验证明;

 5、维修单位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监许可。

 6、特种设备配备安全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配备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

 7、定期公布(安监):

 ①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②事故情况、特点、原因、防范;

 ③能效状况;

 8、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无县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②重大事故——国务院安监

 ③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⑤ 一般事故——设区市级;

 9、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单位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监部门。(30 日内移交资料给使用单位)

 第九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作业场所要求:不得住人、隔离、通风、报警、撤离通道、泄险区;

 2、有毒作业场所:(黄色警示线)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3、高毒作业场所:(红色警示线)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通讯报警设备;

 4、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劳动者中毒接触史、场所检测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诊疗健康资料;

 5、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检测——1 月 1 次;

 6、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6 个月 1 次;

 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特大):特大火灾、特大交通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调查:“按级别国、省、市、县”

 ①特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报告至---国务院安监)

 ②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至---国务院安监)

 ③较大:市级人民政府;(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④一般: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至---设区市级)

 2、事故补报:

 ①除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期限(最长 120 天):发生之日起 60 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 60 天;

 4、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期限(特大最长 60 天):

 ①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

 ②特大事故 30 日内作出批复,特出情况经批准延长 30 日;

 5、事故调查期限+批复期限(特大+最长时间)=120 天+60 天=180 天;

 6、事故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不可复议性、诉讼性;

 7、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 30%~80%的罚款: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

 8、事故等级法律责任:

 ①一般:10~20 万(单位)----30%(个人)

 ②较大:20~50 万(单位)----40%(个人)

 ③重大:50~200 万(单位)----60%(个人)

 ④特大:200~500 万(单位)----80%(个人)

 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 年不得担任。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工伤保险条例

 1、工商保险——无责任补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2、保险费率档次:工伤风险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必看)

 3、认定工伤范围:(必考)

 ①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受伤;

 ②工作前后,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

 ③时间场所内,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含下落不明)

 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

 4、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 48 小时死亡的;

 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③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旧伤复发致残;

 5、非工伤:犯罪、许久、吸毒、自残、自杀;

 6、工伤认定:单位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个人及亲属 1 年内(有效),均可提出申请;15 天(事实清楚)~60 天内作出决定;

 7、劳动功能障碍: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

 一级:1 次性支付 27 个月本人工资+90%每月;

 二级:25——85%

 三级:23——80%

 四级:21——75%

 8、生活自理障碍:(必考)

 ①完全不能自理——50%平均工资

 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部分不能自理——30%

 9、劳动鉴定:设区市级鉴定委员会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不服的 15 日向省级申请最重结论。

 1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假肢、假牙、轮椅;

 11、职工死亡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年人均收入 20 倍)

 12、下落不明待遇:照发 3 个月工资;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二节 注安师管理规定 (重点)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安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5%;(7 人以下的,至少 1名);

 2、中介机构--注安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0%;

 3、注安师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8 学时。

 4、提供虚假材料的:1 年内不得再次注册;

 5、未注册擅自职业的:处罚 3 万以下罚款;

 6、欺骗、贿赂的:3 万以下罚款,3 年内不得注册;

 7、违法职业的:3 万以下罚款,5 年内不得注册;

 第三节安全培训

  (必看-区分高危单位)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包括焦化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20 学时;

 2、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新上岗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从新考试;

 4、离岗 1 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培训;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 1 次;

 2、新、改、扩、建项目——验收之日--30 日内申

 (必看)

 3、新技术、新工艺、单位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变化——15 日内申报;

 第七节 消防管理规定

 1、消防验收情况:

 ①面积大于 2 万平米:体育馆、会堂、展览馆;

 ②面积大于 1.5 万平米:机场、候车室、码头;

 ③面积大于 1 万平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面积大于 2500 平米:影剧院、图书馆;

 ⑤面积大于 1000 平米:学校、医院;

 ⑥面积大于 500 平米:娱乐场所;

 2、消防重点监督检查情况: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新技术+工艺+材料

 3、时间逻辑关系:

 ①消防设计(20 日审核);

 ②消防验收(20 日组织);

 ③消防抽查(5 日交材料);

 ④省级备案(验收后 7 日);

 第九节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应急预案种类【3 年修订 1 次】(必看)

 ①综合应急预案——1 年 1 次演练;

 ②专项应急预案——1 年 1 次演练;

 ③现场处置方案——半年 1 次演练;

 2、预案的评审 VS 论证

 ①高危行业+中型规模以上——预案评审;

 ②其他单位——预案论证;

 第十节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

  查证后 2 个月内上报

  (必看)

 ①涉险 10 人以上;

 ②造成 3 人下落不明;

 ③紧急疏散 500 人;

 2、事故续报:

 ①较大涉险事故、一般+较大事故,每日续报 1 次;

 ②重大+特别重大,每日续报 2 次;

 第十一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必看)

  甲级资质 乙级资质 发 证机关 国家-安监总局 省级-安监 职 业范围 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资质条件 注册金 500 万,固定金 400 万 注册金 300 万,固定金 200 万 乙级 3 年以上 —— 安评师 25 名(一级 20%、二级 30%)30%的注安师 安评师 16 名(一级 20%、二级 30%)30%的注安师 技术负责人——二级安评师+注安师+高级职称 法人通过一级培训 法人通过二级培训

  1、必须由甲级资质评价:

 ①国务院投资项目;

 ②夸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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