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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8-04 0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 1 - 汕尾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政府根据立法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基层民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四条【支持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条件标准】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 2 -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范围选取】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三)村(居)民委员会;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五)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作程序】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多样性、地域性、代表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 3 -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第八条【社会公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工作配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明确 1 名负责人和 1 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第十条【工作职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 4 -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做好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立法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工作方式】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立法】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政府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 5 -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三条【培训交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政府立法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助,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其他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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