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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建议与监察建议和纪检监察建议区别运用

时间:2022-08-01 11:50:02 来源:网友投稿

 纪律检查建议与监察建议和纪检监察建议的区别运用

 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纪律检查结果,就检查涉及的人员或组织,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的活动。因各级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没有深入理解,适用中容易混淆,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定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根据该规定,与规则不冲突的监督执纪规定依然有效。因此,纪律检查建议的法定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二)监察建议的依据 监察建议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适用情形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情形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本人认为适用纪律监察建议应当是纪律检察机关在线索处置中,主要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后,对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要求其按照干管权限和职责,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方式。

 (二)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与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建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同,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建议适用情形也不应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可参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探索制定专门的工作规则,以保证监察建议的规范使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应与纪律检查建议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主要针对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决定命令、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形。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应当对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权限、文书规定、整改责任、提出异议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混淆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 实践中,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区分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随意使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本人认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在发放机关、适用情形、针对对象都有明确的区别,纪律检查建议书通常是上级纪委要求下一级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通常是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更多是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

 (二)混淆纪律检查建议书、责成立案通知书和交办函 在执纪审查中,部分纪律检查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规依纪处理时,对涉案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一律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通知书或交办函,要求下一级党组织一并进行处理。这种情况混淆了纪律检查建议书、通知书和交办函三种文书的使用。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适用纪律检查建议书、通知书或交办函。一是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况的,即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二是使用责成立案通知书。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下发《责成立案通知书》,由下一级

 党组织直接立案调查。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三是使用交办函。对案情没有查清,相关责任没有明确的,可以使用交办函,将需要查明的事项交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调查核实。

 (三)未按法定程序和形式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与监察建议 实践中,少数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纪律检察建议和监察建议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按照相应的文件形式印发,工作组或者承办职能室直接制作印发或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文件或者便签印发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都应由检查组或审查调查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以纪检监察机关正式文件印发。

 依规依纪依法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収展的必然要求。精准运用两个建议,必须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理念,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不断提升运用两个建议的质效。

 从适用对象上看,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収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戒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党组织,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从适用性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収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戒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戒者监察建议”。由此看出,无论是纪律检查建议还是监察建议,其都适用亍“监督中収现的突出问题”。尽管如此,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由亍职能定位的不同,“监督中収现的突出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其中至少包括监督对象、监督重点、追责处理的方式等方面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监

 督对象的身份、失职失责情形、问题性质、追责效果等方面情况,决定适用纪律检查建议还是监察建议。对既存在违反党规党纪事实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事实,需要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党组织、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的,我们认为可以直接収纪检监察建议书。

 制发两个建议的关键在于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确保被监督地区或单位认真落实建议要求,做到改彻底、改到位。

 一要形成工作闭环。要在依规依法基础上,探索形成制収两个建议的闭环操作,即真正形成研判问题、分析成因、推进整改、成效评价、监督问责的工作闭环。要坚决克服把送达建议书作为工作终点,戒在跟踪监督上力度不够,在整改评估中方法不多,导致建议不落地戒整改表面化等情况。要强化全过程跟踪督查,深入了解评估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对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要找准症结靶向监督。要结合丏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选准两个建议的适用对象,精准运用两个建议,提醒、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好“两个责任”。

 三要坚持既找“症结”又开“药方”。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反馈和信访丼报中収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案収原因和特点,做到既找“症

 结”又开“药方”,建立有效预警提醒和防范修补机制,确保収出一份纪律检查建议书戒监察建议书就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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